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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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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说》([德]卡尔·施米特)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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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宪法学说

作者:[德]卡尔·施米特

译者:刘锋

豆瓣评分:9.4

出版社:世纪文景/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6-4

页数:576

内容简介:

◆无论左派、右派还是中间立场的政治思想者,都难以摆脱他那充满悖论与危险的思想幽灵。

◆0世纪最具争议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扛鼎之作

◆既是法制思想史,又是比较宪法论,更是民主政治论

◆无论“共和”还是“宪法”,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人类的政治问题

《宪法学说》是施米特一生中篇幅最大的著作,从公法角度对魏玛宪法及其所依托的议会民主制作了细致剖析,既是法制思想史,又是比较宪法史,更是民主政治论。施米特力图让人们清楚地看到,宪法是人类政治行为的结果,不能把宪法看成一架万能机器,宪法的效力有赖于制定宪法的人的政治意志,人类的政治问题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

【评论】

刘小枫:共和和革命之后,古典的“国家学说”已经无法应对现代民主政治问题,需要另立“宪法学说”。施米特从公法学角度审视魏玛宪法,指望魏玛民国的政治家们的“智识力”有所提高,为捍卫新生的自由民主共和国保持清醒的警觉,果断采取必要的措施。

吴庚(台湾大学教授,《宪法学说》台版译者):近年大陆出版了不少外国名著的译本,笔者也曾阅读其中法律或政治学的若干译作。印象中,以本书的译文最佳,堪称水准以上的翻译作品。施米特的原著本来就不易理解,能够作相当精准的翻译,可见译者造诣之一斑,令人赞佩。尤其原著德文以外凡法文、英文、拉丁文也都一律加以翻译,实属难能可贵。

哈耶克:[施米特的论著]最具学识且最富洞见力。

列奥•施特劳斯:施米特是在一个自由主义的世界上承担起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在此,我们是指他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发生在自由主义的视界之内。他的非自由主义倾向依然受制于无法克服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

阿伦特:施米特乃“德国学界宪法和公法领域最重要的人”。

雷蒙•阿隆:施米特是“韦伯传统下伟大的社会哲学家”。

哈贝马斯:施米特是“韦伯合法的儿子”。

赫尔穆特•舍尔斯基:施米特蒙受的是数世纪以来不为人们所承认的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的命运。

《法兰克福汇报》:施米特“如今甚至开始盖过韦伯的光芒”。

雨果•巴尔:罗马失火时,弹琴固然要不得;然而,这个时候研究水力学理论却完全正当。施米特属于那种“研究水力学理论”的人,他是具有罕见信念的思想家……

扬–维尔纳•米勒: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现代性所作出的前沿性和总体性的攻击,产生了巨大而持久的知识上的影响。由此带来的知识和理论上的碎片,不断地为欧洲以及欧洲以外的知识群体中的政治思想者所捡拾。事实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20世纪尚没有哪个思想家像施米特一样有如此多的来自不同领域的读者群。

张旭东:基于对魏玛共和国民主制度的分析,施米特全面思考了自由主义的理论局限,成为整个20世纪最重要、最精彩的自由主义批评家。

我们可以把施米特看作是尼采以来西方“价值重估”、道德超越和通过颠覆和消解传统而不断自我肯定的总体方向上的最后一个重要路标。

刘擎:今天的知识界,从德国到欧美乃至中国,施米特的思想幽灵正在徘徊游荡,吸引了分属不同意识形态与知识谱系的学者和知识分子……当然,施米特在世的时候绝不是默默无闻的学者,但对学术思想界而言,他在最近二十年间的影响甚至超过了他生前最为鼎盛的时期。如果在当代谈论西方思想,特别是政治哲学和法学,我们似乎逃不开施米特幽灵的纠缠。

严搏非:施米特的价值不在于他的答案,而在于他的问题,没有人能绕过去。左翼和右翼、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独裁者和“游击队员”,所有与他争辩的人都成了向他学习的弟子,无法绕过他那巨大的、悖论性的、危险的存在。在这张名单上,仅我们熟知的就有罗尔斯、哈贝马斯、福柯、德里达、德沃金,一直到齐泽克、阿甘本和哈特及内格利。

作者简介:

【作者】

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

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

施米特的写作生涯长达60余年,在20世纪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纪的霍布斯”之称,其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以决断论为著;并提出了许多公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等。

施米特出生在德国西部威斯特伐里亚的一个小镇普勒腾贝格的天主教家庭,从小喜好文学、艺术、音乐、哲学、神学,曾就读于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与斯特拉斯堡大学。1910年完成博士论文《论罪责与罪责模式》,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施米特一边研究新康德主义法理学,一边写论瓦格纳的华彩文章。1916年以《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一文取得教授资格,并发表了一部从政治哲学角度论诗人多伯勒的长诗《北极光》的专著,从此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与塞尔维亚女子帕芙拉•多萝蒂克结婚。

