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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的定义及概念:"TRIPS"协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的简称。这个文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TRIPS”的宗旨是: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的障碍。"TRIPS"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共有以下八个方面: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权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TRIPS协议TRIPS协议同时,对上述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及行使标准、施行、获得与维持程序、纠纷的预防及解决等,协议中均作了详细规定,已超出任何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将使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问题密不可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定义:公约对知识产权所下的定义是: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的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公约的实质性条款规定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各项问题,包括该组织的宗旨、职权、组织机构、总部及财务问题。公约规定,对本公约不允许有保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简介:《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TheconventionEstablishingthe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简称“WIPO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同盟的国际局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同盟的国际局的51个国家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尔摩会议将两国际机构合并,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根据公约成立的政府间国际机构,定名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英文简称WIPO。1974年12月,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按照公约第5条成员资格的规定,任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盟成员国,以及虽未参加任何同盟,但只要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或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会议邀请的国家,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截止2004年12月31日缔约方总数为181个国家,1980年6月3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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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定义条约(tiaoyue)的简称:国家和国家签订的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或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书。条约 (treaty) 在广义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或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共同议定的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军事等方面,按照国际法规定它们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条约、专约、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以及宪章、规约等。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现代国际法和国际缔约实践公认国家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它们都有缔约权。还在争取独立的被压迫民族的政治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也是国际法主体,有权缔约。国家缔约权一般都由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通常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他们委派的全权代表行使。1969年维也纳联合国条约法会议通过了《条约法公约》,规定了缔结条约程序和原则。条约在狭义上是指具体名称定为条约的国际法律文件,往往是国家间议定的政治性的、最重要的、规定根本关系的文件,其缔结和生效的形式及程序比较隆重,一般需经批准和交换或交存批准书,签字人级别比较高,有效期比较长。专约是指国与国之间就专门问题达成的协议。有些专约是补充现有条约的(如政治同盟条约的军事专约),有些是解决国际关系中的专门问题的(如渔业、邮电专约)。专约通常是双边的,但也有多边的。公约 (convention) 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有的公约由专门如集的国际会议制定。协定 (agreement)一般是指国家间、国际组织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用来解决专门问题或临时问题而缔结的契约性文件。协定对签字各方面都有约束力,并要求其履行协定所规定的义务,保证享受充分的权利。协定一般分为序言、实质性条款和最后条款三部分。协定可以是双边的或多边的,其缔结和生效的法律程序可以比条约简单,即经过签字或核准就可生效,但是有些协定也需经过批准。议定书 (protocol) 是指缔约国对条约或协定的解释、补充、修改或延长有效期以及关于某些技术性问题所议定缔结的国际法律文件。有时附在条约或协定之后,有的也作为独立的条约。有时国际会议对某项问题议定并经签字的条约也叫议定书。换文是指两国(或多国)就已经议定的事项所交换的、内容相互一致的几个外交照会的合称。这种外交照会,通常由双方(或多方)在事先约定的日期同日发出或先后发出,并在照会中写明来照和复照构成两国(或多国)间的一项共同同意。换文一般用来补充正式条约或确定关于处理某一特殊问题已达成的共同同意。如建立外交关系的换文、有关贷款协定某些事宜的换文、承认商标或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等。宪章 (charter)是指国家间关于某一重要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具有国际条约的性质。一般规定该国际组织的宗旨、原则、组织机构、职权范围、议事程序以及成员国的权利义务等,属于多边条约的一种,如《联合国宪章》、《美洲国家组织宪章》、《非洲统一组织宪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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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WTO)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TRIPS)1994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此轮谈判的最后协议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并制定了相应规则。即WTO成员国必须遵守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所有协议,同时简化了解决成员国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截至2002年1月,WTO共拥有144个成员,贸易量占了全世界贸易量的90%以上。有30个以上国家正在进行加入谈判。TRIPS要求所有WTO成员对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地理标识、集成电路外观设计以及未公开信息在内的、范围广泛的知识产权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如此一来,TRIPS协议就涵盖了目前存在的、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协议,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巴黎公约》和《尼泊尔公约》,并增加了一些新的义务,诸如地理标识、专利、商业秘密以及政府在知识产权强制性执行方面的义务等。由所有成员国代表参加的即TRIPS理事会,负责管理与TRIPS协议有关的事务。TRIPS理事会根据协议本身的授权以及两年一次的WTO部长级会议的要求,对TRIPS协议各个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在TRIPS协议执行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以下几方面的问题:l 第7条所提出的目标,即“知识产权应当有助于技术转让”,是否能够实现,特别是对WTO的发展中成员国家来说。l TRIPS协议第8条与协议其它条款之间存在潜在的矛盾。第8条允许成员,在TRIPS协议框架下,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共健康及防止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而其他条款则规定了对药品提供专利保护的义务、对授予强制许可条件的限制(第31条)、专利权例外规定的范围(第30条)等。l 协议第39条,关于保护实验数据,以防止"不公平的商业使用"。l 协议第23条关于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识提供额外保护规定的合理性。l 与生物有关的发明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微生物(协议第27条第3.(b))以及植物品种,与其他国际公约,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一致性问题。l 成员国中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为履行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的义务,所需付出的成本。TRIPS协议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在WTO成员中的发达国家应当在协议生效后的1年内实施协议的所有规定;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应当在2000年1月1日前实施;如果发展中国家将专利保护范围拓宽到,覆盖药品之类的目前尚未受到保护的新领域,则可获得5年的额外过渡期限。协议还规定,最不发达国家(LDCs)应在2006年之前实施TRIPS协议,但多哈部长会议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将对药品保护的过渡期限延长了10年。当TRIPS协议的解释与一国执行该协议的国内法律生发冲突时,成员国可以将案件提交WTO的争端解决委员会(DSB)予以解决。至今已有24个涉及TRIPS协议的案件启动了争端解决机制,其中:23个案子是发达国家成员提出的,1个是巴西提出的;16个涉及发达国家之间的争端,7个涉及发达国家提起的与发展中国家的争端,1个是巴西提起的与美国的争端。在上述24个案子中,10个通过双方协商得以解决,7个由按照程序设立的专家小组作出裁决,另外7个悬而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