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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现在已经马不停蹄的为你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下哦谢谢。中西医结合专业的执业范围包括: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等。中西医结合专业的执业范围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一)中西医结合专业1: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西医结合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1。(二)中西医结合专业2:从事外科、骨伤科、皮肤科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2。(三)中西医结合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3。感谢您给我这一次机会,已经帮您解答。记得帮我赞下谢谢,祝您事事如意,幸福美满!更多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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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病理(11)、传染(5)、精神神经(9)、内分泌(8)、心血管(9)、药理学(8)、生理(10)、生物化学(10)、医学法规(17)、医学伦理学(12)、医学微生物学(9)、医学心理学(14)、预防医学(24)、医学免疫学(5)第二单元:传染(8)、病理(10)、精神神经(11)、内分泌(10)、呼吸(38)、泌尿内科(4)、消化(28)、心血管(8)、血液(11)、其他(5)、生理(4)、生物化学(6)、运动系统(3)、医学免疫学(4)第三单元:精神神经(18)、泌尿(29)、消化(38)、心血管(20)、血液(10)、症状体征(10)、运动系统(9)、药理学(6)、其他(10)第四单元:儿科学(53)、妇科(63)、运动系统(16)、心血管(4)、其他(13)生理12分、化学12分、病理21分、药理15分、微生物7分、免疫4分、内科145分、传染20分、精神13分、神经14分、外科、137分、妇产58分、儿科、58分、法规17分、预防18分、心理12分伦理13分阿虎医考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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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有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中医类别四种。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扩展资料:中西医结合执业医简介: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中医医师经注册取得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保健活动。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即具有了法律规定的中医医师行业的准入资格,其资格终身有效。中医医师资格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中医医师资格证书与其他类别的证书样式完全一致。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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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笔试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方案及内容如下:注:自2010年开始,现役军人(包括军队、武警现役人员及公安部所属的边防、消防和警卫现役人员,不包括军事单位聘用的地方人员)报考医师资格的,无论报考临床、中医、口腔还是公共卫生类别,除参加所报考类别的正常考试内容外,医学综合笔试还须增考军事医学内容。军事医学考试内容单独增设一个单元,执业医师增考题量为80道,总分为20分,考试内容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军事医学2019年版)》为依据,复习指导用书可参考部队系统内部发行的《医师资格考试军事医学应试指南》。各科目细则及分值占比下载阿虎医考,获取临床执业医师课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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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 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第三条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执业医师的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第四条 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等执业地点。第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第六条 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执业的,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第七条 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师多点执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章 执业注册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五)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第六条所列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第十条 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报送多点执业协议副本,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后,向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师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二)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与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的聘用协议。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人与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应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等。第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同意增加执业地点的予以注册,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注明增加的执业地点及时限并盖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变更已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多点执业注册。第十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聘用期到期需要续聘的,多点执业医师应于聘用期到期前1个月,向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延期;提前终止协议的,申请取消相应执业地点;不再续聘的,到期自动失效。第十六条 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第十八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第十九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损害或纠纷,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第二十条 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师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在其他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第二十一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多点执业的有关情况,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各执业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第二十二条 医师未办理多点执业手续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聘用期到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在原聘用医疗机构执业的,按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论处。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作为该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准入、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和医院评审评价等的人员依据。第二十五条 第一执业地点为省外医疗机构的医师在我省申请多点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一执业地点为我省医疗机构的医师到省外执业的,按照该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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