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霏霏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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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主义(Positivism)是唯科学主义的最早形态,形成于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衰落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

所谓实证,是“实在”、“确实可靠”、“肯定”的意思。

这个流派之所以用“实证主义”命名,主要是为了标榜自己坚信确实可靠的事实和知识,是凌架于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上的。

一、代表人物

1、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

出生在法国南部城市蒙特利埃,曾经在巴黎工业专科学校和特利埃医科大学读书,对数学、天文学、物理学和生物学都有较深的研究。

1816年因参与学生闹事被巴黎工艺学校开除。

1818年他担任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的秘书。1824年由于著作权纠纷,孔德和圣西门断绝来往。

1824年孔德与玛散结婚,后来玛散卖淫被逮捕,1842年两人分手。他把维持了18年的婚姻称为“一生中唯一的错误。”

1826年他计划办72次讲座,讲授他的实证哲学。由于不幸的婚姻和过度劳累,在讲到第三课时,精神分裂。

1827年想自杀,跳进了塞纳河,但没有被淹死。

1844年与沃夫人相爱,第二年沃夫人又不幸去逝,他们未能结婚。

他一生中几次试图获得教授职务,但均未成功。

2、穆勒(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

英国人,其父是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和唯心主义哲学家詹姆士·穆勒。

14岁时,穆勒去法国学习法律,有人说穆勒曾经在孔德那里学习哲学,有人认为,他从未与孔德见面,只是有书信来往。

他不仅是一位哲学家,而且是位逻辑学家和经济学家。

3、斯宾塞(HerBert Spencer 1820-1903)

出生在英国德比郡的一个教师家庭,但只读过三年私塾SHú。曾当过铁路技术员或土木工程师。

1848年起担任英国《经济学家》杂志的编辑。

1855年后去法国旅游时结识孔德。

被学术界奉为“思想泰斗”、“维多利亚英国的亚里士多德”。

英国首相丘吉尔自称是斯宾塞的信徒。

二、基本理论

1、实证主义原则

实证(Positive)一词来源于拉丁文Positivus ,原意是肯定、明确、确实。

孔德的“实证”一词直接来源于圣西门的著作。

圣西门说,过去是“神学的时代”,现在是“实证的时代”。

孔德认为,既然经验是知识的唯一来源和基础,那么,一切科学知识就必须局限在经验的范围以内,不能超出主观经验之外。

孔德的实证主义原则就是要把知识局限在主观经验的范围内,不讨论经验之外是否有事物存在。

孔德的这种实证主义原则是错误的。如果科学家按孔德的原则办事,在高倍电子显微镜问世之前,美国科学家沃森和英国科学家克里克也就不能因揭示遗传物质 DNA分子的双螺旋结构;凯库勒就不能揭示识苯的化学结构。

2、归纳逻辑

穆勒创立了“归纳五法”的学说。他认为通过这些归纳方法,就能能够得到可靠的新知识。

①求同法(The  method of agreement)

②求异法(The method of diffrence)

③同异并用法(Joint method of agreement and diffrence)

④共变法(The method of concomitant variation)

⑤剩余法(The method of beside)

穆勒总结培根以来科学家运用归纳法的成功经验,明确提出了“归纳五法”,丰富和发展了归纳逻辑。

3、否认客观规律

但孔德认为,规律是经验中的或感觉间的“不变的先后关系或相似关系。”

实证主义认为,描述经验之间的外部联系是科学的对象,把各门科学的描述再联络起来就是实证哲学的任务。

孔德否认规律是客观事物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

孔德认为,科学只能叙述事实,而不能说明事实;只问是什么;而不问为什么?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孔德认为,我们只要知道物体之间引力的大小和它们的质量的乘积成正比、和它们之间距离的平方成反比,也就足够了。

至于这种联系的原因,是不必知道也无法知道的。“我们很有理由把它们让渡给神学家去想象,或者交给形而上学家去做繁琐的论证。”

