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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实行律师业务分流制的典型国家。根据业务分流与法院审级相结合的标准,英国的律师被分为相对独立的两类,即事务律师(Solicitor)与出庭律师(Barrister)。一、 事务律师(Solicitor),属于初级律师,负责直接接触和处理客户的法律事务,进行大量的取证和法律文书的书写和准备工作,但是不能出庭辩护。在英国如果想成为一个律师,最初的起步阶段必须通过两道台阶。第一是“法律学历”台阶,第二是“职业培训”台阶。“学历台阶”是指你的第一学位是法律专业。如果不是,则必须修到法律研究生证书或是通过一个称之为“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CPE)”的考试。通过了这些第一关的考试,并不意味着你就可以继续朝着律师梦进发了。首先,你(考试成绩)必须是以“荣誉学位”二等或以上毕业的(二等是最低要求),这就意味着那些勉强过关的“差生”在此一阶段就将被淘汰出律师行列。其次,在第一阶段,所有人都必须修过以下被称之为“基本课程”的7门课,即:衡平法,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刑法,公法(宪法和行政法)和欧盟法。之后均要参加由事务律师公会组织的为期一年的法律事务课程。该课程主要是提供法律事务方面的训练。主要是实体法、程序法以及法律实践等方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法律实务课程中,大约有1/4的课程时间用于诸如起草文件、会见、谈判、辩论和法律调查等方面的培训。通过法律事务考试后,这些未来的事务律师还必须进行为期两年的实习。把实习作为取得事务律师资格的一个必要条件始终是英国事务律师培养制度的重要特色。未取得学位的人也可以申请成为事务律师,但条件更为严格。除完成普通业务课程和法律事务课程,并通关相关考试外,申请人还必须进行为期5年的实习。二、 出庭律师(Barrister),其资格取得条件较为严格。即第二台阶,进入被称之为“The Inns of Court Law School”的律师学院接受“职业培训”。任何预申请成为出庭律师的人都必须进入这四大律师学院中的一所进行学习。他们都位于伦敦,分别为林肯律师学院(建于1422年),中殿律师学院(1501年),内殿律师学院(1505年),格雷律师学院(1569年)。它们具有颁准英国律师资格的独特权利。除上述条件外,欲进入律师学院学习的申请者还必须提供能证明自己品格良好的书面证明。有犯罪记录者、被宣告破产者等人员不能进入律师学院学习。通常情况下,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议会事务代理人以及事务律师等在辞去现职前也不会被接受为律师学院的学员。主要向学员们提供出庭律师职业课程。出庭律师职业课程包括口头训练、会见技巧、谈判方法等一些类的内容。但是律师学院的教学方式与大学法学教育方式是截然不同的,是由讲师通过演讲或指导等方式培训学员。完成律师学院的课程后,学员就可以向各自所属律师学院申请授予出庭律师资格。申请者被授予出庭律师资格后,还必须在出庭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在实习的最初6个月内,实习出庭律师不能接案,从第7个月开始方可。在英国,没有统称为“律师”的词汇。LAWYER一词,严格讲是美语词汇而不是英语词汇。执行律师职务的人有两类,即大律师和小律师。 一、大律师。大律师,在英国称为“BARRISTER”,中文名称除大律师外,还有译为“巴律师”、“高级律师”、“出庭律师”、“辩护律师”、“专门律师”等等。大律师是指能在英国上级法院执行律师职务的律师。大律师一般是精通某门法律或某类案件的专家。他们不仅通过辩护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回答小律师们提出的疑难问题。此外,大律师经过大法官的提名,还可由英国授予皇家大律师(QUEEN-SCOUNSEL)的称号。大律师还有更多的机会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法官。大律师办理的事务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衡平法方面的事务,另一是普通法方面的事务。前者包括信托、转移迁户、遗嘱、公司法财产、移收等事务;后者包括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刑法、亲属法等方面的事务。近年来,英国大律师的专门化倾向起来越明确,出现了商事律师、专利律师、税务律师等新业务领域。 由于大律师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所以取得大律师资格的条件很严格。第一,取得大律师资格,要受过一定的高等教育。包括:已有大学或工艺学校的法律学位;获有英国大学或工艺学校其他学位;具有国外或爱尔兰某些大学法律学位,按规定可以免除学术训练两科目以上的;年满25岁以上,通过其专业考试,并且已有相当的学业、专业或商业能力的成熟学生(MATURESTUDENT)。第二,必须参加一个大律师组织——四大法学院,作为该院的学生,完成学术与职业训练,参加法学院内一定的餐会次数(DININGTERMS)。第三,必须提交品格良好的证明书。曾犯某种罪行及现被宣告为破产之人;现为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和小律师的人,不得参加训练,取得律师资格。第四,法学院学习期满后,在有经验的大律师指导下,实习一年,签署入会誓言。以上四个条件具备后,方可成为大律师。 英国的大律师组织有四个,即林肯法学院、内殿法学院、中殿法学院和格兰(雷)法学院。这四个法学院互不隶属,成员包括正在各该院学习的学生及已从各该院毕业的大律师。这些学院没有法人资格,基本上是个自由的社会团体,它们自定章程和行业规则,决定大律师资格的授予和免除。学院由君主或皇族担任名誉院长,院长由资深的大律师互选产生。各院都设在伦敦,并在高等法院附近,院内有礼拜堂、图书馆、食堂兼礼堂的会馆、专门律师事务所等。学院的职责是训练和考核律师,监督大律师的活动,决定纪律处分。 二、小律师。小律师,在英国被称为“SOLICITOR”,中文除把“SOLICITOR”翻译为小律师外,还翻译成沙律师、撰状律师、诉讼律师、初级律师、事务律师等等。小律师是指直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下级法院及诉讼外执行律师职务,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人。它是由中世纪普通法诉讼程序的代理人,衡平法诉讼程序中的申请人和教会法院中的代管(办)人(PROCTOR)演变而来的。 小律师的活动范围,远较大律师广泛。他们可以担任政府、公司、银行、商店、公私团体的法律顾问,可以在下级法院,如治安法院、郡法院和验尸官法院执行代理和辩护职务,还可以处理非诉讼案件,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和解答一般法律问题。 根据1974年颁布的《小律师法》(THE SOLICITORS ACT 1974)规定,取得小律师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为英国公民。