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皑皑xueaiai
实习原则上不需要先接受司法局培训的。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大有小没
既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具体如下”一、报名条件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是报名人员自身须具备的资质要素。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名条件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指报名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指报名人员不得具有的情形。 (一)报名人员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及《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即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二、报名所需材料 1、本人的学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与复印件; 3、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4、异地报名的,要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3个月以上的暂住证及工作(学习)单位出具的1年期以上的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原件;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进修)的,在异地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出差、探亲等不得异地报名; 5、报名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报名时间 每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7月31日。各地具体报名时间和地点见本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公告。 四、报名费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收费由国家收费部门批准立项,具体考试报名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当地政府同级收费管理部门商定。报名人员应按规定交纳报名费。 五、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2、报名人员应携带要求的材料交报名承办人员核验; 3、报名人员应如实填写(涂)报名表(卡),按规定作出诚信的承诺和保证; 4、报名采用数码照相技术,报名人员拍照时不得着制服(现役军人除外); 5、报名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自取准考证,或者在报名时在报名点提供的信封上填写准确的通讯地址和收信人姓名、邮政编码,并贴上足额的挂号信邮资;因报名人员所留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姓名不详或有误、邮资不足造成准考证邮寄延误或无法送达的,由报名人员自行负责; 6、准考证为报名人员参加考试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 六、《考试报名表》填表注意事项1、《考试报名表》须由报名人员本人填写; 2、“地区代码”、“是否为放宽条件”、“报名序号”由报名机关填写; 3、“民族”、“党派”、“本科毕业院校代码”、“毕业院校代码”、“户籍所在地代码”按《应试指南》附录中的《民族、党派代码表》、《高等院校代码表》和《户籍代码表》填写; 4、“毕业院校”的代码未包括在《高等院校代码表》中的,在“本科毕业院校”和“毕业院校”两栏中都应填“9999”; 5、“户籍所在地”的代码未包括在《户籍代码表》内的,此栏应填“999999”; 6、“性别”、“是否为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最高学历”、“专业、“行业”、“职业”、“是否异地报名”、“试卷文字选择”选项均为单选,在所选项后面的“□”内打“√ ”; 7、“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移动电话”、“邮编”选项应填阿拉伯数字,每“□”填一位; 8、身份证号码应填15或18位,若最后一位为“x”,也应填入“□”内; 9、现役军人在使用读机卡的地区报名时,按以下方法填写证件号:81+省级代码+报名点代码+军官证(士兵证)号。 例如,某军官(军官证号:政字第00111206号)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报名,其正确填写方法:8106。 现役军人在使用手工录入信息的地区报名时,在填写证件号时,应据实填写证件号码和文字。 例如,某军官(军官证号:政字第00111206号)在北京军区或河北省石家庄市报名,其正确填写方法为:政字第00111206号。 七、《汉字代码表》等代码表《汉字代码表》供使用光标阅读机录入报名人员信息的地区使用。 《民族、党派代码表》、《高等院校代码表》和《户籍代码表 》供手工录入报名人员信息的地区使用。具体使用方法见填写注意事项。
钟玉婷是好孩纸
想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必须通过司法考试,下面司法考试的规定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考试方式 第七条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九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条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 第十一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二条 司法部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命题、监考、评卷等考务工作的规则,由司法部依据本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规定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具体办法由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第五章 资格授予 第十七条 每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 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优质职业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