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子已停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管理,提高其学习积极性,全面提高旅游企业职工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使岗位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岗位培训是旅游行业成人教育的重点。本规定所称岗位培训,系指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取得上岗(在岗)、转岗、晋升等资格的培训和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所进行的适应性培训。第三条接受岗位培训是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障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得到岗位培训的权利;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应当接受岗位培训。第四条旅游企业岗位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服务公司等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第二章培训管理第六条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一)负责制定岗位培训总体规划、方针、政策;(二)负责制定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岗位规范、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定指导性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旅游行业工人培训考核办法;(三)负责培训、考核全国大型旅游企业经理人员;(四)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院校(单位)的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岗位培训工作的研讨交流;(五)监督检查、评估全国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质量。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地区旅游企业岗位培训工作:(一)负责制定本地区岗位培训工作实施计划;(二)指导、协调本地区岗位培训及培训机构工作;(三)负责培训、考核本地区大型旅游企业中层以下(含中层)管理人员和中、小型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根据《工人考核条例》,会同当地劳动部门负责服务人员(工人)培训考核。(四)监督检查、评估本地区旅游企业岗位培训工作质量。第八条旅游企业具体实施本企业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旅游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岗位培训具体的实施计划;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培训、考核、使用和奖罚的具体规定和办法。第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应当设立培训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第十条岗位培训工作应当列入旅游企业经理的任期目标,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第三章培训内容、方法第十一条岗位培训应当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灵活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十二条岗位培训应当实施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实际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第十三条岗位培训可以采取授课、辅导、自学、研讨、见习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第四章资格考核第十四条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工作,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组成的“国家旅游局岗位职务培训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和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组成的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所称考核是指岗位资格的培训考核。第十五条经考核合格者,管理人员发给《全国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全国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服务人员(工人)的证书按《工人考核条例》规定办理。第十六条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把取得岗位培训证书,作为干部任职、上岗、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作为连任的必备条件。一九九三年起,大中型旅游企业领导干部必须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才能任职和承包企业。小型旅游企业领导干部和各类企业中层以下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具体期限,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七条旅游涉外饭店申请星级,除应具备有关规定的条件外,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率也应达到规定标准;已经评定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岗位培训考核的合格率,应当在限期内达到规定标准。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服务公司等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率,也应当在限期内达到规定标准。规定限期和规定标准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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