性别、民族不限; (2)满21周岁; (3)必须经法律社议会按照《资格规则》(QUALIFYING REGULATIONS)吸收为法律社的学生,经过一年时间的学习,通过最后专业考试; (4)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在向法律社交纳了印花费、常年执照费准备赔偿当事人损失的费用后,即由法律社汇录于小律师名册,取得小律师资格。 法律社(LAW SOCIETY)是小律师的领导管理机关。该社由上诉法院的档案长领导,它自设学校,负责小律师的培养、教育工作。此外,法律社还有授予小律师资格权,颁发小律师行业执照权,还可以对小律师进行奖惩,制订小律师酬金,掌握全国小律师名单等等。小律师执行职务的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小律师事务所一般是数人共同开业的,没有个人开业。在小律师事务所,除小律师外,还有由小律师共同雇佣的办事员,负责事务性工作。 大律师和小律师是英国两种不同类型的律师,二者无隶属关系。他们有各自的活动范围和工作方式,因此,有人将大律师与小律师的关系比喻为专科医生与一般医生的关系。 上面提到,大律师一般是在高等法院执行代理和辩护职能,但大律师并不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接受小律师的委托。小律师与当事人直接打交道,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接受当事人的酬金,如果案件是在高等法院诉讼的,小律师按案后,首先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案卷材料,然后将案卷事实要点及“争论点”作一个扼要的节略(BRIEFING),交给大律师。大律师接受“节略”后,就负有处理该案的责任,是否提出证据,是否同对方和解条款的签署,大律师都有权进行。 英国律师的这种分类及相互关系,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这种二元制的律师制度的优劣与否,曾在英国引起过争论。一般认为社会上存在专门律师和普通律师,是有好处的。因为它能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要使专门诉讼和普通诉讼的当事人都能获得律师的帮助,但像英国那样的大律师不直接接触当事人则很难了解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不一定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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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大专学历,5年内当律师,一方面你得有天份,另外还得非常刻苦,最后还得运气好,否则5年内做到还是很难的。 想成为律师,先得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这个怎么也得两三年吧? 然后才有资格参加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本来是极难的一个考试,不过这几年越来通过率越高,如果这样保持下去,楼主运气好一点,也许可以一次通过。但最少这也是一年的时间。 之后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才有资格申请到律师所做实习律师。实习一年之后,才能申请成为正式的执业律师。而拿证、申请、再次申请等手续断断续续加起来至少得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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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就可以考试,一般每年6-7月份在当地的司法局报名,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1.公章集中的法律审查工作,包括分公司保险协议、外签合同、诉讼文书、非制式业务单证等;2.机构诉讼案件的处理、上报和总结,及外聘律师和司法机关关系的协调和处理;3.机构重大疑难的理赔案件和咨诉案件的参与处理,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法律服务;4.机构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分析,法律咨询的回复;5.机构重要规章、制度的合规审查;6.机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劳动纠纷和代理人纠纷的处理;7.机构干部或业务部门的法律培训;8.其他需要法律岗参与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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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一名律师
A、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必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B、以下就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步骤予以说明。
1、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
3、联系律师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申请被获准后,向律师协会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4、在实习期内,接受律协组织的统一培训,并通过考核(律协会颁发《培训结业证》或《培训合格证》一类的证书)。
5、实习期满,交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凭《培训结业证》以及律协出具的其他材料,向当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为司法厅,直辖市为司法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C、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就正式成为了一名律师。
拓展知识:
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就“律师 ”的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
因此律师是指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上述四项基本特征中,前一项或一、二项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执法工作者,司法审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检控工作者(检察官)所共有;后二项为“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所独具。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罗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续进行。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因此,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
