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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地教育局审批机关提交材料申请即可办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培训公司(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拿到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办理教育机构需注意:

教育机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教育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理民办教育培训资格证

115 评论(13)

奈奈小妖精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 自2018年开始,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整治校外培训机构通知。此次整治重点包括培训机构的安全隐患、营业执照及办学许可证,学科类培训及竞赛、中小学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授课等。

办学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成都办学许可申请条件

1、经营场所面积达到《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中的要求

2、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备案和环保备案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另附企业人员花名册;

4、人员要求

(1)董事会成员5人,监事1人,校长1人,法定代表1人,教师3人,财务人员2人,党员3人(除锦江区外,其余区域没有党员的可以不用组织)

5、人员资质

(1)校长:70岁以下,须五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大专及以上毕业证,教师资格证。

(2)董事会成员其中两人须五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验(社保或工资流水证明),大专及以上毕业证。

(3)每一个科目至少对应一位专职老师,专职老师人数不少于3人,须持教师资格证,大专以上毕业证。

(4)财务人员须大专以上毕业证及会计资格证。

(5)党员须党组织关系证明文件(目前只有锦江区需要提供)。

办学许可证提供资料

成都办学许可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办者为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申办者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办条件中要求的人员证书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另附企业人员花名册;

3、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备注

301 评论(11)

小笨猪seven

线下资质很严格,师资团队难管理,建议采用线下店设报名点,线上授课的方式,降低成本同时避免师资水平有限,溢米就是这样的

102 评论(14)

识饮识吃识享受

民办培训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请办学许可证应根据办学种类到教育局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74 评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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