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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CCAR-66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理论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申请相应执照和资格证书,需参加的考试类型包括:l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l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l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需参加培训和笔试考试。理论笔试的考试种类有模块化笔试和一次性笔试。参加全程考试的考生报名请选择模块化笔试,参加差异考试的考生可以选择与本人所持执照相对应的考试科目,并选择2003版或2007版进行考试。 l 模块化考试考生可按照个人意愿,申请要考试的模块。每个考试计划最多可报考三个模块且总考试时间不超过三个小时。每个模块单独计分,满分100分,70分及格。全部资格模块考试合格后,即获得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理论笔试资格;l 模块化考试的模块考试成绩保持两年期有效。即要求在两年时效内拥有要申请执照的全部模块资格。适用不同执照类型的模块成绩,在有效期内,对申请多执照类型的申请人,该资格同样有效。l 一次性考试包括全部相关模块内容,考试成绩70分为及格。考试合格后获得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理论笔试资格;模块化考试的各专业模块分配以及每一模块的笔试试题数量分配情况见AC-66R1-02。申请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的考生在通过笔试后可以参加口试。采用2003版(仅限差异考生报考)的口试,按考生所考专业的考试范围一次性抽取10道试题;采用2007版的口试,按规定模块范围一次性抽取5道试题,考生逐题进行回答,考官根据考生回答情况打分,考生分数取考官的平均分,成绩100分为满分,70分为及格。参加维修执照和部件修理执照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基本技能考试。基本技能考试在民航总局已授权或批准的基本技能考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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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飞机的安全性与民用航空器参与维修的机务人员的素质息息相关,为此,中国民航局制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规章)。依据《规则》,给通过执照的基础部分考试的机务维修人员颁发证书,来评定其从业资格。 机务执照考试包括笔试、口试(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不含口试)和基本技能;及格标准均为70分。其中笔试考试范围共分有十三个模块,而且规定只有先通过笔试,才可参加口试。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为标准,配套有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专用系列教材和考试题库。教材较为全面地涵盖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础与专业和基本职业技能知识。专业分五个:ME-TA/PA/TH/PH,即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飞机/活塞式飞机/涡轮式直升机/活塞式直升机,以及AV航空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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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科目按照考试大纲划分,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在90天后参加补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持有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基础培训或基本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等同于基本技能考试合格。
参加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申请人应当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a)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
(b)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扩展资料: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通过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成绩合格有效;
(c)最近3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d)最近3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e)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
(2)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毕业后至少累计从事1年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
(f)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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