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子060207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或将取消
日前,保监会向部分保险公司下发了《保险法》修订建议稿,并向其征求意见。建议稿显示,“将第一百二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五条,修改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而现行《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保险销售人员将无需参加保险代理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代理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及代理收取保费等活动。
“法律责任”部分也体现出这一改变。建议稿显示,“将第一百七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入保险业。’”
与现行《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相比,修订建议稿增加了“可以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入保险业”这一惩罚,并删除其关于“吊销其资格证书”的要求。
保险代理人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展业中不规范行为频出等被诟病已久,而设立资格考试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这一初衷,在现实中收效甚微。不过,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李青武对财新记者表示,可以规定不考试,但还是要规定一个资格准入的条件,比如说学历、专业要求等,并不是说想代理保险就代理保险。他认为,因保险产品的复杂性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本应较银行、证券相关从业人员更高。
而对于“可以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入保险业”这一新加的规定,李青武称,因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大量人来代理营销业务,可规定较短的时间,比如一年内禁止从事这项业务,而不是终身禁止。
近几年,保监会对于保险行业的改革措施多处都反映出“放开前端,管住后端”这一思路。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多次表示,“要减少事前的行政许可,改变主要依靠审批、核准等事前管制手段来防范风险的监管方式,把经营权还给市场主体,也把管控风险的主要责任交给市场。管住后端,就是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有效防范风险,及时化解风险,切实坚决守住风险底线,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目前,新一轮《保险法》的修订已经启动,正在行业内外小范围争求意见。此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刘琦告诉财新记者,这是今年工作的重点,争取将方案尽早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南噶希先生
此前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是一项国家层面的行政许可项目。今年4月,《保险法》做出修订,取消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修订内容披露后,引起保险业一片哗然,“未来从事保险销售是否没有门槛”成为行业热议的话题。通知指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不过,一位接近保监会的人士指出,不需要资格考试并不意味着没有了门槛,也并不意味着销售和服务质量下降。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规范从业人员准入管理,认真对从业人员进行甄选,加强专业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对于把关不严,造成客户投诉率、保单退保率等风险指标异常的机构,保监局应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下一步,保监会将尽快制定完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相关管理制度,以保证放开审批前端的同时,严格管控后端,做到无缝对接。
喝茶的樱桃
2015年7月1日,取消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根据《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各保监局不得受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并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三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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