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的人,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封建制时期,多数国家废除了古代辩论式诉讼,改用纠问式,使律师失去作用。有的国家,如中古初期的法国,虽保留律师制度,但主要只适用于宗教法院,而且律师的职务由僧侣充任。世俗法院有时也允许辩护,但也只有僧侣才能执行这一职能。
公元12世纪以后,法国禁止僧侣在世俗法院充当辩护人,代之以受过封建法律教育,经过律师宣誓、登记入册的职业律师,但其权限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形同虚设。
参考资料:
律师(法律行业工作人员)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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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的基本结构与内容辩护词内容由序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具体写法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辩护词无统一规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一致的结构。一、首部1.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辩护词”或_________(案由)一案辩护词”。2.称呼语,写“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二、序言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表示依法出庭的合法性,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简要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或者是我接受 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2.律师在出庭前进行的各项工作和参加庭审的情况,有的结合辩护意见一并阐述,不在序言部分叙述,有的则在序言部分表述,如“作为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地详细地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结合调查了有关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同他进行了谈话,刚才又听取了庭审调查”。这段文字主要表明辩护人对案件所做的工作,以示其工作的全面性。3.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可写可不写。如不写,可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句话直接引出正文,如写,可写成:“根据法庭调查,本案犯罪事实已基本清楚,现仅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在定性和有关情节方面,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二、正文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因此,通常是围绕着是否构成犯罪,或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或免刑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展开辩论,并得出自己正确的结论。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这是辩护词的中心,通常以下几方面着手:(1)事实存在,但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把无罪当做有罪追究;(2)事实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当防卫指控为故意杀人,把小偷小摸指控为盗窃,把轻罪当做重罪;(3)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无证据,主要从证据论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4)事实要根本不存在;(5)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有从轻、减轻情节,可从从轻、减轻方面予以辩护。2.对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1)把无罪当作有罪。如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却认定为犯罪,正当防卫认定的为故意伤害等;(2)确定罪名不当。把盗窃定为抢劫,把过失伤害定为故意伤害等。(3)量刑偏重,对应子认定的从轻情节却未认定,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等。3.对诉讼程序有重大违反而进行辩护。如应回避而未回避,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等。4.如起诉书指控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则可从情理上进行辩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从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进行辩护;(2)从被告人行为目的、作案动机等具体情节不甚恶劣进行辩护;(3)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是否有可以考虑的客观因素方面进行辩护;(4)从被告人认罪态度结合受害人情况进行辩护。三、结束语一般可以讲两个内容:一是总结或复述辩护词的基本要点,二是从定罪量刑等角度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意见。四、尾部辩护人署名,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写明辩护词制作日期。五、制作辩护词时应注意的问题辩护词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文书,从接受委托或被指定后所进行的调查和出庭等一系列工作,最后落实到辩护词,律师的素质及能力也集中反映在辩护词上。