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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啃狼的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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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umiu大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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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护、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4、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医院技师资格证报名

99 评论(13)

神级的男子

一 医院技师报考条件

技师报考条件首先要符合人家的报名的规章制度呀,是学医学相关专业或者是医学专业呀,然后符合人家的报考年限。

二 关于放射医学技师报名的条件

报名参加放射主管技师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专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取得放射技术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放射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放射技术专业专科学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受聘担任放射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放射技术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放射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放射技术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放射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放射技术专业博士学位。

(2)技师条件扩展阅读 :

注意事项:

考生可参照《网上报名系统填表说明》,如实准确地填写信息,并仔细核对;因弄虚作假或填报信息错误,导致无法进行现场确认、影响正常参加考试及后期成绩单和证书信息的准确性,后果由考生自负。

每个注册邮箱和密码只能对应一个考生,不同考生不能使用同一邮箱进行报名,否则将导致考生信息丢失。

三 放射技师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参加初级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a、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b、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c、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a、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b、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c、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d、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e、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由以上条件可以判断,可以报考放射技师。

(3)技师条件扩展阅读:

放射计师的工作职责:

1、根据临床请检进行常规和特殊摄影,配合诊断人员进行特殊造影、CT、MR检查和介入治疗的机器操作,确保摄影质量。配合诊断人员共同完成应急抢救工作。

2、负有对机器正常运转所需的经常性保养及辅导和监督非专机操作人员使用机器的责任。

3、负责放射技术专业带教、培训工作,进行科研和技术革新。

4、物理机械人员负有全面机器设备的安装、故障检修、定期维护保养和稳定性检测工作;并负有全面对机器使用指导和监督之责任。

四 2020年报考技师需要什么条件

对企业老职工和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技能的人员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从事本岗回位工作满20年并具有一定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2年并获得行业或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的生产一线人员,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 从事本岗位工作满25年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5年并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技术能手称号及同等以上奖励,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资格。

五 2017年考高级技师需要什么条件

2017年考高级技师需要的条件有:

一、技师:

凡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工龄10年以上或累计工龄满15年以上,且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或认可)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者,可报考技师(电梯工种还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者,可直接报考:

(1)毕业生或其他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毕业或持证后具有本工种工龄满5年以上;

(2)具有对口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本专业工龄满4年以上;

(3)具有对口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本专业工龄满3年以上;

(4)具有对口专业助理讲师、中等职校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本专业工龄满3年以上。

二、高级技师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满3年以上。

(2)取得同一专业硕士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并取得对应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技师资格满2年,并具有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高级职称。

(4)取得技师资格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20年以上。

六 我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考高级技师!

需要满足的条件:具有技师资格,并在技师岗位连续受聘三年以上或累计受聘五年以上者,可以申请高级技师鉴定,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初评,提出推荐意见,报省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评审。

需要满足如下条件才可以考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及以上并做出突出贡献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和掌握相关工种(一般应在2个及以上)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并达到高级技能(国家职业标准三级)的水平。

3、具有技术管理能力,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在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工艺革新方面的创新;独立处理和解决本职业高难度生活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

4、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技师条件扩展阅读:

1、目前我国承认的高级职业资格主要有: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的工人编制和工人工种的高技能人才为高级技师。如:汽车维修工高级技师、电工高级技师、车工高级技师、钳工高级技师、家用电器维修工高级技师、化学检验工高级技师等。

2、高级技师如果工作关系在国内市外,且具有干部身份。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聘的高级技师可享受副高(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同等待遇,很多省份和地区高级技师退休时可享受高级技师补贴。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有两个版本,分别是:职业资格证书(一级)和职业资格证书(二级/高级技师)两种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管理类(统考)职业资格证书(一级)只是对应于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级别,但不等同高级技师,管理类不属于工人编制和工人工种,如:人力资源管理师、项目管理师、物流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等。

参考资料: 网络-高级技师

七 技师证怎么考

技师、高级技师考试由所在城市劳动部门组织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大概是每年年中和10月左右。技师证书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登记。各省、市都有相关的管理部门,可以在当地咨询、申请,这是一份专业资格证书,没有学历要求。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及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7)技师条件扩展阅读:

技师报考条件:

一、初级工报考条件:

1、特殊工种必须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者。 2、非特殊工种经正规初级工培训结业,年龄需满16周岁以上 二、中级工报考条件: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4年(计算机类2年)以上者

2、取得本职业初级证后,经正规中级工培训结业且年满18周岁以上。本职业初级证和结业证明。 3、中等职业学校对口专业第四个学期学生或已毕业学生,毕业证或教务处证明。 4、高等院校二年级或技校5年制高职班三年级对口专业学生。 三、高级工报考条件:

1、在本职业工作连续4年以上,取得本职业中级证后,经正规高级工培训结业在(计算机类工种除外);

2、本职业中级证。

3、培训结业证明。 4、对口专业中等技术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证满2年且毕业时间满2年。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技师

八 高级工进技师需要什么条件

国家职业资格技术等级一共分五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高级工、技师均属于高技能技术人才,在实践技能、专业操作、岗位适应、就业择业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也可称为高级“蓝领”。在当今社会中,高技能型人才非常紧缺,具有广阔的就业前景。 \ 要自己努力才行!!!!

九 要考技师证,都要符合哪些条件

技师(二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技师: ①、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3年人员; ②、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累计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人员; ③、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并取得高级工证书,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人员; ④、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并在省、部级及其以上专业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者(以奖励证书为依据); ⑤、参加国家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按表彰决定可破格申报的人员(以表彰决定为依据); ⑥、取得本工种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工种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

十 汽车技师证考取都需要什么方面的条件

高级技师(一级)考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汽车修理工是指使用工、夹、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进行汽车的维护、修理和调试的人员。 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10)技师条件扩展阅读: 其他等级考证条件: 1、、初级(五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2、中级(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高级(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 [4] 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5] 。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技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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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y777777777777777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2000年12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第十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一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第十四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 2001年6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附件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第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第十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一条 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第十四条 为促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2009年度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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