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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成为破产管理人并获得担任该职位的授权,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 满足资格要求: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规定,你需要具有相应的职业背景和资格证明,如会计背景、法律资格、破产管理经验等。2. 申请授权:如果你符合资格要求,可以向负责颁发破产管理人授权的机构或组织递交申请,如监管机构或专业协会等。递交申请时需要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工作经验、专业背景等材料,并支付申请费用。3. 参加培训:在获得授权之前,你通常需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试,以确认你对破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有足够的理解和能力。4. 审核和批准:你的申请会由相关机构或组织进行审核,并根据你的资格和背景来决定是否批准你担任破产管理人。如果申请被批准,你将获得相应的授权。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破产管理人授权制度有所不同,具体的流程和要求会因地区而异。如果你有兴趣成为破产管理人,可以在了解完当地的相关法规和制度后,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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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破产清算师这样的名头,也没有所谓的资质认证考试。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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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将破产管理人称为清算组是不妥的。清算组概念源于企业、公司法中对清算机构的称谓,但在破产法中沿用,仅强调其清算活动,不能充分体现出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功能,反可能使人对破产程序与企业解散清算程序产生混淆。此外,清算组的概念从文义上理解,其组成应在二人以上,不一定适合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也不符合各国立法通常由一人担任管理人之惯例。所以,新破产法中改称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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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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