据说,到目前为止人们还没有认清引力的实质。但在科学研究上,人们毕竟认识了无数现象的本质;随着科学的发展,总有一天人们也能够揭示引力的本质。

4、社会学理论

社会学一词(英文Sociology )是孔德把拉丁文中的Socius(亲友)和希腊文Logos(知识)两个词合并而成。

他在写《实证哲学教程》1~3卷时,使用的名词是“社会物理学”(Social physics),到第四卷时改用“社会学”。

实证主义有一个格言:爱(Love)、秩序(Order)和进步(Progress)。

“进步”是社会的目的,

“秩序”是社会的基础,

“爱”是社会的原则。

实证主义维护剥削,维护资产阶级统治。

斯宾塞认为,个人、民族和国家之间象动物界一样存在着“生存竞争”,阶级是不会消亡的。

他把人类区分为优等民族和劣等民族,宣称盎格鲁撒克逊民族优越于世界上其他的民族,所以英国是全世界天然的统治者。

三、哲学性质

1、从理论整体上看,实证主义是一种唯心主义哲学。

实证主义认为超出主观经验的知识既不可靠也不可知。实证主义无限夸大了经验的主观形式,否定了经验内容的客观性,从而陷入了唯心主义。

孔德在达尔文出版《物种起源》30年前就提出,社会是生物进化的结果、是“自然发生”的观点,体现了他尊重科学的气质。

2、从阶级属性上看,实证主义是一种资产阶级哲学。

马克思:“巴黎工人知道孔德在政治方面是帝国制度(个人独裁)的代言人;在政治经济学方面是资本家统治的代言人,……。”

但孔德反对侵略战争和殖民主义的精神值得后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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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主义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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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小伶伶

简单说:实证主义认为:经过验证辨伪的才是真理实用主义认为:有用即真理

191 评论(13)

吐司酸奶

德沃金认为,不能实证主义承认任何其他标准,作为法律的一个弱点,最终导致他们错误地建议,在一些情况下还没有具体的法律适用于某一特定情况---所谓的“疑难案件” -当时的法官有可能利用其自由裁量权,以reache决定。在这方面,德沃金特别批评哈特的概念,法律制度的规则。 据哈特的计划,只有那些符合规则的法律效力的标准中规定的法律制度的规则,识别可能被归类为法律。其他事物,包括议事规则和其他社会道德标准,不能将为此法律和不直接相关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审判法庭。通常情况下,法官将不会有任何问题,确定的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一纠纷并利用它们来解决争端。

80 评论(9)

素雪清芳

Dworkin saw the inability of the positivists to recognize any other standards as being law as a weakness which ultimately led them erroneously to propose that in situations where there was no specific law applying to a particular situation---so called "hard cases" ---then judges were liable to use their discretion in order to (reach) a decision. In this respect, Dworkin specifically criticized Hart's concept of law as a system of rules. Dworkin 认为实证主义者不能将其他标准定义为法律是他们的弱点,这错误最终导致他们遇到所谓的‘棘手案件’时,没有具体的法律适用于该特殊案件,只有让法官们使用他们的任意决定权以便做出判决。针对这点,Dworkin 明确地批评 Hart 将规则体系作为法律的观点。 According to Hart's scheme, only those rules which satisfy the criteria of legal validity set out in legal system's rule of (recognition) may be classified as law. Anything else, including rules of morality and other social standards, can not be law and will (therefore) not be directly relevant in the processes of adjudication carried out by the courts. Normally, judges will not have any problems identifying the rules of law which apply to a particular dispute and using them to resolve the dispute. 根据Hart 的论点,只有那些符合司法系统承认规则所认定有法律效力的标准的规则,才可能归类为法律。除此之外,其他一切包括道德准则及其他社会标准都不可列为法律,因此在法院的裁决过程中没有直接的关系。通常,法官针对某个纠纷应使用那条法则来解决争端是毫无问题的。 【注:原文有几个错字,已用刮弧指出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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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19203

.杜威肯把实证主义在确认其他标准是否可以定义为法律上的无能视为一个弱点.他认为这一弱点最终将把它们错误的引入没有任何一种特殊法律适用于此种特殊案件的境地,这就是所谓的难处理的案件.因此,为了作出结论,就要依赖审判人员自由酌情处理.在这方面,杜威肯针对哈特持有的法律为法规体系的观点提出了明确的批评根据哈特的理论,只有那些正式生效的法律体系的法规列出的,能够满足法律上的有效性这一标准的法规才可以被定义为法律,其他.例如道德准则,社会标准均不能被定义为法律,因此也不可以直接适用于法庭审判过程.一般来说,法官在确定法律制度是否适用于某一特殊争端和用法律制度去解决这一争端上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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