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筷子93
CCPIT是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是全国性对外贸易投资促进机构,成立于1952年。
主要职责:
1、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发展战略,促进对外贸易、双向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
2、推进与境外对口机构机制化合作;接待境外高层次经贸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贸代表团出访;
3、管理全国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负责中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事务;
4、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
5、在外经贸领域代言工商,参与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对外经贸谈判和国际商事规则制定;
6、开展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和海事仲裁等工作,签发和出具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对外贸易有关文件和单证,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服务;
7、组织产业和企业应对经贸摩擦;提供经贸信息、经贸培训等服务。
扩展资料:
历史沿革:
中国贸促会成立于1952年5月,当时正值西方国家对新中国实行经济封锁和禁运,中国贸促会同世界各国的民间贸易团体积极开展双边和多边交往,为发展国际间的正常经济贸易关系而努力。
至六十年代中期,中国贸促会已同日本、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加拿大等许多当时尚未同中国建交的国家,建立和发展了民间贸易联系,并先后同日本、联邦德国、法国、奥地利等国的有关团体签订了民间贸易 或经济关系的协定。
1994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颁布了《对外贸易法》和《仲裁法》,在《对外贸易法》中,明确了中国贸促会作为贸易促进组织所应具备的职能和承担的任务;在《仲裁法》中,明确了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由中国国际商会设立,从而确立了中国国际商会涉外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
1986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国家委员会名议申请加入国际商会,经过8年多的谈判和努力,1994年11月,国际商会第168次理事会正式通过决议,同意中国加入国际商会并组建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会。
1995年1月1日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包括中国国际商会在内的 171家工商组织、经贸团体及企业作为创始会员,中国国际商会作为主席单位。
参考资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
MyronKiven
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成立于1919年,发展至今已拥有来自130多个国家的成员公司和协会,是全球唯一的代表所有企业的权威代言机构。国际商会以贸易为促进和平、繁荣的强大力量,推行一种开放的国际贸易、投资体系和市场经济。由于国际商会的成员公司和协会本身从事于国际商业活动,因此它所制定用以规范国际商业合作的规章,如:《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贸易中,并成为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国际商会属下的国际仲裁法庭是全球最高的仲裁机构,它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起着重大的作用。当人们一提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不可避免地会联想到国际商会.这是因为,长期以来,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国际贸易术语有多种不同的解释,而国际商会则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予以统一规范,制订、普及和推广使用解释通则,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之一。因此,首先简要介绍一下国际商会的情况。1.国际商会的性质国际商会是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间组织,是联合国等政府间组织的咨询机构.国际商会于1919年在美国发起,1920年正式成立.其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国际商会的基本目的是为开放的世界经济服务,坚信国际商业交流将导致更大的繁荣和国家之间的和平。目前,国际商会的会员已扩展到100多个国家之中,由数万个具有国际影响的商业组织和企业组成,已在59个国家中成立了国家委员会或理事会,组织和协调国家范围内的商业活动。2.国际商会的职能国际商会主要职能有四个:(1)在国际范围内代表商业界,特别是对联合国和政府专门机构充当商业发言人;(2)促进建立在自由和公正竞争基础上的世界贸易和投资(3)协调统一贸易惯例,并为进出口商制定贸易术语和各种指南(4)为商业提供实际服务.服务包括:设立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院、协调和管理货物临时免税进口的ATA单证册制度的国际局、商业法律和实务学会、反海事诈骗的国际海事局、反假冒商标和假冒产品的反假冒情报局、为世界航运创造市场条件的海事合作中心和经常组织举办各种专业讨论会和出版发行种类广泛的出版物。 3.国际商会的组织机构国际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执行局、财政委员会、会长、副会长及前任会长和秘书长、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和会员、会员大会,此外还没有国家特派员。国际商会现下属24个专业委员会及工作机构。这24个专业委员会是:国际商会一联合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经济咨询委员会。国际贸易政策委员会。多国企业和国际投资委员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计算机、电报和信息政策委员会,银行技术和惯例委员会,知识和工业产权委员会,环境委员会,能源委员会,海运委员会,空运委员会,税务委员会,有关竞争法律和实务委员会,保险委员会,销售、广告和批售委员会,国际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国际局,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合国际商业法律和实务学会,东西方委员会,国际商会/中国国际商会合作委员会,国际商会国际海事局,国际商会海事合作中心,国际商会反假冒情报局.