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qian1004
首先要知道的一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采用的是人机对话方式,不同于纸笔考试的形式,人机对话的形式造成错误的几率更高。因为纸笔考试的话,当你做完题目还能有时间进行检查和修改,而人机对话基本就是一次定死了,错了就是错了无法再进行修改。于是很多考生临场紧张或者操作失误的情况下,失分就成了必然。其次,从近3年的护士资格考试题目来看,考试内容是越来越灵活,更多的开始偏向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再者,护士资格考试采用全国统一分数线的形式,虽考虑到人机考试的批次与试卷的不同采用了标准分报告成绩的方式,但是从近些年的通过率来看,基本也就在40%左右。备考重点建议:1、熟读书本,结合当年的考试大纲,理清知识重点与难点,明确考试形式、出题方式、考试题量以及时长。2、在第一点的基础上反复学习,结合试题与网上题库,对自己的知识掌握程度进行检验、巩固和提升。3、合理利用时间,坚持学习,如果觉得自己学习确有难度,适当参加培训会事半功倍。4、模拟考试习惯成自然,正确心态从容应对。
木雨大大雯
要考证书难度肯定是有的,有些护理考生,在护士资格证考试前完全没有对需要考试的内容进行系统的复习,平时在学习方面也比较散漫,如果没有一定的知识积累,任何资格证都是无法考取的,想要顺利通过护士资格证考试,临时抱佛脚肯定是不行的,首先要对护士资格证考试的护理相关内容进行系统的复习,对于自己已经了解的内容可以看一遍略过,但是如果碰到自己不熟悉的内容需要标注,针对这块内容在考试前最好多复习几遍。有几点经验与大家分享一下。1、吃透考试大纲通过看书,做试卷,要领会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复习的时候要边读边写,慢慢就会对知识有更深的理解。这个阶段的学习就是要以思考为主。千万要记住以书本和考试大纲为主。2、制定学习计划使知识再现、解题更熟练。按计划办事就会使生活和学习有规律,逐渐就会形成条件反射,生活和学习似乎达到了一种“自动”的境界。一切都要按自己订的复习计划来学习,相信你复习了一段时间之后,就会慢慢适应这种生活,直至到考试的时候,带着自己的信心去考试。3、定期整理复习笔记整理复习笔记是要让知识从繁而杂转化成少而精,把厚厚的一本书变成薄薄的几张纸,把难以理解的术语转化成自己容易看懂的说法,把容易混淆或不易记忆的知识点改写成比较醒目的图示。4、必须有诚心护理学职称考试难度实在不一般,经过多次考试,我已深深领教。先前的两次考试科目(基础知识)相对较容易,自己仍没有考过,核心问题就是心存侥幸,没有至诚之意。如果想获得律师资格,必须诚心诚意,这才是最深厚的动力。5、必须学会掌握试题的特点我的多次失败,从技术上讲,根本原因就是缺乏对试题特点的深入把握,甚至可笑地按照自己的设计来复习。只有深入把握题目的特点,才能有的放矢,事半功倍。目前网络上的试题比较多,可以上一些医学类的网站搜集,还带有解析。6、反复练习此次考试过关,得益于所做的大量练习。试题既有理论性强的知识,又有具体的临床实践,该理解的、该背的十分多,但总体来说都是很基本的东西。对这些内容的掌握,仅通过看书或者蜻蜓点水似的做几个练习是不行的,必须反e799bee5baa6e59b9ee7ad94365反复复做练习,把知识融化到大脑中才行。
橘子的新生命
有的,这个跟学什么专业是没有关系的,但是你必须懂得相关知识根据现行《律师法》的规定,通过全国司法考试,不仅可以从事律师,还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公证员。 第五条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第七条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第八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十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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