1933年,施米特担任柏林大学教授,同年,出于诸多策略性的考量,加入纳粹党。“二战”后,施米特曾被冠以“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的称号。1933—1936年,施米特担任普鲁士政府成员,享有众多学术职位,包括著名的《德意志法学家报》主编。1936年后,施米特因其在纳粹执政前后态度之转变,及其入党甚晚的事实而渐受部份党政高层质疑,且受到党卫军机关报《黑衣军团》的攻击。战后被盟军逮捕并移送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应讯,却未被起诉而获开释。施米特后因拒绝与西德政府“去纳粹化”政策妥协而被永久剥夺正式任教之权利。纵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续著书立说,对西德公众舆论以及欧洲左、右翼知识精英发挥其影响力。施米特以96岁高龄逝世于慕尼黑,葬于故乡普勒腾贝格,墓碑上铭刻着施米特对自己的盖棺论定:“他通晓律法。”

施米特与马克斯•韦伯曾有所来往,且深受其影响,部分地继承了韦伯对现代性批判的论题,其中一个明确的倾向就是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但称施米特为“反自由主义者”,则失之草率,有学者认为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是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批判。

【译者】

刘  锋

北京大学文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英语系教授,并担任《国外文学》编辑工作。主要从事文学理论以及英国维多利亚时期思想文化的研究。著有《<圣经>的文学性诠释与希伯来精神的探求》等,并曾发表文学理论等方面的论文十几篇,学术译著包括《基础神学》《宪法学说》等多部。

自由派的读者英文

91 评论(10)

Z.L.小姐

马尔萨斯(Thomas Robert Malthus,1766-1834),英国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牧师和教授,马尔萨斯主义(Malthusianism)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在《人口原理》一书中所创立的人口理论体系。马尔萨斯在《人口原理》从两个抽象前提出发:第一,食物为人类生存所必需;第二,两性间的情欲是必然的,但几乎保持现状;认为在这两者中,人口增殖力比土地生产人类生活资料力更为巨大。人口,在无所妨碍时,以几何级数率增加,即以1、2、4、8、16、32、64、128、256、512的增加率增加;生活资料将以1、2、3、4、5、6、7、8、9、10的算术级数增加率增加。当人口增加超过了生活资料的增加,自然就会发生贫困和罪恶来限制人口增加。马尔萨斯在《人口原理》第一版中把自己的理论归结为三点:“人口增加,必须受生活资料的限制;生活资料增加,人口必然增加;占优势的人口增加力,为贫穷及罪恶所抑压,致使现实人口得与生活资料相平衡。”在《人口原理》第二版中,马尔萨斯提出了所谓道德抑制,即无力赡养子女的人不要结婚,并且在婚前要保持贞操。他认为,如果不实行道德抑制,那么由人口增殖超过生活资料增长而产生的贫困和罪恶就无法避免。他把原先提出三点结论改为“1、人口必然地为生活资料所限制。2、只要生活资料增长,人口一定会坚定不移地增长,除非受到某种非常有力而又显著的抑制的阻止。3、这些抑制和那些遏止人口优势力量并使其结果与生活资料保持同一水平的抑制,全部可以归纳为道德的节制,罪恶和贫困。”马尔萨斯认为这就是支配人类命运的永恒的和自然的人口规律。马尔萨斯利用他所编造的所谓人口原理,首先反对葛德文等人的社会改革论,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贫穷和罪恶并不是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造成的,而是人口规律作用的结果。废除财产私有制,实行婚姻自由,改善和提高人们的生活,势必刺激人口增加,最终使建立起来的平等社会制度趋于瓦解。只有保持财产私有制以及各人担负起养育自己孩子的责任,才能使人们自制,不致于生殖过多的子女。所以,财产私有制是出自人性的“人口自然规律”的支配而产生,它是永恒存在而不能被推翻的;其次,竭力反对当时英国实行的济贫法,认为济贫法使不能独立维持家庭的人也将结婚,生育子女,这是供养贫民以创造贫民。他宣扬贫民产生的原因是他自身贫困,救济的手段,在他自己身上,而不在于别人,政府和社会对此是完全无力的;再次,宣扬工人工资水平取决于工人人口的多寡。他认为一国的生活资料是一定的,如果人口增加超过了生活资料的增长、工人人数超过劳动市场需求的比例,就会使工资下降和工人生活恶化,从而使工人繁殖减少,人口增加减少。工资低廉,工人人数众多,工人为维持自己的收入,就必须加倍地努力工作,从而促进生产的发展。直到后来,生活资料和人口保持同一比例,于是工人生活获得改善,工资又提高,对人口限制又会放松,工人的生活会再度恶化。工资水平就是这样随人口的增减而上下波动。马尔萨斯的人口原理的主要论点之一,他以“土地收益递减规律”作为自己人口理论的经济学和自然史的基础,认为由于“土地收益递减规律”的作用,使食物赶不上以几何级数速度增加的人口的需要。马尔萨斯主义的错误和反动本质,就在于他抛开社会制度,从人类作为生物的属性出发,制造了一个抽象的永恒的“人口自然规律”,把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造成的劳动群众失业和贫困,都归因于人口的增长速度超过生活资料的增长速度,掩盖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群众的失业和贫困的真正根源,公然宣扬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由“人口自然规律”所决定的,是永恒不变的,从而反对社会革命。

