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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答:此案办理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二题:答:1、工作人员受理时未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 2、在受理前应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而不能在受理要求申请人再补齐材料; 3、审批时限超出了法定的20个工作日同时未办理延期手续; 4、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后未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未在作出决定的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超出了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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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性错误,应定抢劫。理由,朱盗窃后被发现,为了逃避邻居的追赶,实施暴力,属于转化的抢劫行为。二、存在问题:1、不应让协警参与讯问,因为讯问只能由公安人员进行;2、不应扣押与案件无关的朱某个人手机;3、不应将5000元退还失主,应在核实并办理手续后发还失主;4、讯问如果没有手续的话,也有问题,应该采取传唤或据传等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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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下解答仅代表我个人观点:牛某(25岁)、吕某(21岁)二人因陈某(17岁)曾揭发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于是怀恨在心,进行报复并将其砍伤。(牛某,吕某砍伤行为:故意伤害罪既遂)陈某在逃跑过程中,牛某、吕某二人仍不罢休,继续持刀追赶陈某,并叫喊着要砍下陈某的胳膊。眼见二人已经逼近,适逢一男子靠着摩托车(价值9000元)在路边抽烟休息。情急之下,陈某将该男子推倒,抢车逃走。(陈某抢车属于紧急避险)陈某驾车驶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见四周无人,便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陈某遂将现金据为已有。(陈某据现金为己有,且之后的行为表示其没有返还摩托车的意思,成立盗窃罪既遂,盗窃额包括现金3000和摩托车价值9000共计12000)陈某开摩托车回到县城,遇见好友张某(19岁)。二人将3000元挥霍后(张某对于陈某盗窃的3000现金,两种观点:不构成犯罪,或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张某没有盗窃的事前共谋,故不成立盗窃的共犯),商量着再弄点钱花花。于是, 陈某骑车,张某坐在摩托车的后座上,在某银行门口伺机抢妇女的提包。傍晚,二人见妇女李某取出5000元装入挎包后出来,即驾摩托车尾随,在与其擦身而过之际, 张某抓住该妇女李某的挎包,但是因为挎包被李某紧紧抓住, 张某从摩托车后座被拖下来,陈某驾车逃走。张某从地上起来后,一边夺挎包一边踢打妇女李某。妇女李某大声叫喊,周围群众赶到, 张某落荒而逃。(陈某:抢夺罪未遂,张某: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张某和陈某在抢夺罪范围内成立共犯)陈某驾车至某十字路口时因违章被交警查获。陈某即向交警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通知他的老婆从家里拿来现金3000元交给公安机关,并提供了张某及牛某、吕某的住址,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他们。(陈某对于自己和张某的罪行成立自首,提供了牛吕住址帮助公安抓获他们成立立功。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免除处罚;对于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经查,牛某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刚出狱一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例中,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故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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