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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九条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 (一)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地方可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应当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各省级人社部门每年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各省级财政和人社部门;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级财政和人社部门;省、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二)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四)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三条 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三)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上述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地应当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使用具体范围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三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当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人社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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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可以享受补贴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的以下五类人员:A:城镇登记失业人员;B: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C: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D:贫困家庭劳动力;E: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到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可以享受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二、可以享受补贴培训的工种1、创业培训 2、职业技能培训: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美容师、美发师、维修电工、焊工、茶艺师、评茶员、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所列工种。3、养老护理员、螺蛳粉制作、面包烘焙等专项职业技能培训。三、培训时间A类职业(工种)不少于20天,B类职业(工种)不少于15天,C类职业(工种)不少于10天,专项职业技能培训3-7天。 四、申请补贴补1、自主培训采取“先垫后补”的办法,培训前培训学员向人社部门定点培训机构缴纳培训和考试鉴定费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向县人社局申请培训鉴定补贴,直接拔付到个人银行卡。2、项目制培训可由培训机构垫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培训机构向县人社局申请培训鉴定补贴,补贴资金拔付到培训机构帐上。3、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1415年退出户)参加培训扶贫专项技能创业培训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最高可获得1200元的生活补贴。4、建档立卡贫困户(含1415年退出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可向扶贫部门申请一次以奖代补800元。五、参加享受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报名1到县人社部门定点的培训机构报名,2、到村委或者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报名,3、到县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培训股报名,地址: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3号窗口,报名电话:8110287。六、其他说明:特殊工种(叉车司机、维修电工、焊工等)需考两证,即上岗操作证和职业资格证,上岗操作证属自费考试项目,费用以安监部门下发的收费标准为准,考试地点在柳州,考试期间交通住宿自理。法律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若干意见》一、统一培训政策(一)明确政策权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统一的培训政策,明确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补贴范围和条件。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细化培训政策和项目,确定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上下联动,进一步发挥政府培训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二)明确培训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用人、培养“双责任主体”的作用,支持其结合生产需求自主开展职工培训,鼓励龙头企业为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职工培训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技工院校的培训主力军、主阵地作用,突出数字技能,全省技工院校每年开展培训不少于40万人次,各设区市由技工院校承担的培训规模原则上不少于当地总培训人次的三分之一。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有效补充作用,加强示范引导和品牌培育,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提升规范化、专业化运行能力。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等面向社会释放培训能力。二、统一培训资金管理(六)加大培训投入力度。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已有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含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发挥政府补贴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保障职业技能培训任务落实。各地政府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以及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技能培训等情况作为省政府就业工作先进地区督查激励重要指标。(七)优化培训资金支出结构。加强培训资金的精准投放,培训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条件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补贴、培训后就业奖补等,以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培训方向)。各地应适当控制用于生活服务类技能人才培训的资金投入。中央和省就业补助资金中培训补贴资金优先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制造业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和数字技能人才培训项目上。对培训资金使用精准度高,高技能人才、制造业技能人才和数字技能人才培养效果突出的地区,在申请国家和省高技能人才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省技工院校重点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十一)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坚持就业导向,面向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低收入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重点帮助他们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建立完善参训人员培训意愿识别和能力短板诊断机制,推行“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深度融合模式,持续提升培训质效,推动就业重点群体各类人员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十二)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坚持产业导向,聚焦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支持开展岗前技能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海外研修培训。鼓励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及项目制培训,鼓励职业技能培训与企业文化、岗位实操相结合,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服务、新材料、新产品等方面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综合运用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线上培训等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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