270 评论(8)

真锈菜刀

乔治·戈登·拜伦(George Gordon Byron)(1788.1.22-1824.4.19),是英国浪漫主义文学的杰出代表。1788年1月22日出生于伦敦,父母皆出自没落贵族家庭。他天生跛一足,并对此很敏感。1805-1808年在剑桥大学学文学及历史,他是个不刻苦的学生,很少听课,却广泛阅读了欧洲和英国的文学、哲学和历史著作,同时也从事射击、赌博、饮酒、打猎、游泳、拳击等各种活动。1809年3月,他作为世袭贵族进入了贵族院,他出席议院和发言的次数不多,但这些发言都鲜明地表示了拜伦的自由主义的进步立场。 其代表作品有《恰尔德·哈罗德游记》《唐璜》(Don Juan, 1818-1823)等。伤感主义 18世纪后期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的一种文艺思潮,也称为“主情主义”。该派作家崇尚感情,把感情看的高于“理性”,因而强调文学的主要任务是细致刻画任务的心理动态和描写人物的不幸遭遇,以便唤起读者在感情上的同情和共鸣,表达出对当时贵族阶级的理性主义和古典主义的反抗。伤感主义把个人主义和主观幻想的因素带进文艺,对19世纪浪漫主义文学的产生和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所以又被称为“前浪漫主义”。

209 评论(14)

武汉王钦

《宪法学说》([德]卡尔·施米特)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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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宪法学说

作者:[德]卡尔·施米特

译者:刘锋

豆瓣评分:9.4

出版社:世纪文景/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6-4

页数:576

内容简介:

无论左派、右派还是中间立场的政治思想者,都难以摆脱他那充满悖论与危险的思想幽灵。

0世纪最具争议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扛鼎之作

既是法制思想史,又是比较宪法论,更是民主政治论

无论“共和”还是“宪法”,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人类的政治问题

《宪法学说》是施米特一生中篇幅最大的著作,从公法角度对魏玛宪法及其所依托的议会民主制作了细致剖析,既是法制思想史,又是比较宪法史,更是民主政治论。施米特力图让人们清楚地看到,宪法是人类政治行为的结果,不能把宪法看成一架万能机器,宪法的效力有赖于制定宪法的人的政治意志,人类的政治问题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

【评论】

刘小枫:共和和革命之后,古典的“国家学说”已经无法应对现代民主政治问题,需要另立“宪法学说”。施米特从公法学角度审视魏玛宪法,指望魏玛民国的政治家们的“智识力”有所提高,为捍卫新生的自由民主共和国保持清醒的警觉,果断采取必要的措施。

吴庚(台湾大学教授,《宪法学说》台版译者):近年大陆出版了不少外国名著的译本,笔者也曾阅读其中法律或政治学的若干译作。印象中,以本书的译文最佳,堪称水准以上的翻译作品。施米特的原著本来就不易理解,能够作相当精准的翻译,可见译者造诣之一斑,令人赞佩。尤其原著德文以外凡法文、英文、拉丁文也都一律加以翻译,实属难能可贵。

哈耶克:[施米特的论著]最具学识且最富洞见力。

列奥•施特劳斯:施米特是在一个自由主义的世界上承担起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在此,我们是指他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发生在自由主义的视界之内。他的非自由主义倾向依然受制于无法克服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

阿伦特:施米特乃“德国学界宪法和公法领域最重要的人”。

雷蒙•阿隆:施米特是“韦伯传统下伟大的社会哲学家”。

哈贝马斯:施米特是“韦伯合法的儿子”。

赫尔穆特•舍尔斯基:施米特蒙受的是数世纪以来不为人们所承认的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的命运。

