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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直都是国家人保部颁发的,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是不可能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想而知一个小小的协会有什么资格颁发国家的证书呢?协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早就颁发了文件通知。取消学会、协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学会和协会颁发的没有法律依据国家人保部是国家权威的颁发职业资格的权威行政部门,在人保部官方网站没有授权其他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大家不要上当,请大家记住,国家安监总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行政部门,不是国家职业培训和鉴定的部门,因此,国家安监总局的下肢机构更没有资格颁发国家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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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对证书没有要求了,唯一的安全证书就是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这个需要学历和年限才能考,建筑行业还有一个安全员C证,其余的就没有了。
安全主任资格证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证书失效。
~*诗情画意*~
杨某工作于一家采用封闭洗工艺生产硫酸的化工厂,在工作过程中,杨某发现自己所在的生产硫酸的车间内,一个化学反应炉的阀门出现了故障,其关闭与否不再完全依赖于操作工的控制,危险性极大。于是,杨某将此安全隐患告知了车间的安全管理人员苏某,但是并未引起苏某的重视。不久,该化学反应阀门因控制失灵,自动关闭,致使反应炉内温度过高而爆炸,致五人重伤。后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实施救援。那么,作为安全管理人员的苏某是否会因此次安全事故的发生而被撤销安全管理的相应资格?
安全管理人员是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及时排除隐患的一道防线,安全管理人员依法需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在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资格证上岗。如果安全管理人员未尽安全管理职责的,其资格证也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可知,案例中的安全管理人员苏某因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会受到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从事的生产工作的性质所决定其应当取得相应资格,但是并非持证上岗就不会招致法律处罚。为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怠于履职的行为终将导致其履职资格被叫停。
风中传音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类人员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遗失声明并及时到注册中心办理证书补办手续。
扩展资料:
安全员要求规定:
1、施工企业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员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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