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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聪1988
首页 > 医学类资格证 > 中药师治疗原则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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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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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近四年各章分值分布如下:二、具体的分值对比如下:第一章执业药师与药品安全第一节执业药师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5道,2016年出题量是2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1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2道。重点考查内容是:执业药师管理部门、执业药师考试注册管理部门、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执业药师职责、参加执业药师考试的条件。第二节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与服务规范2015~2017年出题量均是0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1道。重点考查内容: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准则。第三节药品与药品安全管理2015、2016年出题量均是2道,2017年出题量是2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1道。重点考查内容是:药品的界定、药品质量特性、药品风险分类、风险管理措施、药品安全规划指标。第二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第一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2016、2018年出题量是0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1道。重点考查内容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2020年的总体目标、建立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内容。第二节药品供应保障制度2015、2016年出题量是0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4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2道。重点考查内容是: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总体要求。第三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5年出题量是4道,2016年出题量是3道,2017年出题量是2道,2018年出题量是1道。重点考查内容是: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基本药物管理部门及职能、应当从目录中调出的品种、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第三章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法律体系第一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2015年出题量是4道,2016年出题量是3道,2017年出题量是3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0道。重点考查内容是: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的职责。第二节药品监督管理技术支撑机构2015~2016年出题量均是1道,2017年出题量是3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0道。重点考查内容是: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的职责。第三节药品管理立法2015~2018年出题量均是1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4道。重点考查内容是:法律渊源、药品管理法律体系、法律效力层次。第四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2015~2016年出题量是2道,2017年出题量是3道,2018年出题量是6道。重点考查内容是:行政许可的原则、药品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程序、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定义、行政诉讼定义。