《法兰克福汇报》:施米特“如今甚至开始盖过韦伯的光芒”。

雨果•巴尔:罗马失火时,弹琴固然要不得;然而,这个时候研究水力学理论却完全正当。施米特属于那种“研究水力学理论”的人,他是具有罕见信念的思想家……

扬–维尔纳•米勒: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现代性所作出的前沿性和总体性的攻击,产生了巨大而持久的知识上的影响。由此带来的知识和理论上的碎片,不断地为欧洲以及欧洲以外的知识群体中的政治思想者所捡拾。事实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20世纪尚没有哪个思想家像施米特一样有如此多的来自不同领域的读者群。

张旭东:基于对魏玛共和国民主制度的分析,施米特全面思考了自由主义的理论局限,成为整个20世纪最重要、最精彩的自由主义批评家。

我们可以把施米特看作是尼采以来西方“价值重估”、道德超越和通过颠覆和消解传统而不断自我肯定的总体方向上的最后一个重要路标。

刘擎:今天的知识界,从德国到欧美乃至中国,施米特的思想幽灵正在徘徊游荡,吸引了分属不同意识形态与知识谱系的学者和知识分子……当然,施米特在世的时候绝不是默默无闻的学者,但对学术思想界而言,他在最近二十年间的影响甚至超过了他生前最为鼎盛的时期。如果在当代谈论西方思想,特别是政治哲学和法学,我们似乎逃不开施米特幽灵的纠缠。

严搏非:施米特的价值不在于他的答案,而在于他的问题,没有人能绕过去。左翼和右翼、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独裁者和“游击队员”,所有与他争辩的人都成了向他学习的弟子,无法绕过他那巨大的、悖论性的、危险的存在。在这张名单上,仅我们熟知的就有罗尔斯、哈贝马斯、福柯、德里达、德沃金,一直到齐泽克、阿甘本和哈特及内格利。

作者简介:

【作者】

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

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

施米特的写作生涯长达60余年,在20世纪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纪的霍布斯”之称,其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以决断论为著;并提出了许多公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等。

施米特出生在德国西部威斯特伐里亚的一个小镇普勒腾贝格的天主教家庭,从小喜好文学、艺术、音乐、哲学、神学,曾就读于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与斯特拉斯堡大学。1910年完成博士论文《论罪责与罪责模式》,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施米特一边研究新康德主义法理学,一边写论瓦格纳的华彩文章。1916年以《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一文取得教授资格,并发表了一部从政治哲学角度论诗人多伯勒的长诗《北极光》的专著,从此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与塞尔维亚女子帕芙拉•多萝蒂克结婚。

1933年,施米特担任柏林大学教授,同年,出于诸多策略性的考量,加入纳粹党。“二战”后,施米特曾被冠以“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的称号。1933—1936年,施米特担任普鲁士政府成员,享有众多学术职位,包括著名的《德意志法学家报》主编。1936年后,施米特因其在纳粹执政前后态度之转变,及其入党甚晚的事实而渐受部份党政高层质疑,且受到党卫军机关报《黑衣军团》的攻击。战后被盟军逮捕并移送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应讯,却未被起诉而获开释。施米特后因拒绝与西德政府“去纳粹化”政策妥协而被永久剥夺正式任教之权利。纵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续著书立说,对西德公众舆论以及欧洲左、右翼知识精英发挥其影响力。施米特以96岁高龄逝世于慕尼黑,葬于故乡普勒腾贝格,墓碑上铭刻着施米特对自己的盖棺论定:“他通晓律法。”

施米特与马克斯•韦伯曾有所来往,且深受其影响,部分地继承了韦伯对现代性批判的论题,其中一个明确的倾向就是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但称施米特为“反自由主义者”,则失之草率,有学者认为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是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批判。

【译者】

刘 锋

北京大学文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英语系教授,并担任《国外文学》编辑工作。主要从事文学理论以及英国维多利亚时期思想文化的研究。著有《<圣经>的文学性诠释与希伯来精神的探求》等,并曾发表文学理论等方面的论文十几篇,学术译著包括《基础神学》《宪法学说》等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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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喜lucklily

Malth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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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清池79

表现主义:卡夫卡《变形记》意识流:伍尔芙《墙上的斑点》普鲁斯特《追忆逝水年华》福克纳《喧哗与骚动》超现实主义:阿拉贡《巴黎的乡下人》存在主义:加缪《局外人》萨特《恶心》、《存在与虚无》(哲学著作)荒诞派:贝克特《等待戈多》尤奈斯库《秃头歌女》新小说派:西蒙《风》罗布—格里耶《窥视者》黑色幽默:海勒《第二十二条军规》魔幻现实主义:鲁尔福《佩德罗•帕拉莫》马尔克斯《百年孤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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