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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精选6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财务管理制度(精选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财务管理制度1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任务   1、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和结算;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按规范做好账目、单据、报表等工作,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财务检查。   二、财务管理体制   1、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2、学校财务处为学校的单一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学校设财务主管1名,财务人员若干名。   3、学校财务处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以及学校实际情况,明确分工并制定人员岗位职责,每学期对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考核。   三、预算及收入管理   1、学校预算的依据是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入计划。学校财务处应在每年的一月前按有关规定编制好下上年度的财务结算和本年度的财务预算。   2、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3、学校收费实行一费制。爱德分校的收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支出管理   1、支出是根据学校为发展事业和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损失。   2、学校支出包括:   ⑴事业支出。事业支出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⑵专项资金支出。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必须按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完成后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3、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并报校长室审批。   五、资产管理   1、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2、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过程中耗用而存储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性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3、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固定资产分类: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5、学校财务处应配合装备服务中心,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存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六、财务监督和检查   1、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财务处有权拒绝,同时报告领导处理。   2、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财务处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形式。   3、学校财务处主管有权且必须组织专业人员对学校的会计工作进行审计(包括行政、工会、食堂、基建等),并进行有效的经济核算。   4、学校财务处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七、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1、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处应以月报的形式向校长室和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而各条线必须定期以月报的形式向财务处提供财务报告。   2、财务处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八、财务处应根据上述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制定出有关配套的规章制度,形成科学规范的财务运行模式。   九、以上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校长室,该制度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财务管理制度2   一、幼儿园财产必须具备有效的适用性,计划添置调拨财产必须适用于幼儿园的发展需要。对具有反复、长期使用的财产,应当注意保养维修,延长使用期。   二、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有计划地充实与更新教学设备,根据需要与可能不断添置各类财产。   三、养成幼儿爱护公物的的良好习惯,抵制各种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减少和避免财产的损失,维护财产的安全,损坏公物要赔偿。   四、加强财产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理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遵守制度,责任到人,对低值易耗品,幼儿园也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贵州省中小学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幼儿园各类财产。   五、每年按时进行财产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对盘盈亏的,查明原因,按规定入帐。对损坏的财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领导批准。贵重的应由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做妥善处理。   六、财产管理人员,调动或调离,要将经管的财产逐一清点造册。帐实相符后,向接办人员逐一交待清楚,双方在清查表上签字,并由财产主管负责人监交。   财务管理制度3   为规范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卫生院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法》及《医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收入管理   卫生院收入是指卫生院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及从财政及主管部门取得的财政补助经费。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   (一)实行收入预算管理   单位应根据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结合当年的业务计划及医疗收费标准调整情况来确定收入总额。   为了促进收入预算顺利实现,单位应每季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评价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完成好坏的原因,发现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保证全年总收入预算的顺利完成,并为编制和执行下年度预算提供依据。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乡镇卫生院的各项收费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发生巧立名目、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设专职(或兼职)物价员,及时检查和收集收费情况,保证收入的合法性、完整性。   收费票据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和自制票据。乡镇卫生院的门诊、住院等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单位内部管理需要可使用自制或外购收款票据。所有收费票据和自制收款票据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实行领用核销制度。不得出借、出让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不得用于经营性收费。   (三)单位的全部收入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卫生院的收费部门主要由财务科、挂号室、门诊收费处和住院结算处组成,开展的业务收费由挂号室、门诊收费处、住院收费处负责,其他各种收费由财务科统一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向病人或单位直接收取任何费用。   挂号、门诊及住院收费处应将每日收到的现金及支票于当天存入银行,或及时上交出纳人员,同时编制“收费日报表”,并将“收费日报表”及附件(收支票据存根联等)送交财务部门,出纳应根据收入凭证及时入账,并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   严禁业务科室截留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卫生院也不得将收入转到三产、工会、食堂等部门。   (四)加强对医院收入的控制   卫生院应设专职或兼职稽核、审计人员,加强对各收费部门报来的收入凭证和存根的审核,如是否少收或多收、日报表金额是否与所附存根金额合计数一致、是否足额交库等;药品收入应注意是否与药房处方合计数一致;是否严格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有无使用其他票据而使资金出现外流等现象。   (五)为合理扩大卫生院业务收入寻找途径   业务收入是卫生院补偿消耗的主要手段,卫生院要增加业务收入,除了按收费标准规定收费外,还要充分挖掘单位内部潜力,利用现有设备和技术条件,扩大医疗服务项目,提高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卫生院应根据实际开展每季度业务收入完成情况的分析。根据收集的财务信息,从医疗业务工作量和收费水平二个因素影响着手,结合全年各个时期收入进度、水平,通过与预算对比,与上年同期实际对比,与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比,查找差距原因,预测发展趋势,为改进工作和决策提供依据。    二、支出管理   卫生院的支出是指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中的资金耗费,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卫生院的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一)预算管理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既要保证医疗业务正常运行,又要合理节约的精神,以计划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工作任务、人员情况、开支定额和标准、物价因素等为基本依据。   卫生院要加强对支出预算的控制。