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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已经成为一部分人的选择了,因为商标转让具有较明显的便利性。但是关于商标转让你有了解多少呢?在江西进行商标转让要走什么流程呢?在江西转让商标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相信大家对这些还有很多的不了解,今天就让吉安盛铭为大家整理相关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起到一定的作用。一、在江西进行商标转让要走什么流程?1、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2、商标转让所需文件: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3、商标转让时间:大约需要6-10个月左右。 二、在江西的低价商标转让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1、《商标法》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商标局制备的固定书式《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加盖公章或签字; 2、商标转让中手续办理人必须向商标局提交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商标代理委托书等材料,同时缴纳商标转让申请费 4、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可以暂时不需要提交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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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及个人商标注册费用流程时间整个过程1、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人注册商标需要支付270元申请费用;3、商标注册的时间是4-8个月左右,正常一个工作日会下发受理号,一个礼拜中国商标网上显示;4、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会先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当场退回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的,接收申请文件。之后商标局会对申请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查。5、经进一步审查合格的,商标局发放缴费通知书,申请人缴费后予以受理,发放《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经进一步审查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6、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商标图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7、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申请人在中国商标网上查阅《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等相关规定。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给出了商品和服务大致的分类原则。申请人可以查阅。一般来说,类别标题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原则上构成这些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一般性名称。所以要确定每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就得查看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分类表。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对于颜色组合商标和指定颜色的商标所需提供的黑白稿,应另行制版,制作一张清晰的黑白图样,不能简单的复印原图样。该黑白稿在注册申请时可不提交,如审查后续需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知申请人另行补充提交。三、注意事项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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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有什么特点呢?1、商标是用于商标或者服务上的标志,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标或者服务2、商标是区别他人商标与服务的标志,具有区别性与显著性功能,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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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费用规费1000元,这是国家商标局统一注册费用,是上报到国家商标局的费用。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另需交800—1000元的代理费用。 注册流程:1、 形式审查(约20日):商标局对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手续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若符合法律规定,审查机构编定申请号,确定申请日,下发《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2、 实质审查(约6-8个月):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禁用条款、不具有显著性、存在近似商标等)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3、 初审公告(3个月):商标初审公告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4、 领取注册证(约1个月):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发放注册证。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拓展资料只有具有以下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民事主体、自然人才可在我国提出商标申请:1、 依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主体申请商标注册的范围,不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2、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这些主体申请商标注册的范围,必须以核准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经营的农副产品为限。3、 外国企业或外国自然人,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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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原《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实施,1993年2月进行过一次局部修改,2001年10月27日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随之国务院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也进行了系统修改并于2002年8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重新公布,定于2002年9月15日施行。与此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2年10月12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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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1992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刘敏学一、商标法修改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足1982年8门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是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核心的一部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商标法》施行九年多来,对保护生产力,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1982年商标注册申请数量为18565件,1991年增至67604件;有效注册商标1982年底为84047件,1991年底增至318915件;来我国注册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也不断增加,1982年有28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13148件,1991年有62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47859件。 《商标法》毕竟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同时,我国又先后于1985年和1989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标制度,并与国际上通行做法相衔接,以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现行《商标法》作适当的修改是必要的。经过3年多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现行商标法)是1982年8月23日由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改。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商标的所有权人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商标保护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些方面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已对外承诺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协议。为了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商标法作适当的修改是迫切需要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现行商标法实施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这次修改现行商标法,从完善现行商标保护制度考虑,主要是按照我国对外承诺,对现行商标法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存在差距的条款作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节录)(2001年4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许多常委委员认为,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商标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 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对商标法作出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我国商标法既保护商品商标,也保护服务商标,因此,不仅应当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而且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等五个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节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二、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加强商标管理不仅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包括了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法立法目的中应体现这一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建议表决稿第一条)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四、关于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六条、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行商标法对此未作规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只是规定了对“公众熟知的商标”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8年修订后重新发布。实践中,我国已经按照巴黎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做法,草案增加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六条).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985年3月,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开始了中国在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方面的探索性实践。 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1件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 1988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处理商标纠纷案件中认定英国尤尼利弗公司的“Lux及力士”商标为驰名商标,禁止上海百货公司日用品批发部在皂盒上使用该商标。 1989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还认定中国“同仁堂”商标为驰名商标,以帮助当时的北京市药材公司解决该商标在日本遭抢注的问题。 1991年至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还曾以公众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先后大张旗鼓地认定过“海尔”、“贵州茅台”、“张裕”、“熊猫”等18件驰名商标。这些举措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促进了法律意义上驰名商标的概念在中国企业以及社会公众中的传播。 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第56号局令的形式发布并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国家工商局56号令》)。其英文本中“驰名商标”一词也译做“wen—known mark”。这是中国明确保护“驰名商标”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 2001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认定美国杜邦公司的“DUPONT”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他人将该商标作为域名注册的一审判决。这是中国司法机关认定和明确保护驰名商标的第一个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