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V风月
Laws and regulations(法律法规)。
1、Laws :法律
2、regulations:n. [管理] 条例;规程(regulation的复数);章则。普通用词,指用于管理、指导或控制某系统或组织的规则、规定或原则等。
3、and regulations:以及规章制度
扩展资料
1、法律法规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2、 法律法规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法规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
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
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摧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3、 法律法规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4、 法律法规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法规)
好吃的深海鱼
Laws and regulations(法律法规)。
1、Laws :法律
2、regulations:n. [管理] 条例;规程(regulation的复数);章则。普通用词,指用于管理、指导或控制某系统或组织的规则、规定或原则等。
3、and regulations:以及规章制度。
双语例句:
1、Contract requirements,competitor analysis,benchmarking, and processes due to statutory or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合同要求;竞争对手的分析;水平对比;法律法规要求的过程。
2、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hina and the country where the transaction is effected or requested.
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实现或要求交易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3、The employees must obey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our country.
雇员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4、These inputs shall include applicable statutory and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这些输入应包括适合的法律法规要求.
5、The organization shall determine statutory and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related to the product.
组织应确定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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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Laws and regulations
1、Laws :法律
2、regulations:n. [管理] 条例;规程(regulation的复数);章则。普通用词,指用于管理、指导或控制某系统或组织的规则、规定或原则等。
3、and regulations:以及规章制度。
扩展资料:
法律专门术语
garnishee---第三债务人(指代被告保管财产并接到法院扣押令于诉讼未决期间不得处分所代管财产者)。
imputednegligence---转嫁的过失责任(指可向与行为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追究责任的过失)。
而广义的法律术语包括在法律文体中被赋予特定法律意义的常用词语,如:action(行动~诉讼)party(党/晚会~当事人)。
此外,还有大量行话,如:on the bench(担任法官职务)take silk(担任王室法律顾问)。对于法律英语的初学者而言,在理解法律术语及行话时切忌望文生义。
在理解法律语言中的同义和近义术语时,应予以特别注意;鉴于法律用语的准确性要求,它们彼此一般情况下不能替换。
如:solicitor---初级律师(在英国指为当事人所聘请的一般辩护律师,承办案件起诉和辩护等事物性工作)与barrister---出庭律师(在英国指有资格出席高等法院的律师)。
summon---普通传唤(以传票传当事人、证人出庭)与subpoena---拘传(强制到庭的或附有罚金的传票)。
complaint(民事起诉状或刑事自诉状)与indictment(公诉起诉状)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英语
还是曼特宁
行政法,源于法文droit administratif,英文为administrative law.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法律文化的差异,观察问题角度的差别,人们对行政法的理解与界定也便存有分歧. 最简单的定义方法是把行政法描述为有关行政的法.统而论之,这并无不当,但只有进行进一步的阐释,人们才能明了行政法的内容体系、本质特征与重心所在,才能对这种定义的准确性、完整性、正确性作出判断. 有的学者从管理的角度界定行政法,人们称之为管理论.这种理论在早期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前苏联的行政法学中占据统治地位.最集中、最直接地表述这一理论的一个定义是:“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 1 管理论者从“分析实证主义”出发,信奉“法律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认为行政法是“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工具.”认为行政机关是权力主体,相对方是义务主体,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权力义务关系,权力义务不对等是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命令——服从是行政行为的基本模式.强调法制的中心是以法行政,即用法律管理国家事务,要求行政相对方服从法律的命令,否则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将行政法律责任的范围限于行政相对方的责任,不强调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是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行政救济,早期被认为是行政长官对受害的相对方的一种恩赐,此后方逐步被承认为相对方的一种权利补救措施.他们一般都是以行政组织、行政职能和作用为核心来构筑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在他们的早期著作中,不讲司法审查和司法补救.管理论的产生有其历史、社会的必然性,在一定条件下,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这种理论有较大的片面性,未能全面而深刻地把握行政法的实质,它以管理者为本位,以管理为使命,视法为管理工具,无视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忽略了对管理者的监督,过于强调行政效率和行政特权,加深了行政领域“官本位”的特征,同现代社会的发展,同民主与法治原则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