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钱钱512
常用法律英语词汇大全
作为律师,必须掌握一些常用的法律英语词汇,下面我整理了一些,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Garnishee
第三债务 是法定债务人的债权,例如在银行中的存款,出租楼宇所得的租金等。如果败诉的一方,并没有依照法庭判令对另一方作出赔偿,胜诉一方便可以向败诉方的第三债务发出扣记令,要求从该第三债务中取得获判的赔偿。
Guarantee
保证 保证人(Guarantor)承诺当某人不作出某指定的行为时,例如不依期还款,便负责赔偿受保证人的损失。保证一般都会以书面并以契约形式订立,称为Deed of Guarantee。
Hearing
聆讯 案件在公开审讯前,法庭进行的各项中途聆听与讼各方的申请或陈述,聆讯一般都在内庭形式进行,与案无关人士不得列席。
Hearsay evidence
传闻证据 不是证人从亲身经历而得的证据,只是听取其它人的转述,或者呈交由他人制定的文件,例如收费单据等。
Implied term
默示条款 在合约中并没有明文订立的条款,但因为事实的需要,法例的规定或者有关行业的惯例,在合约中加诸的条款。例如在雇佣合约中,虽然没有订明雇员必须尽忠职守,勤力工作,但其实这些条件,经已默示在合约当中,被视为有效的条款。
Infringement
侵犯权利 一般指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多用于知识产权的侵占行为。例:Using a registered trade mark without its owner’s permission is a serious infringement of the owner’s proprietary right. 盗用他人注册商标是一项严重的侵犯权利行为。
Injunction
禁制令 禁制令是法庭颁下禁止某项行为或不行为,受禁人必须遵从命令的指示,例如不可以接近某人等,或者清除所有非法僭建物等,不理会禁制令等于是藐视法庭,可以被判罚款甚至监禁。
Instrument
文书,文件 处理法律事务及作为证据的文件,例如股份转让时用的转让文书(Instrument of Transfer)。
Inter alia
其它以外 在法律文件书信中,经常会出现这个拉丁词,意思是在“当中列出这一项”,即是尚有其它事项。
Interim order
暂时命令 指在诉讼过程中暂时性的命令,例如在离婚呈请中法庭所颁下的暂时性赡养费令(Interim Maintenance Order),在案件审理后,法庭再判定永久性命令,以取代该暂时性命令。
Interlocutory
中途的指令 法庭在诉讼过程中发出的指令,例如指定双方在14天内交换文件清单,或者批准其中一方申请延期将文件送交法庭存盘等。
Intestacy
无遗嘱 逝世后没有留下遗嘱,死者的遗产便须要按照<<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分配,但在进行遗产分配之前,在该条例中指明合资格的人,应先向高等法院的遗产承办处申请成为死者的遗产承办人(Administrator),然后负责分配死者的遗产。
Intra vires
权力以内 得到授权行事,必须在权力范围以内进行,才算是合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授权而进行的事项,都属于权力以外( ultra vivres)。
Ipso facto
事实使然 单以行为或事实本身所产生的效果,便已经可以对事情作出判断。
Issue
发出,争论点,子嗣 Issue可以作多方面的解释,例如:1. 发出:This writ was issued more than one year. 这份传票是在1年多以前发出的;2. 争论点:The issue of this action is the date of the contract.这案件的争论点是合约的日期;3. 子嗣:None of his issues will be benefited from his estate.他的子嗣都不会在其遗产中得益。
Joint tenancy
联权 两人共同拥有一项物业,可以以联权的形式拥有,亦可以以分权的形式(Tenancy in Common) 拥有。联权拥有物业,一般人称为“长命契”,联权形式是双方共同拥有物业的全部,当其中一方逝世后,剩余的一方便独自拥有该物业。
Lapse
失去时效 在商议的过程中,所给予考虑的时限过后,有关的提议也失去了效力。例:This offer will be lapsed automatically after the time limit. 这项要约在期限过后,便会自动失效。
Leave