因此,制作辩护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案情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必须在调查基础上着重客观事实;法律是尽度,要紧跟事实,对照法条进行辩护,让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款说话。2.观点明确,针对性强。主张什么,反对什么,必须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切忌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捕风捉影,浮夸不实。3.紧扣论点,深入论证。无论是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都必须紧紧围绕论点,抓住案情的关键性实质性问题,深入剖析,充分论证。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是辩护词常见的两种写法。所谓正面说明,是指采用证明的方法,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然后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分析论证,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以立论说理为主;所谓反驳论辩,是指采用反驳的方法,辩护人对公诉人所持的观点进行针锋相对地反驳,在反驳的过程中注意阐明自己的主张,但以反驳为主。一般的辩护词往往是证明和反驳两种方法兼而用之,把正面说明与反面驳斥有机结合在一起,有“破”,有“立”。4.语言恳切,掌握分寸。摆事实,讲道理,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切忌渲染夸张,言过其实。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使用辩护词辩解应注意的问题:一、给各位出庭人员展现最佳的精神状态。“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本人认为,作为一个律师,有必要在迈入法庭时就给众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这不仅包括衣着整洁得体,符合律师形象,还应适时搭配以恰当的表情和肢体语言。忌无精打采,目光胆怯。在正式开庭前最好是保持微笑,给自己和委托人以信心,同时也是表示对法官和公诉人的尊重。二、模范的遵守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听从法官的合理安排。该质证的时候就质证,该辩论的时候就辩论。在这次控辩赛上,本人有幸见到郑*剑*民老师正是参赛选手之一。为什么称郑*剑*民律师为老师呢?前几天本人参加了深圳市2008年实习律师集中培训,郑律师为主讲人之一,他主讲的题目是刑事诉讼实务,在课堂上,本人首先被郑律师机智幽默的语言表达所吸引,后又为郑律师推心置腹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教诲而生敬佩之情。在模拟法庭上,郑老师依旧机智不失幽默,熟练援引各项法律规定,语言简洁但句句正中要害。而且与其他的参赛律师相比,郑老师的普通话是难得的相对标准。但是,郑老师犯了简单的错误,他不应当在质证时就主张各项证据之间无关联性。按照比赛规则,律师在质证时只须承认或否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郑老师的实力无疑是雄厚的,但正因为这些简单的错误,倒致郑老师虽进入十佳刑辩律师之列但得分不高。三、发言有理有度,抑扬顿挫,忌语速过快过慢。所谓有理有度,是指律师在据理力争时要言简意赅,不重复罗嗦。为突出重点,可以适当的采用疑问句和反问句,同时调整至恰当的语气语调。在刑事法庭上,公诉人与律师互为对手,两人针锋相对,但目的不是大吵一架决一雌雄,而是通过辩论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这次控辩赛上有对参赛选手很显眼,入场后经双方首次发表控辩意见,两人就不停的在掐架。公诉人即控方每出示一项证据,辩方即律师都要对该证据的关联性驳斥一番。这种情况下如果控方是个聪明人,他会说辩方刚才的发言与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关,待到辩论阶段他会作详细阐述以回应。但这位检察官没这样做,他不甘示弱,立即对律师的发言进行反驳。当时的比赛规则是,在质证阶段,律师的发言时间为五分钟,公诉人的发言时间为15分钟。直到这位律师把五分钟都用完了,主持人禁止她再讲话时,她仍显得意犹未尽,只能眼睁睁看着控方继续出示证据。公诉人证据还未出示完,主持人又说控方时间也到了,公诉人的半句话只得卡在那里。在辩论阶段和总结阶段,两人仍然是互相咬住不放,都是只到主持人说时间到了喊停时,才不甘心的闭嘴。其实他们的发言说来说去都是差不多基本相同的意思,看上去滔滔不绝,只是让人费劲去抓住重点。四、不卑不亢。本人总结了一下,这次参赛的检察官们总体上是年纪轻轻、朝气蓬勃,有些人可说是后生可畏。与之相比,参赛的刑辩律师整体上年纪偏大,资格老,经验丰富。当一位年长的律师在控辩赛上的对手是初出茅庐的检察官时,本人猜想那位律师根本没把他的控方对手放在眼里。不知是因为经验不足还是一时的疏忽大意或是紧张,年轻的检察官竟犯了个低级的法律运用错误,这就使年长的律师更加得意忘形,辩论时是越来越亢奋,讲话是越来越不讲究措辞,不仅直白的贬斥控方对手的专业水准,甚至情绪激昂到对公安、检察院两大司法机关挨个进行了抨击。这令本人在台下看得有点瞠目结舌。在法庭上,这样的发言方式能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感,但无疑会使法官厌恶。公诉人和律师各为其主,在法庭上互为对立,但这种对立并不是敌我矛盾的那种对立,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时社会主义的法制进步。本人认为律师和检察官应互相尊重、共同提高。当面对的公诉人博学多才、经验老到时,作为律师不应自卑,相反可通过法庭上的交锋取人之长以补己之短;当面对的公诉人年少且经验不足时,作为律师应有尊老携幼的气度。五、就事论事,不扣帽子,也不自我褒扬。上文就说到了,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上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因双方对案件的审判意见不同,需要在法庭上进行一番辩论说理,供法官听取后再根据具体案情决定采纳哪种意见。所以律师在法庭上只须就事论事,那种为达目的,而贬低公诉人专业水平或人格,或“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说自己“已进行了充分、全面、深入的论证”的做法,不仅于事无补,还会招致法官及公诉人的反感。六、踏实稳重。律师是专业人士,应努力彰显自己的专业形象,忌为出风头而故弄玄虚,最好不要摇头晃脑。七、发言过程中保持与法官的目光接触。这样既可以使法官不走神,确实在倾听自己的讲话,也可以大概了解到法官是否已听清楚自己要表达的意思。八、适当的灵活运用生活常识与专业技术,使辩论说理更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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