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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煤炭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煤炭资源开采权的企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以下统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是安全技术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煤炭工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对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煤炭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资格等级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定。第五条煤炭行业的安全工作要坚持“装备、管理、培训并重”和强化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第六条煤矿矿长由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实行分级负责。国有地方煤矿矿长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者,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矿长资格证书》。乡镇煤矿矿长(法人代表)由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者,由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县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矿长资格证书》。《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的审发按黔府办发〔1995〕40号文件执行。第七条瓦斯检查员、采煤机司机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由煤炭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发证实行分级负责:国有重点煤矿及省属煤矿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国有县级煤矿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由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乡镇煤矿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煤矿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第八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56651--020110w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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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副矿长任职基本条件:(一)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二) 从事煤矿井下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煤炭院校毕业生工作3年以上,具有煤矿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处理事故的能力;(三) 遵纪守法,掌握国家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四) 依法取得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签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五) 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第五条 矿长资格证申办程序:(一) 申请:申请矿长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向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领取《山东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审查表》,按要求填写后,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二) 初审: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要初审合格的,报市煤炭局;(三) 审核:市煤炭局对申请人条件审核合格的,统一送交山东省煤炭局指定的培训机构;(四) 培训:经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五) 取证:申请人持《山东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审查表》、培训合格证书,向山东省煤炭局申请颁发矿长资格证。第六条 副矿长资格证申办程序按矿长资格证申办程序办理。培训机构由市煤炭局指定,资格证由市煤炭局颁发。第七条 矿长、副矿长资格证从签发之日起生效。持有矿长资格证的人员,可在本矿担任矿长职务。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任命为矿长职务。第八条 市煤炭局定期组织矿长、副矿长复训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矿长建议取消矿长资格,对考试不合格的副矿长直接取消矿长资格。第九条 煤炭管理部门在对煤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煤矿违反本规定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煤炭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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