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mary6401
学习(法律)英语,自然离不开书籍的引导。如何在浩如烟海且质量参差不齐的书籍中找到有用的那一本书并且坚持不懈的啃下来呢?有些书籍可以帮助我们学习(法律)英语,却不能帮助我们学会用(法律)英语工作和生活 (这才应是学习英语的目的)。比如词典(例如布莱克法律词典)能够告诉我们一个单词的释义、读音、用法等,但却不能明确的让我们理解这些词语应如何在不同的语境中使用,如何实现我们想要表达的目的。C.S. Lewis(英国作家,剑桥大学英国文学教授,以其语言通顺达意而闻名,《纳尼亚传说》作者)所说“One understands a word much better if one has met it alive, in its native habitat. So far as is possible our knowledge should be checked and supplemented, not derived, from the dictionary” (C.S. Lewis,Studies in Words(Canto: 1996))。
所以,我建议直接阅读英文作者所著的英文著作(没有中文。字典也要使用英文字典,如Merriam-Webster's,而非使用英中字典)。阅读那些帮助英语为母语的读者提高(法律)写作能力的书籍是个好选择。不过一定要依据你的目的选好书籍。 如果你希望提升合同写作能力,你可以考虑William Fox撰写的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greements: A Primer on Drafting, Negotiating and Resolving Disputes,抑或是Lenne Eidson Espenschied撰写的Contract Drafting: Powerful Prose in Transactional Prose. 阅读英文文学作品也不失为一个好选择,比如好的报纸和期刊,以及真正的法律文件——真实的经验胜过一切。
学习(法律)英语有没有捷径?其实有——真实的生活,和实时的反馈。假使你阅读了前面提到的所有的书籍,最后你还是需要写出英语母语读者能理解的文字——你们读过不同的书,走过不同的路,对语言的理解也不同——写出他们能理解的文字并不容易。说实话,我觉得没有任何一本书在这方面能让读者一劳永逸。
因工作的关系,我与一位牛津大学语言学硕士、斯坦福大学法律博士就出版和国际仲裁业务开展了大量的合作。他在为美国排名第一的律师事务所Cravath, Swaine & Moore LLP工作几年后,决定成立自己的机构—— DEProof (www.deproof.com) 。和翻译机构不同的是,他们帮助律师审阅英文起草的文件,为起草者提供有效的回馈, 与作者手挽手,一起努力让起草者的英语更加 清晰、连贯、正确、通顺、令人信服 (clear, coherent, correct,consistent, and cogent)。每次与他一起修订文档,阅读他的回复,都是一种享受——你能了解到一个地道的英文语言专家、法律专家是如何理解你所起草的英文,并能告诉你如何进一步的提升。
俗话说,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只有多写,多看,多听专业的针对你的分析和回馈,才能最快的提高(法律)英语水平。
想疯狂旅行
如果要荐书的话,首推《英文合同阅读与分析技巧》、《英文合同草拟技巧》。网上各种老外起草的英文合同范本一大堆,如果有法律基础的话,挑不同类型的背背熟,水平就很不错了。法律英语可以从两大类来分析。第一类是英美法为基础的法律英语。这类法律英语的学习,其实是要学习英美法的相关制度,这其中有相当多的法律术语,不系统学习整个法律制度,是很难有准确把握的。现在市面上很多介绍英美法的法律英语书籍,都是英美部门法的大杂烩,都无法起到系统学习的作用,而有可能对英美法制度产生误解或片面理解。不如选择英美法某一部门法的英文参考书进行学习,比如美国合同法,或者英国合同法;第一类之外的可以划分到第二类中。第二类可以细分为几个小类。第一种是大量的国际条约英文版本。国际条约是不同国家之间妥协的产物,所以其术语的使用,都在于条约的定义,有点自称体系的味道。这类法律英语在各大国际组织官网上俯拾即是,有很多的资料可以学习;第二种是非英语国家翻译成英语的资料,比如有的网站会把德国法院判决翻译成英文挂到网上,当然还有非英美法国家人士用英语介绍其国家法律制度的各种文章。此类文章,有强烈的法域背景,其中一些制度和术语的理解,必须结合所在国家的制度,否则也会产生误解。这类资料实务中不太常用,一般主要是搞学术研究的才需要用到。第三种是把中国的一些制度、法律文本翻译成英文形成的英语法律资料。这类法律英语实践中比较常用,所以从第二种里面分离出来单说。如果是单纯介绍中国的法律制度,那么无论如何翻译,都会带有中国制度的特色。这一类的法律英语资料主要是给外国人看的,中国人直接看中文的资料,更加可靠容易理解。实务中,也有需要把合同文本翻译成英文的,比较靠谱的是使用类似国际条约的法律英语,相对会比较准确。学习资料当然也就和学习国际条约法律英语类似。小小总结一下,与其大而全的学习法律英语,不如选择某个感兴趣的或者与工作相关的部门法去深入了解。学习业务的同时也提高了英语。不太建议读把完整制度割裂得支离破碎的大杂烩法律英语书。实在要读,要找本相关制度的中文教材一同翻看,以免被误导。
大能苗*
法律英语学习因人而异,总体说来要有学习的兴趣,有学习规划和懂得和身边的同学交流。
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Law,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
从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语所使用的语言不仅是英语本身,还包括其它语种,如法语、拉丁文等。