第四章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第一节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6道,2016年出题量是5道,2017年出题量是9道,2018年出题量是6道。重点考查内容是:药物临床试验的分期和目的、药品注册申请界定、药品批准文件、新药监测期、药品再评价。第二节药品生产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5道,2016年出题量是7道,2017年出题量是3道,2018年出题量是2道。重点考查内容是:药品的原辅料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委托生产的品种限制、药品召回主体、召回时间规定。第五章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第一节药品经营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22道,2016年出题量是10道,2017年出题量是15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10道。重点考查内容是:批发和零售的许可事项变更、人员资质的要求、批发企业储存与养护管理、零售企业的陈列要求、经营企业的禁止购销行为、互联网经营的管理。第二节药品使用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9道,2016年出题量是10道,2017年出题量是15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14道。重点考查内容是:药事管理及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职责、药师职责、处方书写规则、处方限量、处方适宜性审核、处方保存年限、处方销毁批准、医疗机构制剂的定义及特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部门、制剂配发记录、制剂收回记录、抗菌药物分级。第三节药品分类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3道,2016年出题量是5道,2017、2018年的出题量均为6道。重点考查内容是:非处方药的分类依据、非处方药印刷要求、非处方药专有标识颜色、九大类药店不得零售药品、国家非处方药目录遴选部门。第四节医疗保障用药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3道,2016年出题量是2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1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2道。重点考查内容是: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予以支付、不予支付药品,甲类、乙类目录调整。第五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4道,2016年出题量是3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2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3道。重点考查内容是:不良反应报告范围、不良反应报告主体、严重不良反应界定、新的不良反应界定。第六章中药管理第一节中药和中药创新发展2015~2018年出题量均是0道。本节内容以了解为主。第二节中药材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3道,2016年出题量是6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4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5道。重点考查内容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名录、中药材种植及产地初加工、GAP、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管理措施、进口药材的批件。第三节中药饮片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3道,2016年出题量是1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2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0道。重点考查内容是:生产经营管理标签规定和严禁行为、毒性中药饮片定点生产和经营管理。第四节中成药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2道,2016年出题量为3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3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0道。