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皮捣蛋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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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 名称: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县(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村卫生所,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人员的执业许可。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三)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聘用;(四)医师执业注册需经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五)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需经原执业机构、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拟执业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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