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之战约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冰球协会 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简称中国冰协。英文为CHINESE ICE HOKEYASSOCIATION,缩写为CIHA。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条 中国冰球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冰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贯彻执行《体育法》,实施奥运争光计划、全民健身计划,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普及和发展中国的冰球运动,提高冰球技战术水平,为建设体育强国,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增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第三条 中国冰球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冰球活动和国际冰联的唯一合法组织。第四条 中国冰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第五条 遵守国际冰球联合会的章程、条例和有关竞赛规则等各项规定,并办好其委托的事宜。 第二章 会员第八条 中国冰球实行团体会员制。本会吸收各地(市、州、盟)、解放军、各行业体协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它冰球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冰球活动拥有控制权。中国冰协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冰球协会,而该冰球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批准的。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⒈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⒋有申请退会的权利。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⒈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⒉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的各项任务;⒊本会各组织之间相互支持,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⒋按时交纳会费。第十一条 中国冰球协会的一个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要退出中国冰协,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冰协,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中国冰球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利。第十二条 中国冰协会员协会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将失去其中国冰球协会会员资格:⒈不向中国冰球协会支付应交纳的款项;⒉严重违反中国冰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⒊给中国冰球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和有关合作单位经民主协商推选的委员组成。全国委员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第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⒈通过和修改章程;⒉听取和审议中国冰协的工作报告;⒊选举常务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司库可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领导人员。第十五条 在全国委员会闭幕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委员会的权力。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主持。由常务委员会提名,经全国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为中国冰球运动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授予中国冰协荣誉会员的称号。荣誉会员可参加冰球运动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权表决。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l、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⒉审议并接纳会员;⒊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⒋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它重大议题。第十七条 本会设置教练员委员会、裁判员委员会和科研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教练员委员会职责:⒈组织教练员理论讨论和业务交流;⒉编写教练员教材;⒊组织教练员培训;⒋组织教练员观摩、学习和考察;⒌负责各级国家队教练员的推荐和选拔;⒍为各级国家队的组建、指导思想、训练、比赛、管理等提供建议。裁判员委员会职责l、编辑《冰球竞赛规则》中文译本;⒉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规定:⒊编写裁判员教材;⒋组织裁判员培训:⒌推荐国家级裁判员;⒍指导和监督裁判员选派工作;⒎向中国冰协推荐申报国际级裁判员名单⒏负责修改、审查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三、科研委员会职责:⒈对冰球训练、比赛的理论和实践及冰球运动发展规律,进行学术研究和探讨:⒉研究、探讨国内国际冰球运动技战术发展状况,培训教练员,编制标准教材等;⒊为冰球运动在科学训练上提供科学依据和业务指导;⒋为运动员提高运动技战术水平提供建议和指导;⒌研究和改进冰球运动的场地、器材及护具等。第四章 经费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⒈政府部门发展体育事业经费⒉会费收入:⒊有偿服务收入;⒋国内外捐赠;⒌开发冰球产业收入;⒍其它合法收入。第十九条 财物管理⒈由司库定期提出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⒉接受本会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第六章 电视、广播、广告第二十条⒈中国冰球协会在及其组织的全国性冰球比赛和商业性冰球比赛期间,享有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录播或选播的权利。⒉享有广告开发的所有权。⒊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中国冰球协会负责。第五章 比赛第二十一条⒈中国冰球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冰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⒉全国性比赛、国际冰联委托中国冰球协会承办的比赛以及国家间的商业性比赛,由中国冰球协会直接管理。⒊中国冰球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冰球协会申报并备案。第二十二条未在中国冰球协会注册的会员协会、运动员不得参加中国冰球协会举办的正式冰球比赛。第六章 会旗 会徽第二十三条 会旗、会徽由全国委员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和本会各项办事细则,由全国委员会补充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方可有效,其解释权属于本会。