重点考查内容是:中药品种保护等级划分、保护年限要求、《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七章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第一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7道,2016年出题量是6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7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4道。重点考查内容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进渠道管理、印鉴卡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专用账册管理、定点经营资格审批。第二节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2015、2016、2018年出题量均是1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2道。重点考查内容是:使用和调配要求中的处方剂量、处方应付。第三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1道,2016年出题量是2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1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0道。重点考查内容是: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禁止现金或者实物交易。第四节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0道,2016年出题量为1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2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4道。重点考查内容是: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销售管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经营管理。第五节兴奋剂的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1道,2016年出题量是2道,2017、2018年的出题量均是4道。考查重点内容是:蛋白同化制剂、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经营的兴奋剂品种,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第六节疫苗的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1道,2016年出题量是3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3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2道。重点考查内容是:疫苗的分类、疫苗销售范围和限制。第八章药品标准与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第一节药品标准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1道,2016年出题量是0道,2017、2018年的出题量均是1道。重点考查内容是药品标准的分类和效力。第二节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3道,2016年出题量6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2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5道。重点考查内容是:药品说明书标签核准单位、印有或贴有标签、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标注和使用要求、药品说明书格式和书写要求的基本内容、列出全部辅料名称的药品。第三节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和药品质量公告2015年出题量是1道,2016年出题量是3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4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3道。重点考查内容是:四种质量监督检验的对比。第九章药品广告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节药品广告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2道,2016年出题量是5道,2017年出题量3分,2018年的出题量是7道。重点考查内容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药品广告发布媒体的限制、药品广告的内容(科学性要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罚机关)、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证处罚。