许可 Leave这个词一般解作“离去”,但法律上则用作为法庭的许可,例:It is necessary to seek the Court’s leave to file a document out of time. 时限过后,必须得到法庭的许可才可以将文件存盘。
Lien
留置权 这是扣留他人财物的权利,一般用作为还款的保证,或者作为还款的交换。
Limitation period
时限 民事申索案件,一般都有一个指定的时限,时限过后,必须要得到法庭的特别批准,才可以进行有关的申索或者程序。一般的合约纠纷时限为6年,但涉及契约的纠纷则有12年时限,雇员工伤索偿的时限是由意外发生日起的两年内进行,而其它受伤索偿的时限则有3年。
Liquidated damages
定额赔偿 民事诉讼中原告所申索的赔偿是一个指定的数额,当被告收到了传票后,如果他照该指定赔偿额付款给原告,原告便再没有申索的理据,案件也就因此而完结。
Listing
案件排期 案件发展至进行审讯的阶段,便可以向法庭申请将案件排期审讯,案件可以在固定名册中排期,也可以在浮动名册中排期。
Maintenance
供养,赡养费 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提供经济给予的行为,称为供养。而在家事法上,对子女配偶提供的生活费用,称为赡养费。
Merits
法律理据 诉讼案件中的事实,致令原告作为提出控诉的法律依据,或者作为被告抗辩的理由。
Mesne profits
代租金 租客不依期缴交租金,业主可以就租客的违约行为取消有关的租约,追讨拖欠的租金,如果租客在业主取消租约后,仍然占用有关楼宇,业主可以追讨相等于租金数额的代租金,作为租客非法占用楼宇的赔偿。
Misappropriation
挪用 未经物主同意,擅自取用他人的对象或金钱的行为,如果有证据显示挪用者有意永久占有该对象,则挪用者的行为属于daoqie。
Mitigation
请求轻判,减低 1. 刑事案中的被告请求法庭轻判其罪行,法庭会视乎被告是否有犯罪记录,家庭背景,是否对所犯罪行表示悔意等而作出适量的判刑。 2. 在索偿的民事诉讼中,虽然被告有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原告也有责任将损失减低。
Natural child
亲生子女 natural child泛指亲生子女,但可以是婚生(legitimate)又或是非婚生的(illegitimate)。
Negligence
疏忽、怠慢 这个字很多时用在专业人仕身上,主要针对专业人仕并没有根据他们的专业操守、行为,而作出适当的做法,至使他们的客户因此而蒙受损失。
Next friend
诉讼保护人 有这个保护人出现,主要是因为诉讼人为未成年人或是病人,而需要由这个诉讼保护人来代表。
Nolle presequi
不起诉 enters a nolle prosequi即提出中止起诉,是原告人对被告人的承诺,中止对被告人的起诉。有别于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就算律政司提出中止起诉,并不等同被告不会因同一罪名而再受捡控。
Non est factum
这不是我所签署的 Non est factum很多时候是作为被告的辩词,声称被告没有签署文件,又或被告签署文件的时候并不知道文件的内容,所以non est factum的英文解释是it is not my deed。
Notice to quit
迁出通知书 在业主与租客的关系上,无论任何一方均可将通知书派送对方,作为中止租约的通知。但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所例明,业主派送给租客的通知,一定要受条例内的时间限制。而租客的迁出通知书亦不可以用作中途中止租约,除非相方同意或租约有条款列明。
Nullity of Marriage
判决婚姻无效 在法例上的某些规限,以判决婚姻无效,这个判决,可以是男方的性无能又或女方自结婚以来一直以理由拒绝与男方相好。若法庭判决婚姻无效,双方的婚姻情况便属于未婚,而不是离婚。
Obiter dictum
法官裁判时发表之附带意见 是法官判案时所发表的一些附带的意见,不会影响案件的.最后判决。
Official Receiver
破产清判官 是政府的一个职位。专责处理破产或公司清盘事宜。其办公室处于香港金钟道政府合署十楼。
Onus of proof
举证责任 详情可见Burden of Proof。
Open Contract
条件未完全的合约 合约的订立,有很多组成的部份,除了基本的合约订立人、合约年期、合约模式及双方责任等,但若合约缺少了例如双方执行的时间等,便可以称为未完全的合约。(合约订立详情,请参阅法律常识版)。
Order of discharge
解除破产令 根据现行法例,若个人被法庭裁定破产,他需要面对破产后的种种限制,包括不可以出任公司董事、不可以涉及公司管理、不可以向别人借贷而不透露自己破产的身份等等。若破产后得到法庭获准颁发解除破产令,个人便可回复自由身。