具有ESP的一般特点:
1、课程设置是为满足学习者的特定需要。
2、采用所服务的专业学科的教学研究方法和活动组织方式。
3、学习重点在于与该专业相适应的语言(语法、词汇、语域)、技巧、语篇以及体裁; 材料的真实性,即材料来于立法文件、司法文件以及法学家的论著。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法律英语
小希很爱小希
法律是一个有机的理论体系,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而语言只是表述法律的工具。法律的原则有限,但表述的方法无穷。因此,如何表达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的实质。所以,宏观学习法,就是要求学习者,把各种微观的语言现象,放在宏观的法律语境中去学习。这样,法律理解了,英语随之精通,可谓事半功倍、一举两得。如果坚持记单词、背短语这样的微观学习法,不知法律的内涵,不解法律的运用,一旦环境一变,表述不同,便又成陌路,必须从头学起。费时甚巨,收效甚微。
文以载道,关键在道,不在文。因此,可以得意忘言,但不能因言而废意。佛家讲“借幻修真”。英语是幻,变化无常;法律是真,起止有定。借英语之幻,趋法律之真,这就是宏观学习法的大总持法门。详细说明如下:
一、英语的难易与法律的难易
在澳洲留学期间,我发现关于刑法的书,读得比较通畅,语言障碍也少;而财产法却艰涩、难懂,念起来非常吃力。而本国学生就没有这样难易差距的感受。我想原因在于,西方的刑法理论,与中国相似;我在大学期间,刑法又学得很好。由于对法律本身熟悉,所以,觉得刑法英语很容易理解和掌握。相反,澳大利亚的财产法是继承英国的传统,诸如财产权的相对性、衡平法产权等等理论,在国内,从未接触过。由于对法律原则的陌生,导致阅读的吃力。所以,英语本身无难易,难易取决于法律本身。对法律原则的理解越深、越透,表述法律的英语,就越简单、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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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语的不通源于法律的不通
在国内做律师时,翻译过很多英文合同,经常会涉及到某某条款是“condition”或“warranty”,当时就直译为“条件”或“保证”,仅知道“条件”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保证”是非重要条款,但这又有什么区别呢?学了普通法才理解,这种区别的法律意义在于违约后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condition,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要求损害赔偿;但违反warranty,守约方虽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否则,也是违约。Condition 和 Warranty 是两个再普通不过的词汇了,但在法律语境里,却有着特定的含义。因此,不了解法律,便不能掌握法律英语。
三、按照法律的原意,理解法律英语中国法律理论与普通法有很大不同,加之中国的法律又不健全,因此,多数英文的法律名词和术语,都很难在中文中,找到与此相对应的确切的词汇。
如“unjust enrichment”可直译为“不当得利”,但其法律含义却比《民法通则》中的“不当得利”宽泛得多,不但包含了《民法通则》中的92条“不当得利”、93条“无因管理”的情况,而且还有违反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y)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取得的利益。另外,agreement和contract,可以翻译为“协议”和“合同”,在中国法律中,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但是,根据普通法规定,有要约和承诺,便是一个agreement,而agreement只有在采取书面形式(deed)或有对价(consideration)支持的情况下,才能成为contract,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所以,一定要按照法律的原意,理解英文。不可望文生义,生搬硬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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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遵循法律的学习规律,学习法律英语
与任何学问和手艺一样,法律有其自身的由浅入深、从易到难的学习规律。英美法学院均设有核心课程(core subjects),学生必须先行完成核心课程,才可以修其他法律部类。中国法律英语的学习者,难以深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按照这一规律,按部就班地学习法律,在一些基本概念和分类都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就开始盲目自修。我个人认为,“开卷有益”不适合法律英语的学习。只有当掌握了法律基础之后,才是开卷有益,否则,只能造成理解上的艰难和混乱。
五、听说读写译