有关委员会的情况如下:(1)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能是:就目现代化的运输技术的使用、自动信息处理的增长以及市场不稳定诸因素造成的商业惯例变化提供建议;对影响国际贸易的各种法律的差异提出解决意见;积极参加其他有关国际团体。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 目前主要工作有:1)通过《担保统一规则》草案2)支持和推动国际商会的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的普及和推广;3)出版所有权保留的第二个指南。4)出版代理合同示范本5)讨论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方面的法律和商业方面的问题等;6)讨论国际租赁贸易方面的问题。(2)银行技术和惯例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能是:在国际银行实务中推动使用自动信息处理技术,并起草新的统一规则。在必要时修订有关托收、跟单 信用证等的现行统一规则;与商业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国际团体一起工作,发起旨在获得更为广泛的银行法和技术知识的活动。目前主要工作有:1)修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00号》2)就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发表意见,并对案例进行研究等;3)准备保证书的标准格式。(3)国际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宗旨是发展并促进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业争议。目前主要的工作有:1)审查有关多方当事人仲裁的问题;2)审曾国际商会仲裁示范条款和与仲裁条款有关的管辖权问题 3)修改国际商会关于技术鉴定规则等4)出版国际商会裁决书的摘要;(4)国际商会仲裁院该机构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组织。每年都有来自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的当事人、仲裁员和律师参与国际商会的仲裁。截止1991年底,仲裁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达750件,其中333件为1991年新受理的案件。每一个国家委员会都可以向仲裁院推荐一名委员。截止1991年12月31日,仲裁院已经拥有48个不同国籍的委员。《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刊登在国际商会第447一2号出版物(5)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法律和实务学会该会创立于1979年,其目的是培训国际商业法方面的人才,并在职业律师和学者们之间架起桥梁,以期互通信息。主要开展如下活动;1)组织培训讨论会,以扩大国际贸易法律及在解释和执行国际合同中发生纠纷的知识;2)加强学术单位与国际贸易商之间就一些特殊方面问题研究的联系3)组织对国际贸易法的研究工作。学会的学术委员会由国际商会指定的40名成员及来自世界各国的84名讯员组成。为包括律师们在内的以及其他有兴趣发展国际商业法律的人士提供论坛。目前的主要工作有:1)完成正在进行的项目。2)组织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合同的研讨会3)培训起草和执行国际合同的谈判人员等;4)完善仲裁员制度。(6)国际商会/中国国际商会合作委员会该委员会创立于1991年6月,旨在加强作为世界范围内的业主代表的国际商会和作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商业国际化民间组织的中国国际商会之间的合作。合作委员会将注重研究和讨论经济贸易的政策性问题,如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环境保护、国际贸易政策等;将在专业领域特别是货物暂准进口、商事和海事仲裁、国际贸易惯例。银行业务、知识产权、翻译出版等方面加强了解和合作.1992年6且和9月在中国举办国际贸易惯例研讨会和银行跟单信用证实务研讨会。合作委员会的成员分别是国际商会和中国国际商会的高级代表。
蜜糖Rose
指国际计算语言学委员会,全称为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Computational Linguistics。
词汇详解:
International
一、读音
英 [ˌɪntəˈnæʃnəl] 美 [ˌɪntərˈnæʃnəl]
二、释义
adj、国际的
n、国际体育比赛;国际体育比赛选手;外国人
三、语法
记忆技巧:inter 在…之间 + national 国家的 → 国际的
扩展资料:
International近义词:foreign
词汇详解:
一、读音
英 [ˈfɒrən] 美 [ˈfɔːrən]
二、释义
adj、外国的;涉外的;外交的;非典型的;陌生的
三、语法
foreign用词不够恰当多用于名词前。
lifang88322
一、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协商确定。实践中常用的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方式有:1. 协商2. 调解3. 国际经济仲裁4. 国际经济(民事)诉讼5.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方式(一)协商�协商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的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或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于协商方式不需第三人介入,而且程序筒单灵活,因而大多数当事人同意在争议发生之初先行协商解决,很少有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而直接提起仲裁或诉讼。达成和解协议后,各方可以继续根据互谅互让的合作原则进行合作和发展。�协商方式简单灵活的特点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及人力和财力。然而,协商方式也有其局限性。协商解决的结果往往取决于各方讨价还价的能力以及其所处的经济状况和经济实力,协商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对处于弱势的一方利益保护不够。此外,当各方分歧严重时,难以自己协商解决,只能求助第三方帮助解决。�(二)调解�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依调解人的不同,可将调解分为以下五种:�1.民间调解�民间调解是指由仲裁机构、法院或国家指定负责调解的机构以外的第三方主持进行的调解。该调解人称"民间调解人"。2.专门机构调解�专门机构调解是指由设在商会或仲裁协会内部的专门调解机构主持的调解。�3.联合调解�联合调解也称共同调解(joint conciliation),它是我国贸促会与美国仲裁协会于1977年共同开创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新方式。联合调解是指由中外争议当事人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邀请他按照两调解中心的联合调解规则调解解决争议,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了调解邀请,调解程序开始,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两调解中心秘书处中的任何一个作为案件的行政管理机构,如未选定,由被申请人所在国家的秘书处进行管理。