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璐璐308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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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游肚肚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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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显而易见的原因当然是收入,离开多年我可以直接说,我所在城市的XDF直接给出老师收入的红线,不得高于学费的20%,这20%还是多年媳妇熬成婆的情况下,新老师的课酬大概不到学生学费的15%,如果你是老师,你多轮面试辛苦备课试讲,时刻紧张自己不要被投诉,负责人对待每个学生,然后你知道你的薪酬只有全部学费的20%不到,就算我现在单飞也知道除了教学其他工作也不少,但我们的老师会至少拿到学生学费的60-70%,这就是差距,时间久了,你还愿意留在所谓知名机构么?但我离开的原因不全是因为收入,随着年纪越来越大,没法一天之内从城市的东面跑西面折返两次,体力不支,迟到要扣钱,特别是寒暑假,没人体谅你的状态,不停上课上课上课,没时间吃饭,没时间休息更没时间自我反思和提升,你愿意过这样机器一般的日子么?反过来,闲时因为没有底薪,就意味着我们没有收入,或者顾问不排课给你你就没有收入,这种极大的起伏真不是一般人受得了的下一个原因是所谓领导,我在XDF遇到过不少很不错很体恤老师辛苦的领导,但同样有人浮于事为了达成自己的业绩以各种方式忽悠下属的人,啥也不干只会耍嘴皮子,你有问题反馈他就是各种安抚,你只要不大闹继续干活就行。行政部门更是每天不知道在干嘛,去校办盖个章也会找不到人,养了一大堆不创造价值的闲人,居然一个小小的培训机构还有门派之分,哪个办公室的人是哪个领导的人,我还是单飞吧,辛苦点我也认了。再下一个原因,老师的地位很低,鼓吹老师在xdf是最有地位的,呵呵吧,我们不能得罪领导因为他决定了你今年的课时费每节课能不能涨五块钱,我们不能得罪顾问因为他可以不给你排课,我们不能得罪行政因为他可以不给你盖章,地位高?funny mud pea

英语培训机构离职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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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楼新雨

因为考编实在太难。不是考编的题目有多难,而是指标实在太少,竞争太激烈了。据我校入职5年的地理老师说,全区每年大概也就3个左右的编制,但是考编的人不下200人,实在太难考了。我来说说临聘教师和在编教师待遇的差别。一个有编制的中学二级教师,在我市年收入不低于20万。临聘教师月收入一般在6000元左右,年收入也就7万左右。和在编教师干着一样的工作,收入却不到在编二级教师的一半,心理如何能平衡。就算能找到心理平衡,但是,在我市,年收入7万真地生存得很艰难。买房就别想了,租个单间就得1000元。如果还有家人,要租个两居室一般得要2500左右。去掉房租费,基本的生活开支,几乎就没有了可自由支配的金钱了。如果临聘教师大多能考到编制,那么先忍受这几年,多数年轻教师是可以做到的。问题是除了个别幸运儿,绝大所数临聘教师都只能对着编制望洋兴叹。年轻人迟早要结婚,组建家庭,临聘教师的待遇无法支撑这一切。考编无望的年轻教师只有辞职,另谋生路。江海志为此深感忧虑,如果临聘教师编制问题不解决,等我们这些在编教师渐渐老去,渐渐退出教师队伍时,还有人来接棒吗?年轻教师是教师队伍的未来,如果他们不能安心从教,多数辞职,那么我们教师队伍的未来在哪呢?有时我也非常地困惑。既然学校缺老师,那就证明完全可以给他们编制。为何实际工作岗位不能和编制一一对应呢?为什么十多年前,江海志工作的时候,人人都是在编在岗呢?为什么今天,刚入职的青年教师几乎人人都是临聘呢?实在搞不懂编制的奥秘!我渴望中小学没有“考编”这回事,因为这件事大概也就存在了5年左右。我明白,留不住青年教师,就留不住教育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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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18611

当事人想辞职,按照程序,应该书面提交辞职申请,辞职报告简单一点就好,但是应该真实合理,可以参考以下范文。  辞职报告(范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因xxx的原因,目前无法继续工作,经本人再三考虑,决定在X年X月X日辞职,特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 希望您能及时找到合适的人选接任我的工作。  辞职人:xxx  年月日  离职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感觉个人在公司发展的空间有限;  2、薪酬待遇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注:待遇比同地区同岗位平均水平低15%-20%,员工将对公司产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区同岗位平均水平低25%,员工将极有可能选择离职)  3、员工与领导层之间的互相信用程度较差,员工与上司不容易沟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视;  4、与领导人在公司理念上产生分歧(这条大都发生在企业高层离职上);  5、企业人际关系过于复杂,导致员工情绪低落、心情郁闷;  6、公司发生改制、股东或主要经营者更换等,被调整离职;  7、个人原因(如自己选择创业、离开企业所在城市、出国、考研等)选择离职;  8、公司对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不清晰,在员工晋升、培训、薪酬增幅、激励、承担更多工作责任方面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员工感觉到成长机会较少而选择离职;  9、办公环境不佳,如有辐射、噪音、被动吸二手烟等;(这一项在女性离职原因中占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满或项目(工程)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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