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anmian1015
相较古人的衣内写文、夹带袖珍书、送关节,技术的发展给了作弊以“革命性的进步”,因为古人最有技术水准的也就是“飞鸽传书”而已。 相比于古人作弊要冒“取消生员资格、戴枷游街、杖责、发配边塞、杀头”的风险,今人所付出的代价真是“小巫见大巫”了。可是,即便古代学子头上悬着那么多达摩克利斯神剑,怎么还是难以杜绝作弊如江河之水滔滔不绝呢?全在于“一考定终身”,一旦金榜题名,什么功名什么利禄什么黄金屋什么颜如玉,全都纷至沓来。如此诱惑之下,后来者与其碌碌无为,不如潇洒走一回,连朱元璋剥贪官皮都根绝不了官员的腐败,何况是杜绝作弊呢? 今天,别说作弊处罚制度难望古代之项背,即使将来《考试法》实施了,真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作弊,恐怕也难有定论。稍稍分析一下,其实在林林总总的各类考试中,有一类考试作弊称得上“考生总动员”———四处开花、到处泛滥。在这类考试中,有英语四六级,有各种职称考试,等等。它们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考试成绩和自身重大利益息息相关;二是考试内容在现实中基本是宋江的军师———吴用(无用)。一方面这些考试头上戴上了很多虚幻的光环———和毕业证挂钩、和职称评定挂钩,“逼迫”考生们为追求这些光环不遗余力;另一方面由于它比曹操口下的“鸡肋”都没用,谁不考虑把有限的时间用在最有价值的事上哪!于是,不合理的制度就催生了汪洋恣意的作弊,到今天,这些考试如果没出现作弊倒可能成为咄咄怪事。 在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时下,严苛的惩治并不能完全禁绝乱象的前仆后继,法律的完备也只是治乱的最后一道闸门,往往四两拨千斤的是乱象上游的因势利导。考试种类五花八门,有影响重大的司法考试、高考,也有被严重扭曲了的四六级英语考试,对这些考试有必要像国外电影分级一样区别对待:对前者应当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完善制度;对后者不妨从偏离了的源头治理,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抹去头上那些虚幻的光环。只有在源头健康的前提下,道德的教育、法律的约束才能最大程度防止考试孳生作弊的“恶之花”。
我叫马三顺
英语四六级考试:对于严重考试作弊的学生,将直接取消应届毕业时的学位授予资格(永远没有机会补领学位证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1)窃取试卷或试题及第二次考试作弊者;(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3)组织作弊者;(4)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yoyobear1988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相关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考试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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