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翔飞飞
Ⅰ 2017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政策变化 一、考试形式变化:更多护考信息请关注博傲教育医学考试在线官网 2017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全部地区实施人机对话考试,虽说考试本来就不可以作弊,但是之前纸笔考试也会有作弊的考生事件,但是,随着考试形式的变化,一旦机考就不可能给你作弊的机会,还是收起来自己的小心思,好好复习吧 二、考试时间提前 2017年考试时间是5月6、7、8日,考试提前了将近20天,等同于考生们失去了20天的复习时间,其实想想,这20天真的是非常重要的。 三、分六批考试 每位考生只需半天考完专业实务、实践能力,题量120题,考试时间100分钟,六批次共6套试卷、备份卷6份,共12套试卷,六批次考试考点考题不可能重复,如果试卷出意外的话备份的试卷会派上用场,考题涵盖范围广,考题更加偏,更加接近临床,更加灵活,所以大家看书要仔细,要理解,要学会逆向思维,要学会举一反三。 四、标准分 2017年护士资格考试成绩还是按照标准分计算。 五、全国通过率下降:预计2017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全国通过率降到30% 近4年全国执业护士通过率 年全国执业护士通过率 年全国执业护士通过率 年全国执业护士通过率 年全国执业护士通过率 年?预计2017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全国通过率降到30% 年? 六、报名时间会提前预计在12月中下旬 博傲教育预测2017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将会提前,预计在12月份的中下旬,请广大考试密切关注,届时本站会第一时间公布报名时间! 七、人机对话考试流程 第一步: 登陆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点击登录,进入考试系统。 第二步: 确认信息登陆之后确认一下自己的考试信息是否正确,以及了解考试屏幕显示内容。 第三步: 答题按照步骤进行答题。 第四步: 交卷答题完毕之后点击交卷。 八、人机对话考试题型及内容 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题型均为选择题,包括A1\A2和A3\A4型题,总题量为120问,每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每个科目之间间隔为45分钟,考生在半天参加完这两个科目的考试。 考试内容见当年考试大纲。人机对话考试与纸笔考试中不同知识模块、不同系统疾病的比例一致,题型比例一致。 九、人机对话考试练习网址 如果想要提前熟悉人机对话的考试规则,博傲教育2016年研发的“博傲金题APP”是首款完全按照“人机对话”开发的免费手机软件 ,里面有历年真题,还有2017年必考的知识点,最方便的就是走到哪里学到哪里。(下面有二维码扫描即可下载) 十、人机对话禁止跳转问题: 由于卫生职称已实行人机对话多年,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护士人机对话考试应该和卫生职称一样禁止题型跳转; 比如:从A1型题跳转到A3型是可以的,但是一旦开始做A3型题后,再返回到A1型题将被禁止,这个规则看似合理。其实我为大家提个醒,护士资格考试人机对话可能没有这个规则,当然也会有禁止往回跳转的限制,但是不是通过题型来禁止的,而是通过题量来禁止跳转的! 假如120道题目,分为五个部分,各部分之间是不允许回跳的,也就是你一旦选择好答案后就不能够返回去修改了,这点是至关重要的一点! Ⅱ 护士资格证作弊给处分第二年能报名不 中健医考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六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 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Ⅲ 护士资格证考试作弊怎么处罚 听说作弊被抓到的话~只要监考老师给你记上作弊好像是禁考4年左右吧~是挺严重的我想要是4年的话都改行了 Ⅳ 你好问一下护士资格证作弊被禁考是几年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作弊被抓,通常禁考2年。 规定如下,请检查自己是对应哪一项: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Ⅳ 护士资格证作弊当场处决还是事后处决 护士资格考试来作弊不能报源上提示有作弊行为,作弊行为一直是各大考试所明令禁止的,护士资格考试也不例外,所以处罚一直比较严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 *** 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Ⅵ 2017年护士资格证通过率 2017年护士考试还没开始,等等吧。据统计,历年护士考试全国通过率约在45%左右。 Ⅶ 关于这年护士资格证作弊卫生局给出的后果是 护士证有两个:护士资格证和护士执业证。还有护士考试合格证明,普通考后2个月左右出分数后,各地就陆续开始领取护士考试合格证明,然后去注册护士执业证,留意一定要保管好护士分数成绩单、合格证明和实习手册,护士注册时是需要护士分数成绩单、实习手册等资料的,别丢了。 下面是护士执业证注册普通流程: 经过护士资格考试→打印护士分数成绩单→在外地卫生局规则的时刻和地点领取护士合格证明(有些中央会直接发放到医院,在学校报名的也有的会发放到学校)→找到职业医院,预备资料 ①护士执业注册请求审核表; ②请求人身份证明; ③请求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分数成绩合格证明; 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请求人6个月内安康身体检查证明; ⑥医疗卫活力构拟聘用的相关资料→把上述资料交到医院由医院一致去卫生局注册或本人带上述资料去卫生局注册护士执业证→注册成功后卫生局会发放护士执业证书(注册所用时刻各地不同,普通2个月-半年)。 另外就是在卫生局规则的时刻内领取护士资格证了。注册普通不需要护士资格证(一般中央需要领取护士资格证后注册护士执业证)。 这是护士证注册的详细流程,普通你找到职业的医院,预备好注册的资料交到医院护理部就可以,剩下的简直都不必我们管的,医院会一致给我们注册护士证的。 最初祝大家顺利注册护士证,找到好职业,曾经职业的护士们职业顺利。 Ⅷ 护士资格证考试作弊坐牢吗 目前还没有坐牢的说法。不会坐牢的。可能取消考试资格,或几个年度的考试资格。 Ⅸ 护士资格证考试作弊被巡考抓到了 去教育局问下,他们把你身份证拿走不给,是不合理的。先把身份证拿回来再说吧,考试估计没戏了。
霸王V风月
导语:为组织好医师资格考试,做好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下面是我收集的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对医师资格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医师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从事和参与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对医师资格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三条 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下,考区、考点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实施,并依据本规定,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医师资格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实践技能考试答卷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类别同一考场主观题答卷部分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单元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五条(一)、(二)、(六)、(八)、(九)项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有第五条(三)、(四)、(五)、(七)项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或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有第五条(三)、(四)、(五)、(七)项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或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
第九条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取消当年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考生以违规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证书颁发卫生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已经注册的,注销注册。
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其所在学校处理;已经取得医师资格未注册的,自发现替考行为并处理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二年内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由其执业注册主管部门认定为该考核周期定期考核不合格。其他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或媒体通报。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并由考区、考点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由考区、考点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不按照规定销毁试卷的;
(十)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一)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四条 因考点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类别同一考场有百分之六十以上考生存在雷同试卷的;或者同一类别同一考点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相应范围内考试成绩无效。同一类别同一考点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或其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承办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保密或考试资料管理规定,造成医师资格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备用卷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医师资格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区、考点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 四条、第 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巡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八条 考区、考点发现本规定第 六条、第 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考区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出现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出现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或第七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考点签署意见,报考区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规定第 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考区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考点。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考点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部。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考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同时报考区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考区、考点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考区、考点通报。
第二十四条 考区、考点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考区、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处理事由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六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考区、考点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考区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区、考点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考区、考点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考区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医师资格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考区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考区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向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抄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祖国的砖。
处分一般事后下来吧,但是你当场被抓到之后肯定会有记录的。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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