Ordinary resolution
普通决议 普通决议是指一般公司会议时,以超过一半投票人所同意的议决,这样的决议有别于extraordinary resolution (非常决议)及special resolution (特别决议)。
Overruling
推翻 即高层法院对低层法院判案决定的推翻,这个可以是上诉庭对一审法院判决的推翻,又或是最终法院对上诉庭判案的推翻。
Pardon
赦免 指犯人透过赦免而被撤销判罪或判刑,而当犯人被赦免后,他不可以再次因同一案件再被定罪。
Partial intestacy
部份无遗嘱继承 指死者在遗嘱内,并未完全包括死者所有的遗产。例如死者在遗嘱内只提及物业、现金(包括银行存款)的处理,实质死者还有股票及其它珠宝手饰并未在遗嘱提及,因此,这些未提及的遗产便需要根据无遗嘱继承法处理。
Personal service
专人送达 由送达人员亲身将法庭或律师楼文件交到收文件人手上。在某些情况下,法庭或法例上可能会要求特别的送达方式,专人送达是其中一种,另外可能是用挂号邮件方式或由登广告的方法。
Personam
对人 与rem对物相对。是拉丁语,指对人或与人有关的。
Petition
请求 在法律上,一个Petition可以是离婚的请求,亦可以是破产的请求,是以一个请求状的形式带出的。
Physical possession
实体占有 Physical possession有别于其它的possession,因为若对象是在一个人的实体占有,即表示那人手上真正占有该对象。不过,实体占有并不等于对象的拥有权。例如买家向卖家订货,卖家已将对象特别与其它货物分割开,而买家已将所有金额支付,那么卖家虽然仍实体占有该对象,但他并非对象的拥有者。
Plaintiff
原告 通常在诉讼过程中,向被告人发出告票的一方为原告,原告可以是个人或是法团,亦可以是政府。
Possessory title
土地占有权 这个土地占有权,并没有任何契据所支持,主要因为占用人已将物业占有了一段长时间,而并没有人提出反对的话,占有人便可因此而将土地注册,成为土地的注册拥有人。
Power of Attorney
委托书 以契约形成,将个人的某些权力,委派于他人身上。最常见的是用于物业管理上,例如业主已移民外国,业主在港的物业,他委派一个可信的人替他管理,亦可以透过委托书要求受委托人替他将物业出租或出售。
Pre-emption
先买 Pre-emption最常出现在有限公司的股权买卖内,因为很多时在公司的章程内会规定,若公司的股东要将手上持有公司的股份出让,就必须要先买给现有的股东,这个情况主要防止有外来的人仕介入公司的业务内。
Premium
补地价 补地价广泛应用在香港的新界土地转让上或房屋署的居者有其屋计划内。若卖家要将这些业卖出,他必须将物业先补地价,拿到补地价纸后,才可将物业卖出,现时买卖情况,亦可以容许卖方收到买方的楼款才补地价。
Presumption of death
推定死亡 香港法例,若配偶失踪达七年或以上时间,在世的配偶可以向法庭申请,推定失踪配偶已死亡。若法庭颁下命令,在世配偶便可处理失踪配偶的遗产。
Prohibition Order
禁制令 禁制令常见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所发出,债权人必须令法庭满意债务人是有意图逃避法律责任,并会逃离香港,故便发出禁制令禁止债务人出境。
Quantum
赔偿金额 在民事诉讼中,特别是一些个人受伤赔偿的案件,很多时候,被告都会承应责任,但至于责任要负多少来制定一个赔偿金额便是这个Quantum的问题。
Question of fact
事实问题 完全由事实为根据,与法律无关,须经由法庭所判决。例如在qiangjian案中,受害人指被被告qiangjian,而被告则指出性行为乃经受害人同意,所以这案件的事实问题是有性行为发生,但至于有没有qiangjian就涉及法律问题。
Question of Law
法律问题 若果裁断是根据事实问题而作出,除非有很特别的情况,否则很难可以从上诉法庭推审下级法庭的裁断。但法律问题就不同,诉讼当事人一般都可以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
Quilt enjoyment
平静享受的权利 平静享受的权利,一般出现于租约内,就算租约内没有明显条款规定业主要提供一平静享受的环境,这个权利都可以作为一般租务住客的隐含条款。
summer阿超
