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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资格考试工作,保证律师队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资格考试是国家举行的专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由司法部授予律师资格。第三条律师资格考试面向社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律师资格考试贯彻公平竞争的原则。第四条律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第五条律师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命题,统一制作试卷,统一组织评卷,统一录取。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二)取得法学大专、非法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三)品行良好。第七条有《律师法》第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许其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第八条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应当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名。第九条报名应交报名费。报名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收费管理部门确定。第十条律师资格考试的考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报告情况设置。第十一条每个考区应当设立考务办公室,配备监考、保卫、保密等工作人员。每个考场配备三名监考人员,考生不得超过30人。第十二条考生应当持准考证和身份证件参加考试,遵守考场纪律。第十三条在组织考试中出现意外情况,致使考试工作无法进行的或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第十四条考试成绩由考生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通知考生。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资格证书。第十五条考生需要查分的,应当在接到考分通知10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交纳查询所需的通讯费用,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请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核查。第十六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一)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报名资格的;(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三)有作弊行为的;(四)扰乱考场秩序或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第十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泄露考题;(二)包庇、纵容考生作弊;(三)篡改分数。第十八条港、澳、台居民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由司法部另行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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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证书说明,来源:独角兽网校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A类资格证书全国通用。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2015年为280-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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