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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不点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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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的报考条件如下:

1、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4、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5、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考试内容:1、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知识20分。2、职业卫生基础知识10分。3、职业健康监护专业知识30分。4、职业病诊断专业知识40分,申请“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类”的人员,还需进行尘肺读片考试。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共分6大类: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2、职业性化学中毒。

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及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6、其他综合类: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肿瘤及金属烟热等。

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工作内容有:

1、根据体检计划,认真完成体检任务。

2、在体检过程中,尊重受检客人的隐私权。

3、体检中遇到疑难病例或者特殊情况,请示上级医师或与相关科室医师、总检医师,必要时提出会诊,共同讨论得出正确结论。

职业病诊断资格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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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潜山林

职业资格:该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助理医师、医师、高级医师。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助理医师: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学生;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二、医师: 1、已通过助理医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三、高级医师: 1、已通过医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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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鹿儿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考核的人员应当根据其医师执业范围选择不同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报考,一人可同时报考多个专业项目,但报考专业项目不得超过其核准的医师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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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能小吃货

以浙江为例:

审批程序

(一)申请

当事人提出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定、延续的申请,向被授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接收

许可受理窗口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出具接收凭证。

(三)书面审核

许可受理窗口将申请材料交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书面审核。

经办人员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1、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报批

1、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2、受理或者补正后受理的,经办人员填写审查意见并报批。

(五)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制作资格证书。

(六)送达

1、将资格证书送达申请人;

2、不予许可的,将《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七)归档

工作结束后,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档案保存。

申请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包括:

1、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考试合格证明(成绩单);

6、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延续申请材料包括:

1、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续展申请表;

2、《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3、“浙江省职业病防治培训中心”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扩展资料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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