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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资格证的报考条件
学历条件:
1、幼师:要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是幼儿师范学校毕业。
2、小学: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是中等师范学校毕业。
3、初中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
4、高中教师:报考人员要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5、中职教师:要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年龄条件:
大部分报考教师资格证的考生,都会在取得证书之后考编,这样一来,报考教师资格证的年龄就有要求,一般不能超过35周岁,如果是硕士或博士的应届毕业生,则报考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普通话条件:
报考教师资格证,普通话一般要求在二级乙等以上,且需要取得相应的普通话证书。
二、教师资格证的考试科目
1、幼师。考试科目有两个,一是《综合素质》、二是《保教知识与能力》。
2、小学教师。考试科目有两个,即《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3、初中、高中教师和中职教师。三个科目的考试,即《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具体到考试内容上,不同类型的教师资格证,每个科目的考试内容都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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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7号)《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R2)已经2010年1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局长 李家祥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A章.总则 第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是指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实施执照课程训练的机构。 第条 管理职责 (a)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考试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统一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b) 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审定工作,制定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标准,发放飞行签派员执照。 (c)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考试,颁发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监督检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训练课程和训练质量。 签派员执照的申请、考试与颁发 第条 取得执照的资格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3)能够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 (4)通过本规则第条规定的理论考试; (5)满足本规则第条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 (6)通过本规则第条规定的实践考试; (7)根据本规则第条(b)款规定颁发的书面毕业证明的颁发日期距申请之日不超过24个日历月。如若逾期,申请人需重新参加200学时的课程训练。 第条 理论考试要求 (a)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得本规则第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之后完成理论考试。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4个日历月。 (b)理论考试应当包含以下航空知识内容: (1)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力、限制和飞行运行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规定; (2)气象,包括锋的知识和影响、锋的特性、云的形成、结冰和高空资料; (3)气象和航行通告资料的收集、分析、分发和使用; (4)气象图表、地图、预报、顺序报告、缩写和符号的理解和使用; (5)当其在相应的空域系统内运行时,有关的气象服务职能; (6)风切变和下沉气流的认识、识别和避让; (7)仪表气象条件下的空中导航; (8)与航路运行、终端区和雷达环境下有关的运行以及与仪表进离场和进近程序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和驾驶员的职责; (9)航空器的载重与平衡、航图、图表、表格、公式和计算的应用,以及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 (10)与正常和非正常飞行状态下的航空器飞行特性和性能有关的空气动力学; (11)人为因素; (12)决策与判断; (13)签派资源管理和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交流和协调等。 第条 经历和训练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执照考试前12个月内,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监视下,在签派放行岗位上实习至少90天;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a)款或(b)款规定的要求: (a)申请人在申请理论考试前3年中至少有2年的如下任意经历或任意组合,并圆满完成按照本规则附件A《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要求设置的至少200小时的课程训练。申请时应当提供了符合本规则第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1)在国家航空器运行中担任驾驶员。 (2)在CCAR121部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中,担任驾驶员、航空气象分析人员、飞机性能工程师、航行情报人员。 (3)在航空器运行中担任空中交通管制员或民用航空情报员。 (4)在航空器运行中,履行局方认为能够提供同等经历的其他职责。 (b)如果申请人不具备本条(a)款要求的经历,则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要求完成至少800小时的课程训练,并提供符合本规则第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第条 实践考试要求 (a)理论考试合格,并满足本规则第条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的,执照申请人可以持理论考试合格成绩单参加实践考试。 (b)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通过针对航空运输中使用的任何一种大型飞机的实践考试。内容应当基于本规则附件A和《飞行签派员实践考试标准》中的规定要求。 第条 理论和实践考试的程序 (a)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申请参加理论或实践考试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1) 填写本规则附件B中规定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查表》; (2) 提供符合本规则第条、第条或者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寸标准白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版,并按照要求在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系统上填写相关资料; (b) 执照考试申请人按照(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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