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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盐儿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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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过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法律依据:《国际法院规约》 第二条 法院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选举之。

国际法的特点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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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

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

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过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扩展资料:

国际法按其适用范围,有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之分,一般国际法是对所有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对两个或少数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

从地理上分,有普遍性国际法和区域性国际法,普遍性国际法是对全世界各国都有拘束力的国际法,而区域性国际法是仅对某一地区国家有拘束力的国际法,例如“美洲国际法”、“拉丁美洲国际法”。

这些是国家之间关系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表现。但是,从本质上说,只有一般的、普遍性的国际法才是通常所说的国际法,而所谓特殊国际法或区域性的国际法都必须受一般的、普遍性的国际法的制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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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指那些各国普遍接受,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接受的普遍性:各国所公认(2)适用的全局性:①属地效力:适用于全球各区域的普遍性原则; ②属人效力: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均具拘束力;③属物效力:适用于国际法的各个部门、各个分支。(3)作用的支柱性:①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的基础: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要么是由国际法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其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②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存在的基础: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不能与其相抵触,否则无效;③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了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强行法(jus cogens):是与任意法(jus dispositivum)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必须绝对执行的,不得任意违反或更改的法律规范。在国际法上,又称为“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改之规范。其具有以下特征:(1)国际社会作为全体予以接受;(2)国际社会公认不许损抑;(3)只有今后出现同一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则,否则不能随意更改。2、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的关系(1)二者相同之处:①都得到了国际社会全体或者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或接受;②其法律约束力都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③都是为维护国际社会的最基本的公共秩序和全人类最根本的共同利益。(2)二者的不同之处:①前者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而国际强行法多数只是某一特定部门的具体规则,如海洋法中的海洋自由原则,人为共同继承财产规则,国际人权法中的禁止酷刑原则,禁止种族灭绝等等。②前者明确规定在国际法律文件中,而后者一般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③前者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指导性,其法律效力的实现要依靠具体的国际法规则,而国际强行法绝大多数本身就是具体的规则,无需借助其他国际法规则就可实现。(3)二者的关系: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之间是种属关系(即包含与被包含关系)。①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有强行法性质;②国际强行法并不一定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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