�4.仲裁机构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是指由仲裁机构主持进行的调解。即将调解纳入仲裁程序,由仲裁机构在开始仲裁前或仲裁中征得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则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制作调解书,并撤销案件。5.法庭调解�法庭调解也称法院调解或司法调解。它是指由法院主持进行的调解。(三)国际经济仲裁�1.国际经济仲裁的概念�仲裁(arbitration)一词来自拉丁文,指争议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将争议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的方式。�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概括而言,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2.国际经济仲裁的国际立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仲裁方面的法律。为统一各国仲裁法律,国际社会制定了若干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2)《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总则、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程序的进行、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对裁决的追诉、裁决的承认和执行。�3.国际经济仲裁的国内立法�(四)国际经济诉讼�国际经济诉讼也称国际民事诉讼,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五)ADR方式�如上所述,调解方式主要在东方国家使用,但近年来,西方国家在调解基础上产生了ADR方式。�由于它没有复杂的程序,且不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很多西方国家采用。一些商会及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伦敦国际仲裁院都以各种形式提供ADR程序。国际商会还制定了《ICC选择性调解规则》。也有的国家的法院开始运用ADR程序,例如,英国的中央伦敦郡法院在1996年曾开始试行调停方案。�ADR是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对ADR方式目前有两种理解,一是理解为除了诉讼,其它方式(包括仲裁在内)均属于ADR方式;另一种理解是,除了仲裁和诉讼,其它方式均属于ADR方式。�通过ADR方式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达成的协议,仍然需要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因此,ADR方式并不是适用于一切争议的解决。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某些合同中约定"ADR--仲裁方式"。例如,香港新机场工程即采用了此种方式。其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以下顺序的争议解决方式:(1)将争议提交工程师解决;(2)调解;(3)裁判;(4)仲裁。其中,调解、裁判、仲裁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由于ADR方式在提交仲裁或诉讼前进行,也有的学者将其称为"过滤程序"。�现在流行的几种主要ADR方式有以下:调解、调停、微型听审、聘请一名法官(或称专家裁定)、在法院协助下的ADR。�二、解决国际经济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国际经济争议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经济争议发生后,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解决争议。由于国际经济争议的当事人处于不同国家、地区或争议的标的物作跨越国界的移动,因而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管辖问题。而各个国家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又不尽相同,因而正确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对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国际经济争议的法律适用包括程序法的适用和实体法的适用。�(一)实体法的适用�实体法主要包括国内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在实体法的适用方面主要遵守以下原则:�1.合同中对所适用的实体法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但通常有以下例外:当事人选择的实体法违反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强制性规范或公共秩序时,选择无效。�在适用实体法方面,一般允许国际经济争议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后,共同协商选择所适用的实体法,这种由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法的原则又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2.合同中对所适用的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仲裁员或法官决定�大多数国家规定,在国际经济争议的当事人对所发生的争议未作法律选择时,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规定。�(二)程序法的适用�程序法主要包括国内法、国内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国际公约。程序法的适用包括仲裁法律的选择和仲裁规则的选择。�1.仲裁法律的选择�大多数国家规定采用属地法原则,即凡在本国仲裁都要适用本国仲裁法。�2.仲裁规则的选择�仲裁规则的选择有以下方式:�(1)必须依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按照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国际经济仲裁协议的内容�各国对仲裁协议内容的要求不一,有繁有简。大多数国家只要求当事人表明仲裁的意愿,仲裁协议就是有效的。并不要求仲裁协议必须规定某些特定的内容,如写明仲裁机构的要求。从目前司法实践看,各国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采取宽松的态度。�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要求相对较为严格,要求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三项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此外,《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也就是说,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协议中指定仲裁机构。�有学者认为,上述严格的仲裁协议内容的要求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不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趋势,不利于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实践中,许多仲裁协议并不规范,那么,是否都视为无效呢?这显然并不符合现时要求。199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联合举行仲裁业务协调会,就常见的15种不规范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认定达成了共识。合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合同争议由一个或另一个仲裁机构仲裁时,该仲裁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对于该种类型的仲裁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定:"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如上所述,虽然各国对仲裁协议没有统一规定,但为便于仲裁的顺利进行,仲裁协议除应包括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外,还应当将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用的承担等予以明确规定。�四、国际经济仲裁机构(一)临时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按仲裁地所属国的仲裁法律规定,自行选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裁决作出后即行解散的的仲裁机构。�(二)常设仲裁机构�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CIETAC)�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CMAC)�3. 国际商会仲裁院�4.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5.伦敦国际仲裁院�6.美国仲裁协会(英文缩写AAA)�7.日本商事仲裁协会�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HKAC)�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除上述机构外,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也是国际上较有影响的常设仲裁机构。�五、 国际经济诉讼�(一)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原则�2.属人管辖原则�3.实际控制原则�4.协议管辖原则�5.专属管辖原则�以上确认管辖权的原则在许多国家是兼用的。�六、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概念与作用�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法院的判决原则上只能在该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强制执行,而在外国则没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国际经济纠纷的当事人身处不同国家,如果一国法院对其纠纷作出的判决不能在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家执行,则这一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的判决就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使一国法院的判决在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所谓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指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本国境内具有与本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在承认的基础上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作出判决法院的请求,按照本国法和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本国境内强制执行外国判决。(二)关于我国与外国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至第268条作了如下规定:�1.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2.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请求承认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命令,依民诉法规定执行。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以承认和执行。
hansile2002
ICCI中文全称: 国际商会的互联网
英文全称: Internet Chamber of Commerce International
国际商会以贸易为促进和平、繁荣的强大力量,推行一种开放的国际贸易、投资体系和市场经济。由于国际商会的成员公司和协会本身从事于国际商业活动,因此它所制定用以规范国际商业合作的规章。
如:《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贸易中,并成为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国际商会属下的国际仲裁法庭是全球最高的仲裁机构,它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起着重大的作用。
国际商会主要职能有四个:
(1)在国际范围内代表商业界,特别是对联合国和政府专门机构充当商业发言人;
(2)促进建立在自由和公正竞争基础上的世界贸易和投资
(3)协调统一贸易惯例,并为进出口商制定贸易术语和各种指南
(4)为商业提供实际服务.服务包括:设立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院、协调和管理货物临时免税进口的ATA单证册制度的国际局、商业法律和实务学会、反海事诈骗的国际海事局、反假冒商标和假冒产品的反假冒情报局、为世界航运创造市场条件的海事合作中心和经常组织举办各种专业讨论会和出版发行种类广泛的出版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I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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