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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简称"中国物协",英文名称名称: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CPMI。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并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于2000年10月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会议宣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成立。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是以物业管理企业为主体,相关企业参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的自律组织,具有国家一级社团法人资格,现有会员1200余个。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的主要职能包括: 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研和行业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提供预案和建议; 协助政府组织、指导物业管理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行业科技进步; 代表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合理要求和建议; 组织制定并监督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进行行业内部协调,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 为会员单位的企业管理和发展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 组织开展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评定与管理、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的达标考评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培训工作; 促进国内、国际行业交流和合作。

副会长英文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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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商会名称:福建省湖北商会 ( 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 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FUJIAN英文缩写:FJHBCC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闽湖北籍人士出资或参与出资设立的各类工商企业 及在闽湖北籍企业家、职业经理人、高层商务人士、经营管理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宗旨:强化鄂闽交流、增进两省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鄂闽经济发展做贡献,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联谊乡音感情、搭建服务平台、推动信息交流、促进共同发展。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 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 福建省福州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一) 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促进会员依法经营;(二) 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利,协助会员协调与社会的关系;(三) 团结联络会员,推动福建与湖北经济、技术、贸易联合与协作;(四) 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强化会员横向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鼓励资源共享,促进会员科学持续发展;(五) 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会展和招商引资活动;(六) 为会员联络提供科技、经济、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代理、评估、管理、融资等信息咨询服务;(七) 开展会员及乡亲联谊活动;(八) 为鄂闽两地经贸交流及人员往来提供后勤支持及力所能及的接待服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拥护本会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符合本会性质。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团体会员提交本企业经营状况及相关证照,个人会员提交本人简历及有关证书;(三) 申请入会须有两名会员推荐介绍;(四) 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五) 由理事会颁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三) 参加本会的活动;(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信息。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拒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章程,恶意诋毁本会形象或损害本会声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公开谴责并予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三) 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 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七) 决定终止事宜;(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十八条除(二)、(四)款外的职权。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采用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决议须经2/3以上会长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综合素质高;(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四) 身体健康、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热心本会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五)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五)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二) 监督经费的收支情况;(三)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四) 列席理事会会议;(五) 拟定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六) 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在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各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及理财收入;(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到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在 30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会全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告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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