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2015年出题量是2道,2016、2018年出题量均是1道,2017年出题量是0道。重点考查内容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2015年出题量是3道,2016年出题量是2道,2017年出题量是2道,2018年出题量是4道。重点考查内容是:消费者的权益与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途径。第十章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第一节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与特征2015年出题量是4道,2016年出题量是2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0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1道。重点考查内容是: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种类。第二节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2015年出题量是7道,2016年出题量是10道,2017年出题量是4道,2018年出题量是8道。重点考查内容是:假劣药的界定、假劣药的刑事责任、假药的行政责任、从重处罚情形。第三节违反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2015年出题量是0道,2016年出题量是1道,2017年出题量是1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4道。重点考查内容是: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法律责任,骗取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违反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责任。第四节违反特殊管理药品规定的法律责任2015、2016、2018年出题量均为1道,2017年出题量为0道。重点考查内容是: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节违反中医药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2017年新增章节,2018年的出题量是0道。第十一章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管理第一节医疗器械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4道,2016年出题量是3道,2017年出题量是1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2道。重点考查内容是: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分类管理、医疗器械经营分类管理、医疗器械定义、医疗器械分类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第二节保健食品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1道,2016年出题量是4道,2017年出题量是2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3道。重点考查内容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及定义。第三节化妆品管理2015~2017年出题量均是1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0道。重点考查内容是:化妆品的分类、化妆品的批准文号。

中药师治疗原则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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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葱吵大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第十条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第十一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第十二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第十三条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第十五条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第十七条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第十八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