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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mag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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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驾驶是必须经过铁路学校里学习的,社会上没有培训或颁发火车驾驶证部门。

铁路旅客运输资格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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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伙星人

苏州市运输管理处文件苏运字〔2006〕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制度管理的意见各市(区)运管处:为进一步规范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制度管理,根据《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等有关意见明确如下:一、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长期居住或者暂住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且准驾车型为C1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员,申请的《从业资格证》类别必须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相一致。(一)申请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驾驶证。申请旅客运输(大客)资格的,必须持有A1驾驶证,准驾驾龄2年以上;申请旅客运输(中巴)资格的,必须持有B1或A2或A1驾驶证,准驾驾龄2年以上;申请旅客运输(出租)资格的,必须持有本地C1以上驾驶证,准驾驾龄2年以上。2.年龄不超过60周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确定的实际年龄。3.三年内无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记录。自申请之日起倒计连续3周年无重大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申请人无过错的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除外。由市公安车管部门出具《安全驾驶经历证明》。(二)申请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驾驶证。申请货物运输资格的,必须持有C1以上驾驶证;申请货物运输(列车)资格的,必须持有A2驾驶证,准驾驾龄2年以上。2.年龄不超过60周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确定的实际年龄。(三)申请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持有本地相应驾驶证。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必须持有C1以上驾驶证,准驾驾龄2年以上;申请危险货物运输(列车)资格的,必须持有A2驾驶证,准驾驾龄2年以上。2.年龄不超过60周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确定的实际年龄。3.必须持有普通货物运输资格证2年以上。4.三年内无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记录。自申请之日起倒计连续3周年无重大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申请人无过错的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除外。由市公安车管部门出具《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四)申请多种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多种从业资格的,申请人必须在已取得某一种从业资格的前提下,方可提出增加从业资格类别的申请。申请增加旅客运输从业资格的,必须符合本申请条件一(一)规定的条件;申请增加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必须符合本申请条件一(二)规定的条件;申请增加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必须符合本申请条件一(三)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程序(一)申请的提出。申请《从业资格证》的,向户籍地(或暂住地)运管处指定的地点报名、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1.《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一寸彩照4张;3.申请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的,应提供设区的市级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4.申请增加从业资格类别的,须提交《从业资格证》原件;申请人持有的《从业资格证》属外省、市运管部门核发的,还应提交其“营运驾驶员”档案。(二)申请的受理、审核。五市运管处受理本辖区内的申请,市区(含吴中、相城区)由市运管处直接受理。按照“谁受理、谁核准、谁负责”的原则,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的核准,由受理运管部门全权负责。1.资料审查:各受理部门要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逐项查验,对《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中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类别、申请内容等栏目是否填写准确,有无缺漏、错项,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等仔细核对,经确认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原件当场退还申请人。2.资格审查:各受理部门要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内容:一是申请人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二是《安全驾驶经历证明》载明的安全驾龄、准驾驾龄;三是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年龄;四是申请多种从业资格应具备的条件。3.培训受理:经审核,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申请材料有填写错误或内容不全或有关证明无效的,当场通知一次性补正;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整、齐全、无误,且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准予受理,并签发培训通知书。三、从业资格培训(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资质条件,实行质量招投标制。按照分类许可和注册地经营原则,各培训单位应在核准的经营项目、培训内容和地域范围内开展从业资格培训业务。1.苏州市建设交通学校具有从事市区(含吴中、相城区)道路客货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不含 “列车”类)培训业务。2.相城区陆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培训中心具有从事市区(含吴中、相城区)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培训业务(不含“大客”、“列车”类)。3.苏州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具有从事市区(含吴中、相城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业务(含“列车”类)。4.