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Law,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1]从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语所使用的语言不仅是英语本身,还包括其它语种,如法语、拉丁文等。法律英语作为专业英语(ESP)的分支学科之一,具有ESP的一般特点:1 课程设置是为满足学习者的特定需要;2 采用所服务的专业学科的教学研究方法和活动组织方式;3 学习重点在于与该专业相适应的语言(语法、词汇、语域)、技巧、语篇以及体裁;[2]4 材料的真实性,即材料来于立法文件、司法文件以及法学家的论著。法律英语是法律科学与英语语言学间交叉学科研究的结晶,因此其研究应从两个视角进行探析。一方面,按照法律的观点、方法以及法律规范、法律文书的特殊需要来研究英语在法学理论及实践中的运用;另一方面,运用语言学,尤其是应用语言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的英语语言特点。法律英语具有以下语言特点:词汇特点一、准确用词与模糊语言的同时出现 法律语言,尤其是立法语言常把准确性与模糊性这一矛盾纳入同一法律规范。根据严格解释原则,在适用法律时,书面文字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因此法律语言用词造句必须十分准确。法律语言尤其是立法语言中很少使用描绘性形容词,而且对表示时间、范围、程度等副词使用极为严格,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歧义。同时,为了追求语意确切、论证周详,法律语言中常使用同义、近义词,如《香港刑法摘要》(Digest of Hong Kong Criminal Law)第八章关于“参加暴动并阻碍船舶、飞机、或者铁路列车罪”中规定“It is an offence for any person taking part in a riot to unlawfully and with force (a)prevent ,hinder or obstruct ,or attempt to prevent, hinder, or obstruct, the loading or unloading, or the movement of ; or (b)board, or attempt to board with intent to do so ; any motor vehicle ,tramcar ,aircraft ,train or vessel . [3]然而在现实中,有许多案子是由于对法律文字的理解不一造成的,这就有赖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如:某一民间贷款协议中写道“I will pay back in a year”,双方当事人对“in”产生不同理解,一方认为是“within”之意(在------之内),另一方则认为是“after”之意(在------之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某些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在语义上不能确指,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无法明确的情况。[4]法律模糊语言包括(1)模糊附加词 即附加在意义明确的表达形式之前、可使本来意义精确的概念变模糊的词语,如about ,or so(2)模糊词语,即有些词及其表达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 ,good(3)模糊蕴涵 有的词概念清晰却含有模糊意义,如night 〔英国法律中为了区分夜盗罪(burglary)与为抢劫而侵入住宅罪(house-breaking),立法上采用了“night”一词,然后将其解释为“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然而各地所处时区不一样,实际中还是难以把握 。〕[5]具体地讲,法律界人士在下例情况下常用模糊语言:1体现法律条文的预见性及适用性《香港合约法纲要》(Digest of Hong Kong Contract Law)中规定:要约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有效。如果要约人没有规定期限的,要约在合理的期限内有效。合理的期限(a reasonable time)在此是一个事实问题,受要约规定的条件影响。英国上诉法院曾裁定:在能够合理地推定受要约人已经拒绝要约之际,合理期限即告结束。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曾裁定:在可以推定要约人已经撤回要约之际合理期限即告结束。[6]2体现礼貌原则在法庭辩论中的控辩双方律师或合议庭中的法官出于对他人的尊重及体现自身的修养,常使用委婉语或非直接用语以表述自己的不同意见。如:my lord ,I take the strongest possible objection to the course proposed by my learned friend.