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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一)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二)造船厂、修船厂;(三)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四)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五)滨海矿山、化工、轻工、冶金等工业工程项目;(六)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项目;(七)滨海大型养殖场;(八)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场和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设施;(九)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项目;(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项目。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拆船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执行。第四条建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所在经济区的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七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第八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除按有关规定编制外,还应当包括:(一)所在地及其附近海域的环境状况;(二)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三)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结论;(四)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填报。第九条禁止兴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及海岸转嫁污染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引进技术和设备,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污染措施,防止转嫁污染。第十条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在其区域外建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得损害上述区域的环境质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设置向海域排放废水设施的,应当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选择好排污口的位置。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排放的,出水管口位置应当在低潮线以下。第十四条建设港口、码头,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港口、油码头、化学危险品码头,应当配备海上重大污染损害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现有港口、码头未达到前两款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港口、码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设置或者配备。第十五条建设岸边造船厂、修船厂,应当设置与其性质、规模相适应的残油、废油接收处理设施,含油废水接收处理设施,拦油、收油、消油设施,工业废水接收处理设施,工业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设施等。第十六条建设滨海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核环境保护和放射防护的规定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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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污染来自:第一,陆地上的各种内燃机和车辆。它们排放的含油废气经由大气最终沉降入海,估计全世界仅汽车排出的废气每年就将180万吨石油带入海中。第二,港口、码头石油和石油产品的泄漏。沿海城市的工厂,尤其是炼油厂,也将大量石油带入海中。近年来,储油设施有所发展,目前有的国家已建成高60米、直径82米、储油能力达7万吨的海底油库。一旦发生事故,将给海洋带来灾难性的污染。第三,海上石油勘探、开采。全球石油最终储量约2954亿吨,其中约有1/3在海底。世界上有70多个国家在海上进行石油勘探,其中约23个国家开采海上油田。海上的钻井、试油、井喷、事故性漏油,都会造成污染。据不完全统计,1955—1980年间,世界上共发生较大的海上钻井事故131起。平均1000口油井要发生1次少量溢油事故,平均10000口油井发生1次油井事故。第四,海上石油运输。现在世界每年石油产量约30多亿吨,其中约5亿吨来自海底油田,约10亿吨从产地到消费地是通过海上运输,并且运输量以每年4%的速度增长。目前,世界上共有油轮4000多艘,其中20万吨级以上的超级油轮约700艘。油轮在营运期间会排放出废油和舱底油污水、油泥、燃油舱的压舱水、油船的货油舱压舱水及洗舱水,输油管及连接部位也会漏油。据估计,每年因人类活动进入海洋的石油约达1000万吨。在黑海,由于有5万多艘海轮航行,每年因事故在海上泄漏的石油达到11万吨,一些海域甚至漂浮着成片的油污,并形成油膜,对黑海环境造成很大的威胁。由于注入黑海的淡水较少,有专家警告,如再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几十年后这里将可能变成死海。海洋石油污染中危害最重的是溢油污染。溢油量有时可达几十万吨,大量的石油瞬间溢散入海洋,危害严重。溢油主要来自船舶作业和船舶事故,以及石油平台、储油和输油设施的偶发性事故。油船事故溢油每年约40万吨,占入海石油总量的10%~15%。其中约75%的事故发生于港口船舶正常作业,如装卸油。但这类事故溢油量较小,其中92%以上小于7吨,每年的总溢出量不到2万吨。而油轮碰撞与搁浅事故所造成的溢油,其中约有1/4都在700吨以上。1956—1980年,全世界发生100吨以上的重大溢油事故约101起。我国在1974—1984年期间发生的100吨以上的溢油事故为19起。目前海洋石油污染最多的来源是油船海难事件。船舶,主要是油轮在航行途中因触礁、碰撞、搁浅和失火等意外情况而遇难,所载石油全部或一部分流入海洋。在一般情况下,一旦油船沉入海中,油舱或油槽里的油料便通过甲板上的漏洞或裂缝源源不断地流出。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美国海岸警备队查明有61艘油船,总载油量84万吨沉没在美国大西洋和太平洋沿岸,并不断冒出油来。另外,船舶沉没后,即使当时船舶油槽中的油品没有泄漏,但在甲板被海水腐蚀穿孔之后仍然会泄漏出来。如1940年4月,一艘德国巡洋舰在挪威奥斯陆峡湾沉没,到1969年才开始漏出油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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