常熟机驾培训有限公司具有从事常熟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不含 “列车”类)培训业务。5.昆山市汽车客运公司驾驶员培训中心具有从事昆山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不含 “列车”类)培训业务。6.昆山市交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具有从事昆山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以及五市(县)范围内“列车”类从业资格培训业务。7.江苏港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驾人员培训中心具有从事张家港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货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不含 “列车”类)培训业务。(二)各培训单位要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项目、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学时安排,采用交通部指定的培训教材进行培训。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培训费具体要做到:1.各培训单位要设置登记岗位,指定专人负责,配备熟悉从业资格培训相关规定和专业知识的登记人员,实行报名登记的微机化,建立报名登记的台帐和电脑数据库。2.登记要求及方法。登记时,查验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按户籍地(或暂住地)与申请类别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登记。3.培训要求。根据交通部交《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公路发[2004]778号)要求,旅客运输42学时、货物运输42学时、危险货物运输30学时;由于交通部尚未出台与新大纲配套的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因此,目前仍执行《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交公路发[2001]653号)规定的培训科目和学时标准,旅客运输53学时、货物运输54学时、危险货物运输32学时、旅客运输(大客)60学时、汽车列车66学时。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学时。教学内容应包括理论和操作科目的全部内容,其中:旅客运输“出租”类别要有治安管理、急救常识、计价器使用、GPS操作等方面的内容;危险货物运输类别要增加消防知识、GPS操作等方面内容。操作科目的教学必须保证学员有足够的安全检视和式样驾驶练习时间。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货运输三个类别的培训应分开进行,不得混合开班。要加强对学员参训情况的考核,填写《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日志》,建立学员档案。4.培训后的约考。培训单位在按照规定的培训内容和课时完成教学任务后,在每一期培训结束之日,将学员汇总表并附学员有关证明材料报送苏州市处审核,申领准考证和预约考试。四、从业资格考试(一)考试的组织1.苏州市运管处从业资格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负责全市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监督、管理。2.从业资格考试由2名以上考核员组成的考核组具体实施。考核员必须持有省运管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员证》或《交通行政执法证》,按照核准的监考类别、监考范围从事考试工作。3.考试中心将全市具有考核员资格的人员组建考核员库,根据考试计划、考试科目组成考核组,其成员由考试中心从考核员库中抽选。(二)考试的科目1.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设三个科目,理论考试(科目一)、安全检视考试(科目二)、场地驾驶考试(科目三)。2.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设三个科目,理论考试(科目一)、安全检视考试(科目二)、场地驾驶考试(科目三)。3.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设一个科目,理论考试(科目一)。危险货物运输“列车”资格,除持有货物运输“列车”资格外,要加考安全检视考试(科目二)、场地驾驶考试(科目三)。4.申请多种资格的,可免考相关科目:货物运输增旅客运输或旅客运输增货物运输免考科目二、科目三;危货运输增旅客运输免考科目二、科目三;增同一类别资格的,免考科目一;除此,不得免考任何科目。(三)考试的程序1.申请考试。申请人培训结业后,由培训单位统一向考试中心提出考试申请。2.核发准考证。考试中心对培训单位报送的学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制作《江苏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准考证》,编制学员准考证核发清单,核发至培训点属地运管处,由其交培训单位发放。3.考试安排。考试中心应在核发准考证之日起15日内安排考试。学员凭《准考证》、驾驶证、身份证(或暂住证),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理论知识、安全检视、场地驾驶科目考试。4.考场设置。为方便学员参考,凡市(县)运管处所属培训点具备考试条件的,经市运管处核准后,分别设置理论考试(科目一)、安全检视考试(科目二)、场地驾驶考试三个科目的考场;市区三个培训点的考场设置:市区汽车列车类从业资格理论考试(科目一)考场设在考试中心,安全检视考试(科目二)、场地驾驶考试(科目三)考场设在苏州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苏州市建设交通学校、相城区陆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培训中心各科考场设在考试中心内。5.考试实施。为保持培训与考试的一致性,对具备理论考试条件的培训点,市处统一安装理论考试软件(未安装启用之前,采用手工试卷过渡)采用无纸化考试方法,由属地运管处指定的2名考核员组织考试(阅卷),考试中心指派考核员上门督考;安全检视、场地驾驶科目的考试,由培训点提供符合交通部规定技术参数的考试车辆,考试中心根据考试计划指派考核员上门考试;在考试中心进行安全检视、场地驾驶科目考试的,培训点要自带考试车辆参考,考试中心不再提供考试车辆。(四)考试的要求1.理论考试采用闭卷考试方法,考试时间60分钟,满分100分,80分为及格。每一考场考生不得超过40人,不少于2名考核员。2.汽车安全检视考试采用被考人单独操作和考核员提问的方法,按照申请考试车型进行检视,用减分的方法进行。考试时间20分钟,满分100分,80分为及格。由不少于2名考核员进行考试。3.场地驾驶考试采用被考人单独驾驶的方法,按报考准驾车型选择考试场地式样。考试时间:C1车2分钟、A1车2分钟、B2车3分钟、A2车4分钟。考试成绩分合格与不合格,60分为合格。一次考试可进行二次操作。4.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必须由2名考核员签字确认,考试成绩当场公布,成绩有效期180日。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自接到补考成绩通知之日起30日后,方可提出补考申请。5.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本次考试成绩视为不合格,且在本次考试结束之日起180日内不得申请考试。6.考试完毕,考试中心将学员的准考证、申请材料、考试结果建立个人档案,以备查考。包括建立考试合格、缺考、应补考未补考和补考不合格等各类台帐准考证核发。五、《从业资格证》的核发苏州市从业资格考试中心在每期考试结束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考试合格者的《从业资格证》制作完毕,根据准考证发放清单制作《从业资格证》发放表,由受理运管部门发放,学员凭驾驶证、身份证(或暂住证)领取其《从业资格证》。发证前核对《从业资格证》,发现问题立即和发证部门联系,由予以更正,考试中心应建立相关台帐。六、《从业资格证》的管理苏州市从业资格考试中心要建立全市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档案,一人一档,实行电脑数据库管理,五市运管部门负责建立属地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档案。(一)持有外省、市《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须按规定办理从业资格过户转籍手续。