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陆少
四、文书制作(本题14分) 1993年6月16日,某电视台报道了“徐勾(劳模)沦为罪犯”的消息。该地《劳报》打电话给《河报》记者柳兴,约其写这方面的稿件。柳兴接到电话后,指使正在《河报》实习的记者沈亮执笔,由柳提供素材。沈完稿后由柳修改,二人合作写成了《劳模假、色鬼真》一文,于6月29日发往《劳报》、《晚报》等报纸。该文使用真名写道:“徐勾当了劳模以后,增加了无穷魅力”、“本单位一位名叫宋红的副主任对他更是倾心”、“俩人成双成对,经常在一起鬼混……”。《劳报》收到稿件后未加核实,于1993年7月12日,在该报周末版原文发表。《晚报》对该文进行了个别文字修改后,于同年8月9日在第六版予以发表。《海报》于同年10月9日在“采风”第六版、《科报》于同年11月1日第七版、《信报》于同年12月3日在第四版对《劳报》刊登的此文进行了原文转载。 宋红在阅览室看到此文后,当场休克。此后几天,精神恍忽,几度轻生,无法正常工作。1993年12月12日,宋红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挽回影响,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 柳兴答辩称:此文系沈亮执笔书写,各报社刊登,我只是说了说,提供了一些素材,我没有责任,责任应由沈亮和报社承担。 沈亮答辩称:我与宋红素不相识,不存在侵犯其名誉的主观故意,写此文章的素材来源于柳兴,文章也是柳指使我写的,我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劳报》、《晚报》辩称:我们发表此篇文章,目的是在于新闻的批评监督职能。作者系记者,懂得新闻报道应客观、真实。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应由作者承担责任。 《海报》、《科报》、《信报》等辩称:我们系转载,不是刊登者,转载不负审查核实责任。如该文对宋红构成名誉权侵犯,责任应由发表单位承担。 经查:两作者有关宋红与徐勾之间不正当关系的描写纯系捏造,各报社对该文均未进行核实。 要求:1、请依上文内容为宋红代书一份诉状(代书人姓名请用××代替,勿用真实姓名)(8分) 2、请针对两记者和各报社的辩称意见,写一份代理答辩要点,确定被告应负的法律责任(6分) 1995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二)--律师实务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答案 一. 判断题(每题1分,共12分) 1.对 2.对 3.错 4.对 5.错 二.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三、案例分析(第1题5分,第2题11分,共16分) 评分要求和说明:本部分所列的标准答案为考生回答该项问题的基本要点答出该要点即可得分。如考生答案与本标准答案的个别文字不一致,但表述的意思符合本答案,亦可得分。 1.(1)①律师执业纪律要求律师在办案中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造证据等手段妨碍或干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1分)。该案中,律师毁弃证据伪造证据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1分)。 ②执业纪律要求律师不得向审判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1分)。该案中,律师先是指使委托人行贿,后又托人说情,并亲自行贿,此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1分)。 (2)按照《律师惩戒规则》,对该律师应予以取消律师资格处分(1分)。 2.①杨某帮助委托人请乔某吃饭并娱乐,是一种变相行贿。律师执业纪律规定,不得向审判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审判人员行贿。(2分。崐违纪行为和执业纪律内容各占1分)。 ②杨某将乔某的授意转告了委托人,并将伪造证据的情况通报了刘某,实际上指使委托人制造伪证。执业纪律规定,不得诱使委托人制造、提供伪证。(2分。违纪行为和纪律内容各1分) ③刘某对制造伪证听之任之,并暗示被告人,诱使委托人作虚假陈述,违反了执业纪律的上述有关规定。(2分。违纪行为和执业纪律内容各1分) ④刘某为被告人传递信件,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关于不得为被告人传递信件的规定。(1分。违纪行为和执业纪律的内容各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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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格证一共考14门。
律师资格证报考条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条件。律师资格证是申请律师执业,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凭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或考核获得。
律师资格证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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