九条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第二十二条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第二十三条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第二十六条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第三十条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四条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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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咪抱抱

问起病时间与当时发病情况,是指目前疾病。因为病人不可能患病后马上就医,同时也不可能始终就诊于一位医生,所以应问起病时病情,了解起病时间。病程较长者,即久病,多虚;病程短者,即新病,多实。同时可以了解判断病情演变趋势及病证全过程,病情由轻而重,还是由重而轻;病证始终居守一脏一经,还是及于他脏他经;温病由卫入气,还是由营转气等。   通过问现病史,还可以了解病人就医情况。如曾诊断为何证,用何药治疗,效果如何,这些情况对目前的辨证施治有借鉴之义。因为有些疑难病证,很难一次确诊,如果了解前医辨证施治情况,即可借鉴而少走弯路。   现在病情,是问诊的重要内容,也是辨证的主要依据之一。现据后人修订的张介宾“十问”歌所述及的内容为主,分述如下:   (一)问寒热   寒、热是疾病主要证候之一,大多数疾病均有寒热表现,因此是问诊的重要内容。寒、热为阴阳盛衰的表现。如《素问•阴阳应象大论》说:“阳胜则热,阴盛则寒”。寒、包括身寒、手足逆冷,及病人自觉怕冷即恶风恶寒;热、包括身热、手足心热(五心烦热)及病人自觉发热、怕热即恶热。寒、热在临床上可表现为“但寒不热”、“但热不寒”及寒热并见等。同时,寒、热又有内外真假之分(见“八纲辨证”)、以及内伤外感之别。   但寒不热   但寒不热,指病人只出现身寒,恶风恶寒之证,而无发热恶寒现象,多为阳虚阴盛的虚寒证,证属内伤,或外感伤寒寒邪直中三阴。这一类病证的恶寒,可因增加衣被而略有缓解。另外,温病汗出之后,而见身凉,脉静(平和)者,为邪气已去,病证向愈之象。无论伤寒、温病,大汗出之后,见身凉,手足凉,脉微细欲绝者,为阳气竭绝,病情危笃之象,多属不救。   但热不寒   但热不寒,是指病人身热恶热而不恶寒;自觉发热;或只见五心烦热等。发热原因很多,总可分为外感与内伤两大类。外感发热,一般发病急,热势高,且初起多见发热恶寒之表证,在表邪入里后,即表现为但热不寒;内伤发热,一般发病缓慢,热势不高,且初起无发热恶寒兼见之表证存在。   壮热:即大热、盛热,手按病人肌肤而有烫手的感觉,且久按热感不减,多兼见口渴面赤气粗等称为壮热。外感病壮热,见于伤寒为风寒之邪入里化热,如阳明经证和腑证;见于温病为热邪内传气分、血分等,如风温,热邪犯肺;湿温、暑温邪在气分;及温病热入营血。内伤壮热,见于宿食所伤,为夜间热甚。壮热之症为里热实证,为正盛邪实,邪正剧争的表现。   潮热:是发热之微甚作止均有定时,有如潮水之来,一日一发,多发于午后。若日发二次以上者,即非潮热。潮热有外感内伤之分,虚实之别。外感为实,内伤多虚。外感:伤寒阳明腑实证,为日晡潮热,兼见腹满痛拒按,大便燥结,手足汗出,舌苔黄燥等燥热内结之证;温病热入营血发热夜甚及温病后期余邪伏于阴分之夜热早凉。温病湿温证,为午后潮热(午后热甚),但身热不扬,初按肌肤不觉其热,久按则灼手,是热为湿邪阻遏,难以透达于外所致,多兼见胸闷呃恶,身重便溏,苔腻以及暑热伤气等。内伤潮热,多见于气虚、阴虚、虚损证(肝、肺、肾阴虚等)、血虚、血瘀、气郁等。内伤潮热,有时有热自骨发之感(骨蒸潮热)。内伤以阴虚,气虚为多见。阴虚者多伴有五心烦热、盗汗、颧赤、香红少津等;气虚者如脾胃气虚下陷的发热,肾气虚不能引火归元的发热,则潮热见于清晨,伴有自汗,或动则汗出,少气,乏力,面色㿠白等症状,且遇劳则甚。清•张石顽等还指出内伤之痰饮、宿食皆可出现潮热症状。内伤潮热,病势缓,热势不甚而病程长。   发热一症,在外感则多为热高而病程短;在内伤则多为热势不高而病程长,即长期发热,且时发时止。内伤之长期发热多见于前述之阴虚潮热和气虚发热。   五心发热:指手足心及心胸中烦热。见于阴虚劳损者,五心烦热,午后热甚,多伴有盗汗,口咽干燥等;见于血虚者,午后热甚,劳则尤重,多伴有神疲乏力,心悸等;见于温热病失治,余热未清而伏于阴分者,兼见夜热早凉,热退无汗,能食而瘦;见于火郁者,为气机不利,或寒邪束闭,而阳热郁伏所致。前者多兼见胸闷不舒,烦躁易怒,口苦等肝郁火热之症;后者见于外感寒邪,不难区别。火郁之五心烦热属实证。    恶寒发热   恶寒(恶风)发热是恶风寒与发热同时兼见。多见于外感,为外感表证的特点,是表阳与外邪相争的反映。仅就恶寒来说,内伤之恶寒,病势缓而长,得暖则减,且不兼见全身发热(不包括真寒假热);外感之恶寒,病势急,病稳短,得暖不减,重者多伴有寒战,恶寒之后旋即发热。外感病包括伤寒与温病,二者初起均有恶寒发热之表证。但伤寒表证之恋寒,时间长,恶寒也重,且多无汗;温病系外感温热之邪,其表证恶寒轻而短暂,旋即发热不恶寒而恶热,且伴有不同程度的口渴自汗等症状。伤寒厥阴病的寒热胜负,是邪正斗争孰胜孰负的反映。寒多热少为正负邪胜,为病进;热多寒少为正胜邪负,为病退。总之,恶寒发热是外感表证的根据。若内伤病而见发热恶寒,则或为内伤兼外感,或为阴胜格阳于外而发热,即真寒假热。   寒热往来   寒热往来是恶寒与发热交替而作,即寒去则热来,热去则寒至,作无定时。