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须经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并在清理完债权、债务以后,按规定的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实行。(1996年12月13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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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纲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中国动物园协会英文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ZOOLOGICAL GARDENS英文缩写:CAZG第二条本协会由动物园(包括设有动物展区的公园)、关心和支持动物园事业的社会团体、有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有关动物园管理的方针政策,团结全国动物园及动物保护工作者,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动物园管理,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促进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繁育;组织协调会员单位间的科学、技术活动;推动中国动物园事业的发展,为促进动物园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登记管理部门为民政部。协会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C座6009室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对行业有关情况的调查研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广泛宣传动物园的功能、作用,组织会员开展保护教育、科学研究、技术交流。(三)开展有关动物园发展规划、管理及动物饲养、繁殖、动物交换等业务的咨询活动。(四)组织拟定动物园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五)促进与支持会员单位的珍稀、濒危动物保护工作,促进综合保护的发展。(六)开展与国际、国内有关组织的友好联系,推动国际间的交流活动。(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动物园的保护教育、科技信息资料和书刊。(八)在行业内推荐、奖励对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会员单位和协会工作人员。(九)承担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以及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有关事项。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3.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4. 单位会员为动物园、具有一定规模动物展区的公园,以及从事野生动物移地保护工作的有关单位;5. 个人会员为动物园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工作者及有关人士。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通告全体会员。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经协会推荐或派遣,代表协会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和业务活动;(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服务;(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优先获得本协会编印的资料和书刊;(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参加科学研究、保护教育、宣传和科技交流活动,积极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七)团结、培养、教育热心动物园工作的积极分子和青少年。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单位会员中的理事,由单位推荐在职人员担任。如离开原工作岗位或离退休后,同时退出理事会;担任常务理事的,也一并退出常务理事会。其接替人员由会员单位推荐,报协会秘书处备案。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且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同意并经其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提名聘用、解聘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报经会长同意后,予以实施;(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6月15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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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宗旨:以英语协会的专业素质为广大学生提供平台,带动北外整体英语水平的提高。第二条 指导思想:英语协会肩负着一个重要的使命,那就是以增强会员英语应用能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生活氛围,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为目的,长期组织各种与英语学习有关的丰富多彩的活动。第三条 为实现上述宗旨,本会要求如下:管理层人员1.保证自己学习成绩在各院系处于中上等水平!2.不得以任何方式毁坏协会形象,损害会员利益!3.一切活动遵守学校规定,凡英协活动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牌!4.在例会或进行活动时对“两次”无故不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或三次迟到者,按自动退会处理!5.对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在学期末向团委申请表彰!6.创造性地开展各项活动 会员1.英语协会会员有权利参加英语协会所有活动,并享受特殊活动的优惠条件(如前排就座等等)!2.有权利监督英语协会工作人员的工作,不称职的可以向协会放映!3.会员有权利对英语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帮助宣传协会活动!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一条 我们的设置:宣传部,组织部,会刊编辑部,影视欣赏部,英语人才储备库,英语角工作室,演讲辩论营。第二条 职务:会长,副会长,助理,各部部长,干事,名誉会长(一般为换届过度阶段由上届会长担任或聘请校内有影响有经验的学生组织领导担任)。第三条 会长任期一般为一年(建议由大三年级学生担任)会长职责:以英语协会宗旨为中心,在学校团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负责日常事物的上传下达,处理好协会内部一切事情,协调内部关系,树立协会良好形象,搞好协会对外关系!会长选拔标准:保证学习成绩,为人正派,具有良好人际交往能力!上届会长提名5人,以全体管理成员投票产生!会长权力:监督副会长及各部部长的选拔,规范协会活动,对不能胜任的下属有劝退的权力!对不遵守各部规章制度的干事进行相应惩罚!副会长及助理职责及权利:协助会长开展一切活动,将自己分管的部门组织好,协调好,监督部长工作的确开展!部长职责:组织安排好本部工作,积极向会长上报有关情况,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及和协会外部的确合作!部长权力:指导干事开展工作,对不遵守各部规章制度的干事上报会长,各部门开会讨论处罚方式!在征求会长意见的确情况下有权力独自开展活动!第三章 经费第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由团委拨给,一切经费管理遵守团委规定,协会内部统一由组织部部长管理经费,记录开销。第二条 本会的收入、支出,受社团管理中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