[7]在此,strongest /opposition表达了不同意见,而possible/learned/friend显示了对他人的尊重。3自我保护在诸多合同关于数量、性质、时间的条款中,模糊词常被使用,主要是为了日后产生纠纷时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如一房地产商在其格式合同中写道:The greenery coverage will be between 25%~35%。在此,房地产商就有较大的余地来确定绿地覆盖面积。4故意隐瞒信息当一项交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时其书面文字就可能含有模糊词。此外,一些虚假的商业广告也常用模糊语言。二、冗词的大量使用尽管非法律界人士呼吁法律语言的大众化,但“法言法语”有其根深蒂固的历史渊源。法律界人士认为外来词、古英语及专门术语的使用可使法律语言显得高贵、庄重。1 外来词的借用拉丁文及法语在法律语言中的大量出现,这与英国历史上把语言作为阶级划分和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有密切关系。在英国,拉丁文被视为个人深造的基础;而法语更被视为西欧上层社会的语言。英国、美国甚至中国(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都出版了关于这方面的词典。法律语言中的拉丁文比比皆是,如:actus reus(致罪行为)ad diem(在指定日期)statu quo(现状)infra annos nubiles(未到结婚年龄)naturalis possesio(自然占有)等。此外,也有许多法语出现在法律英语中,如:loi fondamentale(根本法)questionnaire(调查表)saisie(查封、扣押)voir dire(预先审查)writ de mesne(中间令状)等。[8]2古英语及中古英语的使用古英语及中古英语词汇在现代英语中所剩不多,但在法律英语中却常有出现,:如:therein(在其中)thereinafter(在下文中)thereof(其)thereto(附随)herewith(与此一道)whereas(鉴于)thence(从那里)aforesaid (上述的)等。为了显示本行业的特殊性,法律界人士对其有特殊的情结。[9]3法律专门术语及行话的使用狭义上的法律术语指仅出现在或大多数情况下出现在法律文件中的法律科学的特有术语,此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在法律文体中的数量不多,如:garnishee---第三债务人(指代被告保管财产并接到法院扣押令于诉讼未决期间不得处分所代管财产者)imputed negligence---转嫁的过失责任(指可向与行为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追究责任的过失);而广义的法律术语包括在法律文体中被赋予特定法律意义的常用词语,如:action(行动~诉讼)party(党/晚会~当事人)。此外,还有大量行话,如:on the bench (担任法官职务)take silk(担任王室法律顾问)。对于法律英语的初学者而言,在理解法律术语及行话时切忌望文生义。在理解法律语言中的同义和近义术语时,应予以特别注意;鉴于法律用语的准确性要求,它们彼此一般情况下不能替换,如:solicitor---初级律师(在英国指为当事人所聘请的一般辩护律师,承办案件起诉和辩护等事物性工作)与barrister---出庭律师(在英国指有资格出席高等法院的律师),summon ---普通传唤(以传票传当事人、证人出庭)与subpoena---拘传(强制到庭的或附有罚金的传票),complaint(民事起诉状或刑事自诉状)与indictment(公诉起诉状)等。[10]句法特点与科技英语、商务英语相比较而言,法律英语中的句子结构就其长度和使用从句的连续性要复杂得多。法律英语中的长句主要指多重复合句,除主谓结构外,还有许多修饰成分,如从句、短语等,其主从关系有各种连接词贯通以表示逻辑关系,句子结构严谨,如:A negotiating party can expressly stop a statement from becoming an offer,for example by stating that it can not be accepted by the other party or is not intended to be legally binding or by stating that a contract will only come into existence when the maker of that statement signifies assent。