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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法:垄 拼音: lǒng, 笔划: 8 部首: 土 五笔输入法: dxff 断 拼音: duàn, 笔划: 11 部首: 斤 五笔输入法: onrh 意思:垄断(monopoly) 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 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1个大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 垄断 (英语:Monopoly) (或者称卖者垄断;台湾通常译独占),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与买者垄断 (Monopsony) 刚刚相反。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不能同时调节)。 产生 垄断是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在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资本主义企业为了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必然会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日益集中于自己手中。同时,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的发展,突破了单个资本的局限,加速了资本集中的发展,从而也推动了生产集中的发展。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则意味着企业数目减少,1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或几十个大企业手中,它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可能;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有利可图,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要性。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垄断,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一般的、基本的规律。公元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已成为资本主义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 一般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垄断者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进入障碍的产生垄断的原因有三个: 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 政府创造垄断:政府给与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自然垄断:生产成本是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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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经] monopoly更多释义>>[网络短语] 垄断 Monopoly;monopoly;monopolize垄断竞争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monopolization competition;monopoly competition垄断定价 monopoly pricing;monopolistic prices;monopolistic pri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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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 (Monopoly) (通常译独占),经济学术语,一般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卖方垄断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买者垄断 (Monopsony) 则刚刚相反。垄断者在市场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调节价格与产量。
垄断指少数大资本家为了共同控制某个或若干部门的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实行的一种联合。又译独占。它是帝国主义最深厚的经济基础,是帝国主义的经济实质。
一般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垄断厂商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产生垄断的原因有三个:
1、自然垄断: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
2、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如:无线电视的配音业)。
3、行政性垄断:政府给与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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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onopoly [məˈnɒpəli] n.垄断;专卖;垄断者;His monopoly of shipbuilding in that country has been established. 他对那个国家造船业的垄断已经建立起来。2.monopolize [məˈnɒpəlaɪz] vt.独占,垄断;拥有…的专卖权They are controlling so much cocoa that they are virtually monopolizing the market他们控制了大量的可可粉,因此他们几乎垄断了整个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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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垄断是相对于行政性垄断而言的,它是经营者利用其经济实力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市场经济内生的、非体制性的垄断。经济性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三种: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这些垄断行为都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在运用反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对各种经济性垄断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过程中,反垄断机构的调查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程序。 经济性垄断案件的特征 经济性垄断是市场经济内生的垄断,该类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明显特征。首先,经济性垄断案件专业性强。对于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企业合并等的认定和处理,需要深厚的专业知识,精湛的业务技能和高超的经济政策水平,尤其是对于诸如企业合并等行为,更需要运用反垄断法上的“合理原则”进行判定,而合理原则的把握是很专业的要求。其次,经济性垄断案件具有复杂性,对其认定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就企业合并来说,反垄断法上的企业合并不同于公司法或企业法上所谓的企业合并还包括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以及协议、联营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再次,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适时性,对竞争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模糊性,竞争后果评价也呈现出不确定性。另外,经济性垄断案件牵涉到经济力量雄厚的经营者,案件的处理结果影响力非常巨大,这也决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绝非一般行政管理人员所能胜任,反垄断案件的裁决也不是普通的法官所能把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