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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医学类资格证 > 淄博执业医师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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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为经济建设服务,与专业技术工作紧密结合,按照讲究实效的原则,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和多种形式组织实施。第二章 任务要求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为我市经济、科技发展培养人才,学习研究世界和国内科学技术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并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第五条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学习、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新知识和国内外科技发展的新动态,使知识水平处于领先地位,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第六条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深化基础理论知识,拓宽知识面,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和发展动态,努力提高创造力和管理水平。第七条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本岗位专业知识,掌握现代管理基本知识,增强基本技能,提高适应能力。第八条 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本岗位专业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达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第九条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应当达到国家发布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条 市人事部门主管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继续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监督检查区县和市直部门(单位)继续教育工作情况;  (四)审查批准继续教育基地和各类课程内容及计划安排;  (五)印制、发放和审核继续教育证书。第十一条 区县人事部门主管本区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继续教育工作任务;  (二)制定本区县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及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区县属部门和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情况;  (四)负责本区县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登记和审核。第十二条 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第四章 时间、方法及经费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业余学习为主,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累计不少于15天的脱产学习;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累计不少于20天的脱产学习。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法:  (一)举办专业培训班;  (二)到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或技术先进的企事业单位进修学习;  (三)参加学术会议、讲座;  (四)出国进修、考察;  (五)自学考试或参加函授、电视教育;  (六)其他必要的继续教育方式。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第五章 考试、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考试,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分级组织。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由市人事部门组织;初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分别由市直主管部门和区县人事部门组织。第十七条 经市、区县两级人事部门认可,各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继续教育,经考核、考试合格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分,记入继续教育证书。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由其所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成绩填入本人考绩档案。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考试、考核成绩作为晋升和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列入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岗位责任目标,作为考核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第二十一条 对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人事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完不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予晋升(含考试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省属以上驻淄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53752--011025xxj

淄博执业医师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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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百荷

需要。

194 评论(8)

chenjialu1988

应该是需要吧

125 评论(9)

臭臭爱毛毛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国外刊物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8 学分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学分省级刊物 5-3学分地(市)级刊物 4-2 学分内部刊物 2-1学分3、 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学分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学分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学分4、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7、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8、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9、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2-8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三)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四、学分登记和考核(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统一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三)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应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四)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国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基层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特殊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七、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同时废止。八、本办法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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