(在协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明确表示某项声明并非要约。例如,一方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对方不得就该声明作出承诺,或明确指出其无意使该声明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明确指出只有在其表示同意时合约才告成立。)在理解此种句子时,可以通过调整句子中心、结构、长度以及必要的词汇增减来实现。特别是在理解法律条文时,应清楚其主要由假设与法律适用两部分组成。此外,相对于普通英语而言,法律英语中有大量的被动句型,这主要是为了突出其正式性。语言变体(varieties of language)特点[11]法律英语具有英语的社会方言(social dialect)的特点。社会方言的形成取决于使用者的社会属性。法学家、律师、法官为了突出本行业的优越性,显示自身才华,常使用与众不同的表达方式,即所谓的“正式用语”。如:一般人说“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deliberate”、“think”、“start”,而在法律语言中则用“civil death”、“aforethought”、“hold”、“commence”。此外,法律英语的文体采用应用文体中的公文文体,其特点是用词明晰准确,篇章句法结构严谨,文章形式规范化。当然,立法机关及不同性质的执法、行政机关所使用的语言各有特点;不同法域采用的语体也有所差异,如民事立法多为授权性法律规范,而刑事立法多为禁止性法律规范或制裁性规范。法律英语还具有英语的地域方言(regional dialect)的特点。因为法律英语主要反映的是英语国家同时也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国家的法律文化,所以在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学习法律英语时应对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罗马法系(civil law system)基本法律框架、法律制度、法律概念及其差异有大致了解。同时在理解和翻译时,不能使用形同神不同的中国法律术语简单地加以替换,必要时还得自创术语。如:法律英语中的juror(陪审员)与中国的陪审员(judicial assessor)[12]就具有不同的含义,“parole evidence rule”则译为“排除外在证据原则”,“quiet possession”为“不受干扰的占有权”。当然,不同英语国家的法律英语反映的是不同的法律制度,而且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如美国的各州、英国的各地方政府)之间也存在着法律制度、文化差异。如:“table a motion”在英国为“提出动议以供讨论”,在美国则为“将动议搁置,留日后讨论”;“court of common pleas”为(英)高等民事法庭、(美国某些州的)中级刑事及民事法庭。此外,法律英语的同一术语在不同的法域(legal register)里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所以应根据上下文(context)理解。如:dominion在民法中指完全所有权,在国际公法中则为主权;estoppel在合同法中是不得反悔,在刑诉中则是禁止翻供。[13]三、课程设计正如其它专业英语一样,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材安排等都是由学习者对功能性、实用性英语的要求所决定的,因此本文主张采用以学习者为中心课程设计。1适当的参与者在选择法律英语的教学大纲类型、教学法之前,我们应确定适当的参与者,即学习者与教师。其中学习者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英语与其说是讲解特定目的的材料,还不如说是培训特定的人群。法律英语作为专业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对其参与者有特定要求:学习者———英语水平在CET三级以上,法律专业学生或对法律英语感兴趣者教师———(1)英语教学(ELT/EST/EFT)教师,且具有法律的概念性知识(conceptual knowledge)[14]或对法律感兴趣并能常向法律界认识咨询者;(2)法学教师(law don),且经过英语教学培训者2教学大纲与教学方法教材大纲、教学法以及教材的选择都是由学习者的目的,即教学目标决定的。