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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校长任职要求,有计划地对校长进行培训。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要坚持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服务的宗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五条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新任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六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要以提高校长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修养、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和实践、学校管理理论和实践、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方面。培训具体内容要视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有所侧重。第七条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岗的非学历培训为主,主要包括:任职资格培训:按照中小学校长岗位规范要求,对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进行以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00学时。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面向在职校长进行的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管理能力、研究和交流办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校长进行的旨在培养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专家的培训。第八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实施学时制,也可采用集中专题、分段教学、累计学分的办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提供的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并积极创造条件,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第三章组织和管理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障、规范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有关规章、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制定培训教学基本文件,组织推荐、审定培训教材;建立培训质量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和配套政策;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的机构要进行资格认定。普通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有条件的综合大学,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第十三条中小学校长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结合。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素质较高、适应培训工作需要的专职教师队伍,并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学者、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优秀中小学校长作为兼职教师。第十四条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中小学校长,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证书的管理。第十五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中小学校长培训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培训中小学校长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校长培训人均基本费用标准。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章培训责任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保障中小学校长接受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校长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侵犯其接受培训权利的,有权按有关程序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学校主管行政机关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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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格的,但还不够。中小学名校长领航班是教育部“校长国培计划”——卓越校长领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加强我国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教育家型校长。作为全国名校长领航班的8家培养单位之一,人大附中将利用其丰厚的优质教育资源和管理经验,通过聘请教育专家和课程专家,组成专门的专家团队,并根据每位学员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培训计划,以帮助参训校长夯实教育理论功底、提高理性思考能力和科研能力,助其实现从名校长到教育家型校长的飞跃。校长任职的资格主要包括:1、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并在我国境内定居。外国公民以及虽具有我国国籍但未在我国境内定居的人,不能担任我国学校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2、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根据原国家教委1991年6月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具体包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严于律己,顾全大局。言行堪为师生的表率。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有不低于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本科毕业的文化程度。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具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取得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学校职务校长的职责在各个国家也有所不同。如美国和日本的学校校长,除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全校工作外,大多不直接担负教学任务。而苏联则强调校长除领导和管理学校外,还要直接从事教学、教育工作,如兼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各类学校的领导体制在不同历史时期都有过变化。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教育逐步走上正轨。因而更强调校长必须要懂得学校教学、教育和管理工作。校长的职责,具体内容繁多,大致可分4类:行政职责;辅导职责;指导职责;研究和实验职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校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国对各级各类学校校长的培养、选拔、任用以及他们的职责也正在不断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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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长意见:(一)利:1、提高了校长的经济收入,有利于调动校长的积极性。2、减少了校长的事务性工作,能够使校长全身心的投入到教育教学管理和教学科研工作中去;3、缩小了城乡之间校长职务上的巨大差距,有利于校长积极性发挥和工作交流;4、能够促进校长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发展。5、校长能够充分实施自己的办学思想,坚持专业的、可持续性的办学方向,学校的发展具有连续性。(二)弊:1、对学校管理评价,特别是对校长的评价缺少较为细化的办法,不利于学校之间的个性化竞争形成;2、职级制管理论资排辈现象不能完全杜绝;3、在一定范围内为提高校长业绩,应试教育将会抬头。4、实行校长职级制后,有些校长工资待遇不升反降,这样下去难免会影响校长的积极性。级别与待遇之间如何实现平衡,应该慎重考虑。 5、重点校与薄弱校区分非常明显,导致好学校的校长不愿意到差的学校,整体来看不利于薄弱校的改造和发展。二、学校中层意见(一)利:1、淡化行政职能对校长办学积极性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对校长应该说是不小的激励。 2、校长水平的差异,与报酬结合。职级制规定了薪酬,高薪养廉,有利于学校的财政管理,杜绝了“小金库”现象。3、将校长的级别单列开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校长有效管理学校、引领学校发展、体现学校的办学思想和理念等目标的达成。4、校长们能够专心治校,按照教育规律办事。5、避免了把一些不懂教育和教学的干部塞到学校,使校长的交流和调配更是复杂。(二)弊:1、校长的产生应该来自于这所学校的广大教职工,没有他们的充分信任,校长将无所作为。2、校长评价后的待遇跟不上。3、校长培训不系统,校长素质的提升跟不上教育的发展。4、把关的问题,校长的参评资格是教育局把握,校长职级制走的是封闭路线,教师和学生没有参与进去。 5、校长任职资格还处在行政任命阶段,缺少职级制管理的相关配套措施。三、教师代表意见(一)利:1、将校长的级别单列开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校长有效管理学校、引领学校发展、体现学校的办学思想和理念等目标的达成。2、职级制校长能够独立办学,遵循教育规律。能够充分的发挥学校人才的作用,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3、有利于调动校长的积极性,在教育中实现他们的教育理想。4、职级制取消了校长的行政级别,强化校长的职业意识和专业发展,并从根本上摒除校长的官本位意识。5、提高了经济待遇,调动了工作积极性。(二)弊:1、校长的产生和评价仅仅依靠上级行政部门,不能保证评价的全面性。2、校长评价中,学生学业成绩占一个重要方面。成绩很重要,但方法不对,会产生错误导向。3、教师的专业发展也应当是校长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职级制管理中这也应当作为一个重要评价标准。4、优秀校长总是向优秀学校流动,做到了强强结合,导致薄弱学校越来越弱,与国家实施职级制管理的初衷相悖。5、校长资格的取得应有一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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