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托0207
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资格证管理规定 (合肥市交通局交法规〔2003〕20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50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和驾驶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接受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持证(指《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服务资格证》)上岗制度。 第四条 办理《服务资格证》的程序: 1、申请办理《服务资格证》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有效C型以上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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