1.向户籍地(或暂住地)运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2.提交原《从业资格证》及本人“营运驾驶员”档案,填写《营运驾驶员申请表》;3.经苏州市从业资格考试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建档并核发《从业资格证》。4.如果原《从业资格证》核发的运管部门不同意转出“营运驾驶员”档案的,申请人要提出入户建档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其从业资格类别、考试、发证等内容的证明材料,经苏州市从业资格考试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安排相应科目考试,考试合格的,给予建档并发证。(二)《从业资格证》遗失或损毁(损坏),需要补证的,凭损坏的旧证,填写《营运驾驶员申请表》,由属地运管部门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向苏州市从业资格考试中心办理补证手续。(三)《从业资格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内容按交通部和省运管局的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运管部门要配合市驾培处做好审验工作。《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六年,期限届满前90日内,须到户籍地(或暂住地)运管部门初审,市运管处终审,合格的换发新证。逾期审验的由市运管处按规定办理。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收费标准 (供参考)(一)考试费标准和工本费:理论考试每人次30元,技能操作考试每人次70元。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参加考试的,按同类标准的50%收费。从业资格证工本费每证5元。 (二)培训费标准:旅客运输(大客)262元; 旅客运输220元;货物运输(列车)295元;货物运输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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鳗鳗小公主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管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线路上,驾驶各类铁路机车、动车、动车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车及其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经铁道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类别的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第三条 驾驶证分A、B、C、D、E、F六类。A类:驾驶内燃、电力机车及动车组。B类:驾驶内燃机车及内燃动车组。C类:驾驶电力机车及电力动车组。D类:驾驶大型养路机械。E类:驾驶重型轨道车。F类:其他类别车辆。驾驶证使用年限为6年。 持A、B、C三类驾驶证中任何一种,经专门培训及分类考试合格后,准予驾驶200km/h及以上旅客列车的司机,其驾驶证为原驾驶证(正证)正面加盖“高”字水印;准予驾驶万吨及以上重载列车的司机,其驾驶证为原驾驶证(正证)正面加盖“重”字水印;准予单独执乘操纵列车的司机,其驾驶证为原驾驶证(正证)正面加盖“单”字水印。 第四条 申请驾驶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铁路机车乘务员职业健康检查规范”确定的标准,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 (二)A、B、C类需要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中等专业以上学历,D、E、F类需要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考高速、重载列车及单独执乘的司机,需担任司机职务2年以上,并安全乘务10万公里以上; (四)经铁道部组织的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 (五)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驾驶员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实行全国统考制,由铁道部统一组织编写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理论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 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准予参加实作考试。实作考试合格,由铁道部颁发相应类别的驾驶证。 第六条 驾驶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驾驶证记载内容: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驾驶证类别,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七条 铁道部对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实行年鉴制度。每年由铁道部委托的机构对驾驶人员进行年鉴。凡没有加盖年度鉴定合格章或鉴定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使用其驾驶证。连续2年未进行年鉴或鉴定不合格者,吊销其驾驶证。 第八条 铁道部对取得驾驶证的从业人员,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具体考核办法按铁道部制定的执业管理细则执行。 第九条 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在走上驾驶员岗位、从事该项工作之前,应按照聘用企业要求,完成岗前培训。 第十条 驾驶员的驾驶证使用年限超过6年的,需向铁道部申请换发新证。经铁道部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给予换发新的驾驶证。 第十一条 驾驶员执业时,必须携带驾驶证。铁道部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驾驶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制定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执业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火车司机也要考驾照根据铁道部规定,凡具备机务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持有本人身份证和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者,不论国铁或合资、地方铁路人员均可参加考试。铁路机车司机驾驶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考制,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铁道部授权单位(机车司机培训机构)组织的机车检查、机能试验和机车操纵技能考试。机车司机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3年内未被用人单位聘用,必须重新考试。实行全国铁路机车司机资格考试后,铁道部对机车司机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每人每年度12分,对酒后驾驶、机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用失效驾驶证等其中任意一项的将一次性扣12分,并吊销机车驾驶证。同时对造成行车重大事故、险性事故、一般事故也作了相应处罚规定。火车司机驾照分类考试由国家委托铁道部组建的铁路机车司机培训考试中心主办,下设各考试站协办,各考点承办。考试分理论与实作。理论考试实行全国统考制,实作考试由铁路局按铁道部统一标准组织进行。双科及格者由铁道部颁发相应类别的驾驶证,驾驶证分A、B、C、D、E、F类。A类:驾驶内燃机、电力机车及动车组;B类:驾驶内燃机车及动车组;C类:驾驶电力机车及电力动车组;D类:驾驶大型养路机械;E类:驾驶重型轨道车;F类:其它类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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