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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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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甲收到一张转账支票想转让给乙入账,甲就需要在支票背面背书,表明票据权利的转移。如果乙还要转让给丙,那么乙也需要继续背书。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甲收到的支票是对方从A银行签发的,而甲的银行账户在B银行,甲可以直接拿到a银行去入账,如果甲觉得a银行不方便,希望拿到b银行去入账,那么甲要在支票背面背书,等于委托b银行代为向a银行收款。就像楼上的同学所说,在支票上签章的人对支票的支付负有连带责任。如果丙拿到支票以后,支票不能兑现,他可以向前面任何一位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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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 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扩展资料:
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限定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
2、 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
3. 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记名背书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保险单据做成记名背书意味着保险单据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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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支票在转让的过程中有一种是转让支票出去的人要在支票背后签名(或盖章),称为背书。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
扩展资料:
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和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占有票据并能证明票据上背书连续不中断的,被认为是合法持票人,与此相关,审查背书的连续不间断,但不负责认定背书人签名的真伪,构成付款人的所有义务,付款人对票据上背书连续之人付款,因而免责英美法处理方法之要点有三:
一是,依据背书形式连续而取得票据这一程序本身,并不授予持票人以完整的票据权利,只有从有权转让者处取得票据者,才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出现在虚假不真实背书后的所有持票人,均非票据权利人;
二是,付款人对虚假不真实背书后的持票人付款,并不能免除向原票据权利人(即失票人)再次付款的法律义务;
三是,虚假不真实背书后的持票人不能向原票据权利人的前手追索。鉴于历史演变及法律理念的不同,虽然认定票据背书连续的“实体规则”存在着区别,但就法律技术方法的逻辑结构而言,两大法系自成体系的规则在各法系内部的调节机理并不存在冲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背书
雨田里得麦圈
英语是: Recite books。解释:recite 英[rɪˈsaɪt] 美[rɪˈsaɪt] vt. 背诵; 叙述; 列举; vt. 吟诵; 详述,列举; vi. 背诵; 叙述; [例句]They recited poetry to one another.他们互相朗诵诗歌。book 英[bʊk] 美[bʊk] n. 书; 卷; 课本; 账簿; vt. 预订; vt. 登记; (向旅馆、饭店、戏院等) 预约; 立案(控告某人); 订立演出契约; [例句]His eighth book came out earlier this year and was an instant best-seller他的第8本书在今年早些时候面世,迅速成为了畅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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