虽然,不同的学习者有不同的学习动机,但总体而言,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在于:在法律语境中使用英语,对基本法律知识有所了解,提高在世界范围内与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相互交流、参与涉外法律事务以及了解其他国家法律文化的能力,而不仅限于对某一国家法律的全面的、深入的了解。这一教学目标的重点在于培养学习者的在法律环境中语言运用能力及交际能力,因此必须采用相适应的比例模式教学大纲(proportional syllabus)[15]和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方法(learner-centred methodology)。比例模式大纲主要有如下特点:(1)以发展语言交际能力为目标;(2)在兼顾语法能力、交际能力与篇章能力全面发展的同时,在不同的阶段(语言结构阶段、语言交际的不同阶段与专业语言阶段)三种能力可以根据教学目标与学习者的水平进行适当调整;(3)话题、情景、主题、意念等可以被视为课程内容的支持框架,从而使课程具有系统性。当然在设计课程框架时应遵循下述原则:框架应具灵活性;课程框架能适用于不同教学情况;框架中应包括一系列教学单元,并要说明每一教学单元的目的及其所需教学策略。因为法律英语是应用型、功能型英语,所以在课堂上不能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即教师是教学的中心,教学内容是语法结构与词汇记忆,课堂活动主要是句型、语法练习。而所谓“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就是要求教师将重心由教学法转到学习者身上,不能拘泥于某种教学法,因此在课堂活动中应将尽可能少的时间花在语言结构、语法翻译上,而主要内容应是交谈式的、交际型的、以完成特定任务为目的,应鼓励学习者积极参与课堂活动,建立互动型的课堂氛围。具体地讲,教学的重点应在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分析(语域分析、目的环境分析、语篇分析和技能与策略分析[16])以及采用法律专业课堂所用的教学方法,如法律条文的理解、司法实践操作以及法学著作的研读等。3教材在法律英语的教材选择及结构安排上应充分考虑到法律英语是专业英语以及中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的特点。从文体来讲,应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著作、法庭审理与辩护、司法文书写作以及案例分析等;从内容与结构来讲,应依次包括法律英语语言特点的分析及法律英语的中英互译技巧(可以放在教材的序言或附录中)、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17]、英美律师职业介绍、英美主要部门法、国际经贸法律以及中国基本法律制度等(这就需要教师寻找甚至自己编写必要的英语资料,因为专业英语的特点之一就是不可能有完全适合的现成教材)。
我是不是很S
考试大纲考试分试卷一和试卷二,各需三个小时完成。试卷一为选择题。试卷二是主观题,包括案件阅读、翻译和法 务写作三项。 现将试卷结构列出以供参考:试卷(一), 客观题(单选题),共100道小题,每题1分。 本部分试题有以下两部分内容组成:美国法基本知识(90-95%)和逻辑推理(5-10%). 难易程度比例设置:容易题目占50%,中等难度试题占30%,高难度试题占20%。(1)、美国基本知识各部门法比例设置: 1 合同法 10-15% 2 宪法 2-4% 3 侵权法 10-15% 4 证据法 5-7% 5 民事程序法 2-4% 6 刑事程序法 2-4% 7 知识产权法 5-7% 8 商事组织法 10-15% 9 证券法 5-7% 10 财产法 10-15% 11 票据法 2-4% 12 刑法 10-15% (2)、逻辑推理 (5-10%)试卷(二), 主观题,有案件阅读、翻译和法务写作三部分组成。各部分分数分别为25分、40分和35分。 难易程度比例设置:中等难度试题占80%,高难度试题占20%(1)、案件阅读 (case reading and comprehension)共25分 本部分试题包括一篇美国真实案例。要求应试者在准确、快速阅读案例后,根据获得的案例中的信息简略回答有关问题。(2)、翻译(Translation)共40分 本部分试题有两节,Section A 和Section B。Section A 是中译英,Section B 是英译中,各占20分。(3)、法务写作(Legal Writing)共35分 要求应试者根据所给信息,用英文撰写一封律师函,或写一篇法律备忘录(Law Office Memo);或根据所提供的案例,代表某一方写一篇案件辩论书(Brief)。
优质英语培训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