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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三点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条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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