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2

  • 浏览数

    154

无限幻想海浪
首页 > 职业资格证 > 卫生部关于资格证考试处分

2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一谷鱼vegfish

已采纳

法律分析: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参加临床执业医师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区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

一、考生在医师资格考试前,通过考试作弊组织购买或索要、租用、借用能在考场内使用的考试作弊工具(如无线通讯工具或设施等),在考试期间违规带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的。

二、考生在医师资格考试前,与参与考试工作的考务管理人员串通,在考试期间实施作弊行为的。

三、考区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卫生部关于资格证考试处分

319 评论(12)

考小拉考小花

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扩展资料: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60 评论(13)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