为邪在半表半里之征,为邪正相争于半表半里,邪正相持,邪不能入里,正也不能抗邪外出的病理反映。寒热往来见于伤寒邪在少阳;温病邪在少阴,或邪伏膜原,如伏暑、暑温、湿温、温疫。疟疾也有寒热往来,但休作有时,一日一发,或二、三日一发。   问汗是问病人有汗无汗,以及汗出时间、汗出多少、汗出部位,及汗出时伴有的症状等。汗为阴血津液所化。汗出机理有二:一者因为阳热之气有向上、向外的特性,所以,在阳热亢盛时,即可蒸化阴津外越而为汗,即阴随阳走;一者因卫阳不足,卫外不固,而使阴津外越而为汗,或阴虚不能敛阳,或阴盛格阳,阳气外越,津随阳去为汗。   人在炎暑之际,皮腠疏松,同时由于阳热亢盛外发;或劳作,阳气受到扰动而外发,均能迫津外泄而汗出;人在寒凉之时,皮腠固闭,阳气内藏,因而无汗,或少汗,均属正常生理状态。   但在疾病过程中,有汗无汗都是两种不同的病变机制的反映。在外感伤寒病中,有汗为表虚(中风),或为正气祛邪外出之象;无汗为表实(伤寒)。在温病无汗为温病初起,邪闲卫阳之表实证;温病邪入营血而无汗,是热灼营血,津液不足,不能作汗。温病有汗,又有大汗、脱汗、战汗等。在内伤杂病,当汗而无汗,见于内燥伤阴,阴津不足之证;有汗,又有自汗(指醒时有汗)、盗汗等不同。内伤自汗,多为气虚、阳虚,肌表不固;盗汗多为阴虚内热。    自汗   自汗,是指不因劳动、天热、厚衣等因素而经常汗自出,称为自汗。原则上自汗应包括盗汗、大汗、战汗、头汗、手足汗、半身汗等内伤或外感所引起的汗自出在内。就是说,自汗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凡不因劳动、天热、厚衣、热饮食而引起的汗自出,均属自汗。但由于盗汗、大汗、战汗、头汗、手足汗、半身汗,各有其特殊的病证涵义,所以临床上一般多单称,而不混称为自汗。临床上习称之自汗,多指全身性、汗量不多者而言。这里所要讲的自汗,即属于这一方面。自汗在外感则见于伤寒病之中风;温病之风温(热)壅肺、暑伤津气、温热郁遏等。自汗在内伤则多见于气虚、阳虚之证,为卫阳不固,阴津不能内守而外达。气虚自汗,自汗常作,动则益甚,多兼见少气懒言、面色无华、怠惰嗜卧等症状。阳虚自汗,多兼见形寒肢冷、腹胀纳呆、便溏,或完谷不化、面色青白等寒象,阳虚自汗,又称为冷汗,多为脾肾阳衰。   盗汗   盗汗,又称“寝汗”,即睡而汗出,醒来即止。盗汗多属阴虚,阴虚则阳亢,阳亢则化热逼津外出而为汗。临床上多见于心肾阴虚之证。(详见脏腑辨证)。   大汗   大汗,即大量汗出,多见于外感,并兼见壮热、大渴等症。如伤寒之阳明经证及温病热邪入于气分。以及外感内伤之大汗出不止,最后导致亡阴亡阳之脱汗,又称绝汗,常表现为大汗淋漓,汗出如珠,或汗出如油等,为阴阳离决之危证,多属难救。   战汗   战汗,是战栗之后而汗出。战汗,一般只见于外感伤寒与温病之中。为邪正剧争,病变发展越势的转折点。战汗之后,身凉脉静,诸证悉除,为正气胜邪,邪随汗出,病即先愈;若战汗之后,身寒肢厥,脉微欲绝,神志不清,为正不胜邪、阳气已脱之危重证,亦有战汗之后,身热不除脉仍盛大有力,为正气尚盛,仍可再汗而解。    头汗   头汗,系指汗出仅限于头面部,而他处无汗。头汗一见于温病湿热郁蒸于上,一见于大病之后,或老年人气喘而头额汗出,多为气虚气不上奉于头,津液不固而汗出头面。若重病期间,突然头汗大出,多为虚阳上越欲脱之危象。    半身汗出   半身汗出,是汗出或身之左侧或身之右侧,或上半身或下半身。半身汗出,无论外感内伤均可出现。其病因,或气血亏虚,或痰湿痹阻经络,或营卫不调,导致半身腠理开合失司而为汗出或偏于左、右,或偏于上、下。壮年、老年之人汗出偏左或偏右,应防中风。    手足心汗   手足心汗,汗出少量者,或青少年汗足,无其他伴有症状者,不属病态;但若手足心汗过多,并伴有某些全身症状者,即属病态。临床上手足心汗常见于脾胃湿热、脾胃气虚、脾胃阴虚、心脾血亏等。   疼痛是临床常见症状之一,多种病证均可出现疼痛。由于产生疼痛的病因、病机不同,因而疼痛的性质、发作的时间、持续的时间,以及疼痛部位等均有差别。无论是外感、内伤,跌打堕仆,无论是虚实、寒热,产生疼痛的病机均为脏腑、经络气机不利,即所谓“不通则痛”。   由于人体的各个部位总是与一定的脏腑经络相联系,所以分辨疼痛的部位,对于了解病变所在的脏腑经络就有一定的意义。   头痛   头痛古有真头痛、脑痛、首风、头风、脑风等名称。但真头痛、脑痛,又多指能致人于死命的重危病证,如《灵枢•厥病》说:“真头痛,头痛甚,脑尽痛,手足寒至节,死不治”。《中藏经》说:“病脑痛,其脉缓而大者,死”。脑为髓之海,十二经脉和奇经八脉又直接或间接地联系于头面。因此,人体脏腑经络、气血津液等病变,都可能反映于头,而引起头痛症状的发生。所以,头痛一症涉及的病因、病证也比较广泛,外感、内伤、跌仆打损所发生的各种虚实病变,都会导致气血闭阻郁滞,或气血亏虚,气虚则不能行血,血虚则不能载气,而使气机不畅,产生头痛。   外感头痛,以风寒、风热、风湿头痛为多见。风寒头痛,则或痛连项背,或有紧束感,恶寒发热,骨节痠痛,口不渴,舌苔薄白等;风热头痛,则头胀而痛,发热重,或微恶风寒,口干口渴,舌苔薄黄等;风湿头痛,头重而痛,首如裹,身热不扬,头昏胸闷,口粘苔腻等。   内伤头痛:以肝阳(火)头痛、气(阳)虚头痛、血虚(阴虚)头痛为多见。肝阳头痛,头晕头胀而痛,烦躁易怒,或口苦咽干耳鸣,或胁胀胁痛等;气虚头痛,头痛绵绵。气短乏力,自汗恶风恶寒,食少纳呆,或遇劳则剧;阳虚头痛,头痛绵绵,恶寒,遇冷则剧,肢冷便溏等;血瘀头痛,痛如针刺,痛而不移,舌质紫黯,或有瘀斑;血虚头痛,头痛隐隐,面色无华,口唇淡白,心悸健忘失眠等;阴虚头痛,头空而痛,头晕耳鸣,腰膝酸软,遗精带下,舌红等;痰浊头痛,头痛昏蒙而重,胸脘痞闷,呕吐痰涎,肢体困重等。   在外感,根据头痛部位不同,又在三阳头痛及厥阴头痛之分。太阳头痛,痛在脑后,连及项背;阳明头痛,痛在前额及眉棱骨;少阳头痛,痛在两侧;厥阴头痛,痛在巅顶(在内伤则十二经脉、奇经八脉皆可有头痛)。   