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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均属于考试对象。二、《通知》所称“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是指税务机关除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没有登记为公务员的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且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正式干部。税务学校、机关服务中心等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事业干部,不作为考试对象。三、《通知》所称“省局、市(地、州)局直辖分局”是指“省局、市(地、州)局直属税务分局和稽查局”。上述单位的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为免试人员。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必考对象,是否参加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决定。对未参加考试的人员,不予发给执法资格证书。五、在考试对象确认方面如有其他问题,请各省税务机关根据《通知》规定及本通知精神自行掌握。六、有关考务工作的具体问题,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税收执法资格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的一种。主要报考对象是税务人员,考试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法律基础知识、税法知识及与税收相关的法律知识,其中大部分为税务人员执法应知应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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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7日。市税务局组织开展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培训,全系统参考人员及新进公务员参加培训。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中,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恐怖主义法、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试题所占分值不低于总分的60%,其他法律法规在试卷中都有所体现。复习资料可以选择纸质书本自主学习,也可以选择税学通平台练题看视频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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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2020年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和范围:考试时间:9月13日(星期日)上午9:00-10:30 考试范围:考试大纲确定的范围:二、考试准备工作(一)签订考试合同 根据《税务执法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税务执法资格考试采用考务外包的形式,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采购。目前,经政府采购程序,已确定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TA公司”)为考试服务供应商,并签订了框架协议。根据协议,ATA公司为全国税务系统提供2020年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服务。请各单位与ATA公司分别签订考试服务采购合同,考试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二)资格审查: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称“各单位”)人事部门依照《办法》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参加执法资格考试人员的资格。 (三)报名:各单位人事部门应于8月11日12:00前登录报名网站下载集体报名模板,在线提交报名表。报名信息如需修改,各单位可于8月14日前登录报名网站修改。逾期不得修改。各单位人事部门应当在报名网站“账户安全”模块绑定考试通过率和考试成绩接收邮箱,并确保邮箱安全、畅通。网站登录帐号请于8月11-13日联系ATA公司获取。报名期间网站提供在线客服咨询(支持时间:8月11-14日)。四)考站设置与巡检:1.预选考站。各单位教育部门应于8月17-24日期间联系ATA公司各省考站联系人,预选考站。2.巡检并确认考站。受疫情影响,考站巡检采取线上方式。ATA公司将于8月28日前提供考点基本信息、照片。各单位教育部门应于9月1日前完成各考站线上巡检,确认各考站承接考试能力,并与ATA公司最终确定考站。考站一经确定,非极特殊情况不得更改。(五)准考证打印各单位人事部门应通知考生于2020年9月8日10:00-9月13日9:00期间,凭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线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期间网站提供在线客服咨询(支持时间:9月8-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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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均属于考试对象。《通知》所称“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是指税务机关除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没有登记为公务员的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且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正式干部。2、依据:关于《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文号: 国税办发[2007]8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07-9-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7〕10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税务机关来电询问有关《通知》第三条考试对象的确认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均属于考试对象。二、《通知》所称“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是指税务机关除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没有登记为公务员的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且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正式干部。税务学校、机关服务中心等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事业干部,不作为考试对象。三、《通知》所称“省局、市(地、州)局直辖分局”是指“省局、市(地、州)局直属税务分局和稽查局”。上述单位的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为免试人员。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必考对象,是否参加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决定。对未参加考试的人员,不予发给执法资格证书。五、在考试对象确认方面如有其他问题,请各省税务机关根据《通知》规定及本通知精神自行掌握。六、有关考务工作的具体问题,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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