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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Jin0727
首页 > 医学类资格证 > 国家执业医师考试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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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中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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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关于“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的精神,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制定了《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基本标准(试行)》如下:一、专业、学历及工作经历要求1、已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2、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中报考临床类别和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学历要求的考生,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国家规定的专业、学历、工作经历要求。二、基本素质要求(一)尊重生命,关爱患者,能将防治疾病、维护健康作为自己的职业责任。(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个人信仰及人格,保护个人隐私。(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五)具有终身学习、持续自我完善的意识。三、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要求(一)掌握医学伦理的基本原则。(二)掌握维护心理健康的基本方法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基本知识。(四)掌握公共卫生的基本知识,熟悉公共卫生的基本方法。(五)掌握全科医学的基本知识,熟悉全科医学的基本方法。(六)掌握正常人体的基本形态结构和主要功能。(七)掌握农村常见急、危、重症患者的院前急救与转诊指征,了解临终关怀的基本知识。(八)掌握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主要发病原因、临床表现、诊断要点、防治原则、基本处理措施与转诊指征。熟悉农村常见病、多发病康复的基本知识。(九)掌握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管理及常见危险因素与预防控制的基本知识。(十)掌握健康教育的基本知识及常用方法,了解健康促进的基本知识。(十一)掌握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流程。掌握预防接种相关知识。熟悉常见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原则。(十二)掌握儿童、妇女、老年人、严重精神障碍(重性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的重点卫生问题及基本卫生保健知识要点,了解计划生育政策与技术指导原则。(十三)掌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常用药物的合理用药原则,了解基本药理知识。(十四)掌握中医基本知识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辨证论治。四、基本技能要求(一)具有基本的医学伦理的分析判断能力。(二)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与协作的能力。(三)具有依法执业的能力。(四)具有规范地采集病史、体格检查和书写常用医学文书的能力。(五)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和常用辅助检查结果的判读分析能力。(六)具有对急、危、重症患者的初步判断、现场处置和转诊的能力。(七)具有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初步诊断、处置和转诊的能力。(八)具有对儿童、妇女、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健康管理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严重精神障碍(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基本管理能力。(九)具有开展健康教育的能力。(十)具有对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步判断、报告、信息收集和协助进行应急处理与管理的能力。具有实施预防接种相关工作的能力。(十一)具有收集、整理、报送和管理本辖区内居民的健康信息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资料的能力。(十二)具有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方法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十三)具有一定的自学和知识更新的能力。报名时间返回顶部更多 >医师资格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是在每年1月份-2月份左右,2019年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具体时间如下:(1)网上报名时间:2019年1月16日-1月28日24时,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入口>>(2)现场报名时间:2019年2月15日-2月28日。2019年医师考试现场审核/确认时间地点汇总报名方式返回顶部现场审核考试报名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报名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步,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报名流程:一、网上报名步骤1、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点击“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系统。步骤2、参加报名前请先确认是否已注册,如果没有,请先点击“注册”按钮进行网上注册,注册成功后该用户名可用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开放的所有考试报名(注意:注册成功后,用户名将不能被更改,请选择容易记忆的用户名并牢记该用户名和密码)。步骤3、用上一步骤中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并完善“个人信息”项下相关内容。步骤4、在“考试报名”项下进行报名信息填写。步骤5、报名完成后,打印《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二、现场报名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及书面报名材料等,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资格审核,考生在考点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后,办理交费手续(如所报考的考区开通了网上缴费功能,可在规定的缴费时间段内进行网上缴费)。重要提示:考生在审核现场应仔细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

国家执业医师考试试行办法

138 评论(11)

Banyantree212

今年报名已经结束了,现在已经开始现场审核了。我是在河南锐思医考的帮助下报的名。流程的话,现在都是网上报名,用浏览器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上面有详细的说明,希望能帮到你!

208 评论(14)

小牛芸芸*

一楼真是热心肠。

141 评论(13)

babycarolyn

额~在医院工作的老中医 也几乎是师傅带出来的你姥爷如果早十几年进医院工作现在也会是名老中医 享受政府津贴了行医都是要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在宁波行医开诊所的条件 供你参考一下首先应该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然后到卫生局去办理手续,再到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这才是合法有效的程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的人员有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执业医师法规定,从医五年并取得主治医师职称可以申请个体行医 不过,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只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就可开门诊 还有就是没有医师资格,可以自己做法人,找有医师资格做负责人 参看宁波市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私人诊所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 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 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第八条 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 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第十条 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 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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