一般新病头痛,多外感,久病头痛,多内伤;痛无体止多外感,时痛时止多内伤;剧烈头痛多外感,痛势绵绵多内伤。痛在上午多为气虚;痛在下午多为血虚;痛在白昼多为阳虚,痛在夜间多为阴虚。   又有偏头痛一症,古称偏头风,属头痛之一,但又和一般头痛有别。其头痛偏于一侧(左、右),痛久不愈,反复发作,主要见于肝阳、肝火、瘀血、痰饮等证。   胸痛   胸部属上焦,为心肺所居之处,所以胸痛常是上焦心肺病变的反映。临床上,胸痛往往又与胁痛,背痛并见,但以胸痛为主者,仍以胸痛而论。胸痛有时又称心痛,真心痛。   胸痛可见于心气虚、心阳虚、痰浊阻遏心阳、心血瘀阻、痰热壅肺、肺燥伤阴、痰浊阻肺、风寒袭肺、肺痈等病证。一般胸痛而伴有心悸息短、自汗、嗜卧懒言者,多为心气不足,胸痛并连及肩背,形寒肢冷,面色青白,自汗者,为心阳虚;发作时胸痛剧烈,有如针刺,冷汗淋漓,舌质暗红,或有瘀斑,为心血瘀阻;胸痛而咯吐腥臭脓血者,为肺痈;胸痛而咳吐粘稠黄痰或咳吐暗红血痰,为痰热壅肺;胸痛为隐隐作痛,伴有潮热盗汗,痰中带血,或痰少而粘,咽干咽痛,舌质红,为肺阴虚(多伴有肾阴虚);胸痛痞闷,咳痰多而清稀,或痰多而粘稠,气短气喘,不能平卧,为痰浊阻肺;胸痛彻背而伴有心悸胸闷,或有喘息气短,呕吐痰涎,舌苔湿腻,为痰浊阻遏心阳;风寒袭肺,是外感风寒之邪,肺失宜畅,发为咳逆,多为咳痰清白而频,伴有发热恶寒等表证症状。风寒装肺之咳嗽胸痛,表现为咳则胸痛,不咳不痛。若风寒袭肺,入里化热,则因肺热或痰热壅肺作咳而胸痛,前已述及。   外感内伤均可导致胸痛,而某些内伤胸痛正是外感之后而形成,即由外感转化为内伤,因此,外感内伤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胁痛   脉为肝胆二经分布的部位。所以,胁痛,多与肝胆二经及其所属脏腑有关。如肝气不疏,肝火郁滞,肝胆湿热,血瘀气滞以及悬饮等病变,都可引起胁痛。   由于足太阴脾与肝经交会于期门穴,与胆经交会于日月穴;同时,脾之大络大包布于胸胁,所以脾脏、脾经病也可出现胁痛胁胀症状。    胃脘痛   胃脘痛是上腹部至心窝部疼痛,也称胃痛。胃脘痛,前人所称心腹痛心痛、心下痛等,多包括胃脘痛在内。胃脘痛,常见于肝气(火)犯胃所导致的气滞、血瘀、郁火作痛;脾胃虚寒作痛;饮食积滞作痛,或因外寒犯胃、饮食生冷所致胃寒作痛。临床上当从兼症予以辨别。   腹痛   腹痛是泛指脐部及脐以下腹部作痛。根据疼痛部位不同,又有当脐痛、脐腹痛,痛在脐下腹部称小腹痛,痛在小腹(脐下部)两侧称少腹痛。而脐以上疼痛,则称为大腹痛,大腹痛实包括胃脘痛在内。多种原因,如外感、内伤、饮食虫积等都可发生腹痛。同时,妇女的经带胎产疾患也可产生腹痛症状。腹痛多与胃肠、膀胱、肝胆病有关。可见于寒积肠胃、肠胃热结、肠胃湿热、肝胆湿热、寒滞肝脉、肠胃虚寒、水饮内停、膀胱湿热,以及宿食不化、虫积、气滞血瘀等证。   一般上腹痛多属脾胃与肝胆,脐腹痛多属于胃肠,小腹、少腹痛多病在大小肠、膀胱。走窜疼痛,痛无定处,病多为气;痛有定处,病多属血。痛而喜热,口不渴,多属寒;痛而喜凉口渴,多属热。痛而拒按属实,痛而喜按属虚;痛势急剧多实,痛势绵绵多虚。    腰痛   腰为肾之府,所以腰痛一症多与肾病有关,如肾气虚、肾阳虚、肾阴虚,均有腰痛产生。风寒湿邪闭阻经脉,可使经脉气血不畅而腰痛,属痹证范围,但有寒痹、热痹、湿痹等之分。腰部扭打跌仆而痛,多为瘀血腰痛。肾病腰痛多为内伤属虚;痹证腰痛及外伤腰痛多为实证。    四肢痛   四肢痛,即痛在关节、肌肉,多因风寒湿邪闭阻经脉,使气血瘀滞所致。也见于肝脾肾三脏气血虚衰而致关节肌肉痠痛乏力。因此,四肢关节肌肉痛也有虚实之分,即风寒湿为病多实,肝脾肾为病多虚。   问饮食主要包括有无口干口渴、饮水多少、凉饮热饮及食欲情况。饮食情况主要反映胃气盛衰,津液盈亏。    口渴与饮水   口干口渴,渴欲饮水,或欲冷饮,多为热盛伤阴,津液不足。口干口渴,渴欲热饮,饮而不多,或渴而不欲饮,若小便不利者,为水饮内停,不能化津上承;若小便自利者,多为温病热入营血,阴血蒸化上潮;故渴而不欲饮。身无大热,而大渴引饮,同时尿多者,为消渴。口不渴,为津液未伤,多见于寒证。    食欲   了解患者食欲状况,进食多少,对于判断胃气盛衰以及疾病的预后转归,有较重要的临床意义。   食欲减退或不欲食,胃纳呆滞,多是脾胃气化失常的表现。若食少见于久病,兼有面色萎黄、形瘦、倦怠等症者,属脾胃虚弱;而食少伴有胸闷、腹胀、肢体困重、舌客厚腻者,则多是脾湿不运。   厌恶食物或恶闻食臭,即为厌食,又称“恶食”,多见于伤食。妇女怀孕,亦可有厌食的反应,多因妊娠后冲脉之气上逆,胃失和降所致。厌油腻厚味,多见于肝胆脾胃湿热的病证。   食欲过于旺盛,食后不久即感饥饿者,为消谷善饥,往往身体反见消瘦,这是胃火炽盛,腐熟太过所致。如《灵枢师传》所说:“胃中热则消谷,令人悬心善饥”。   有饥饿感,但不想吃,或进食不多者,称为饥不欲食。多因胃阴不足,虚火上扰所致。易饥多食,但大便溏泻,消化不好,属胃强脾弱。   有嗜食生米、泥土等异物,尤多见于小儿,往往是虫积的征象。妇女狂娠偏嗜某种食物,一般不属病态。   疾病过程中,食量渐增,表示胃气渐复;食量渐减,常是脾胃气衰的表现。若久病之人,本不能食,但实然反而暴食,这是中焦脾胃之气将绝的征象,称为“除中”,也是“回光运照”的一种表现。    口味   指病人自觉口中气味异常与否。口苦口干,多为肝胆热感;口甜为脾热;口中有酸腐气味,多为胃有宿食化热;口淡乏味,即食而不知味,多为脾虚不运,胃气虚衰;口中泛酸(吞酸吐酸),多为肝火犯胃,或为宿食,或因胃寒(泛酸一症,寒热均有,不独为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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