为了确保预算的顺利完成,根据卫生规模可将预算分解成部门预算,并加强对各项支出的事前和事中控制,每季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运用一定的方法考核分析各因素对支出完成的影响程度,抓住关键问题,研究对策,降低成本,促进工作。   卫生院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正确划分费用支出(正常业务开支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不属成本范围的支出不应计入成本。   (二)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专项资金包括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和医院内部形成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卫生院对专项资金支出,要根据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凡是大型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及基建等项目,须经卫生院有关人员共同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二方面的可行性论证和效益评估,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办理相关手续;各投资项目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合同及项目进度支付款项,大型基建项目须在竣工半年内办理决算手续。卫生院应开展投资项目效益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改进经营管理、挖掘潜力、提高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   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登记备查簿,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卫生院要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救济、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单位职工食堂的补助及国家规定可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等,要有计划安排列支和对支出进行决算,并要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   (三)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率   卫生院应制定资金收支审批制度,并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对差旅费、交通费、业务培训费、其他费用等与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消耗支出,应严加控制,尤其是招待费,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医院财务制度〉补充规定》要求进行控制列支。资金的使用要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讲究经济效益,做到少投入,多产出。   卫生院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及加班工资,应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其奖金总额不超过本单位国家规定工资(即职务工资、事业津贴、岗位津贴)的额度内。个人消费基金增长率不得超过业务增长率,以防止个人消费资金过快增长。卫生院可实行绩效工资制,以防止亏损现象发生。   卫生院应建立每季成本费用和财务效益的分析制度,及时了解各项支出增减及结构变化情况,尤其是对在总支出中占有较大比例和一些纯消耗性的项目要作重点分析,运用比较分析法、差额分析法、指标分解法、连环替代法、定基替代法等方法,查找变化原因,适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措施,为进行财务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信息。   财务管理制度4   一、为了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发挥财务在医院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医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疗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医院财务管理任务: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正确安排和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认真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积极推进绩效考核方法,完成目标管理,做好财务监督、检查和经济活动分析。进行经济预测,参与经济决策,做好医疗收费的管理工作。   三、医院财务管理范围: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对外投资、货币资金等,以及财务分析和监督检查。   四、医院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医院一切财务活动在总院长的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医院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院长负责制。各医疗分支机构预算内的支付,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复核,执行院长审批,即可办理。属预算外的,由医院财务负责人复核,经医院总院长审批或由总院长书面授权的执行院长审批。   五、院长为医院财务总负责人,对医院财务负总责。执行院长为各医疗分支机构财务总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负总责。医疗分支机构的财务主管人员由医院任命,接受医院财务部门的管理。   六、各医疗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定期上报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服从医院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七、医院的财务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财务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了管理好本校友会费,实行专户、专款、专用,实行理财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帐户管理:   1.在工商银行开设校友会专用帐户,由校友会财务机构收取会费,其他部门及个人无权收理会费;   2.山西本地校友会,会员费实行年收制,金额为300元整,在外地的会员可以自愿交纳会费,金额自定;   3.会费缴纳方式:   (1)将会费打入工商银行账户,并发信息告之校友会财务机构;   (2)举办活动时,将会费交予校友会财务机构。   4.如有特殊情况离开本会的,按情况可退还个人余费,被开除的一律不退;   5.任何会员在缴纳会费后有权过问有疑帐目(3人以上)。   第三条会费运用:   1.会员的会费全部用于校友会运作和建设的日常必要开支;   2.每次举行大型活动时按预测以及校友会账户余额收取费用;   3.校友会举办活动时,校友会活动组织策划安排方向财务机构申请活动资金,并在活动结束后向财务机构提交相关付款凭证,多退少补;   第四条开支审批:   1.金额在人民币3千元以下开支,由财务机构负责人签字。   2.金额在人民币3千元——1万元的开支,由校友会常任理事共同审批,签字才生效;   3.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开支,需召集校友会理事,召开全体理事会议商讨决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方有效。会议形成的决议,须出席人员过半数通过才具效力,大家表决后,并由校友会常任理事签字方可执行。   第五条日常管理   1.费用开支必须坚持先申请,后开支的原则,对不申请先发生的开支项目,校友会财务机构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2.校友会财务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记录各项收支;   3.每次活动后的7个工作日内,校友会财务机构公开至上次活动的财务收支详情。   第六条财务监督:   1.由校友会会员成立财务审查小组,对校友会的财务工作和资金运用实行监督;   2.审查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方式,对校友会的帐目和开支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向全体校友公布。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校友会发展初期,随着校友会的壮大,作相应修改。   财务管理制度6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

英语培训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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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第九条 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一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 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第四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五十条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五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第五十七条 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第五十九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第六十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第六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六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四)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六十七条 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第六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七十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七十一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七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第七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日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附:高等学校财务分析指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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