以前的应试教育,强调读和写,学生学的是哑巴英语。现在各种考试都加了听力单元,以弥补以前的不足。我也曾用一年半的时间,专门练习听力。国内甚至有人建议,一字一句地听写美国之音。其实,语言不需要天才,只需要功夫,关键在于持之以恒。念佛、参禅、学密,佛有八万四千法门,只要一门深入,便可直趋菩提。英语也是一样。听说读写译,一门通了,其他四门皆通。因此,哪一门你更喜欢、对于你更方便学习,就练哪一门。完全没有必要将其割裂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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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普通英语与专业英语
语言的水平与重复的数量成正比。想想一个中文字或词,我们每天要听、说、读、想多少遍,而一个英文单词,我们曾使用过多少次。这中差距,就是母语与外语的区别。同理,除两千左右基本词汇之外,每一种专业英语,都有自己特定的词汇群落。将这些特定的词汇,重复的遍数越多,就越熟悉,使用起来也越得心应手。同样,在相同的时间里,看一些杂七杂八的东西,一个特定词汇的重复几率就相对少了,熟练程度也随之降低。因此,学语言一定要专,不要杂。现代社会的特点就是职业分工愈来愈细。要学法律英语,就一门心思地学,非法律英语不学,读书是它,上网是它,写作是它,念兹在兹,必定成就。反之,没有专业定向,泛泛而学,除了能和老外聊聊天外,没有太大的用处。
七、总结
法律英语很难学,难在对英语法律本身的陌生。因此,想学好法律英语,就必须塌下心来,不赶时髦,不求热门,把法律的基础打好。一位英国法官曾经说过,学法律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所需要的就是常识和干净的指甲(Nothing but common sense,and relatively clean finger nails)。
看似复杂的法律,无外乎在说两件事:一是对法律适用环境的描述;二是对法律后果的描述。“杀人者死”,就是一条法律。杀人,是法律的适用环境;死,就是杀人的法律后果。法律的发展在于(1)对适用环境的描述越来越详细,比如,将故意和过失、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精神状态等等理论,引入“杀人者死”这一条基本规定中,从而使法律更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适用性,以减少执法者的主观因素,保证法律的客观和公正;(2)法律后果的可选择性也越来越多,使其更合理、更人道或更公平。因此,无罪、社区服务、强制治疗、关监狱和死刑,都可能成为杀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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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西方法律发达的地方,就是对法律环境的描述比我们细致,精确。比如将“lack of will”, “mistake of fact”, “provocation”, “compulsion”, “emergency and necessity” 等等情况,均列为对“杀人者死”这一条基本法律原则的除外条款。这些情况,是中国法律没有涉及到的。同时,法律后果的多样性,和更趋于人道的倾向,也是我们应该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法律是一种逻辑游戏。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游戏起点,从这个起点按照常识,推演下去,就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比如,形式诉讼法,总的来说,有两个逻辑起点:一个是有效的发现、制止和惩罚犯罪;另一个是,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所有刑事诉讼法的原则,都是从这两个起点推演产生的。我的一个导师,经常在讲座中说,学法律一定要知道“What they are talking about.”比如有人争论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沉默权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上面说的两个逻辑起点或基本原则的冲突之处。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就是对是否承认沉默权的答案。不承认沉默权,就是要求嫌疑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犯罪,但这又于无罪推定和举证责任在公诉人一方,这两个理论相违背;但承认沉默权,就不会有人会主动坦白、交待。所以,为了鼓励嫌疑人说话,普通法采用了所谓“认罪换减刑”的理论。也就是坦白必须从宽。但并不是所有的认罪,都可以得到减刑,要视认罪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具体情况而定。这样,又衍生出很多法律原则,作为对认罪换减刑的除外条款。
写了这么多,无非在说一件事情:学习法律英语,就是学习法律;学习法律,就必须知道“what they are talking about”,要知道法律在说什么,就要找到那个议论的逻辑起点;要找到这个起点,就必须从法律的基础学起。这就是宏观学习法的全部内涵。有了基础知识,便找到了法律的逻辑起点;找到了起点,就会了解一项具体法律原则提出的前提、意义和适用范围;这样就能学好英语国家的法律;法律通了,法律英语也就精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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