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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版GSP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如果该药店是以公司的形式注册的,那么该药店将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法人不对一药店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该法人只是该药店的一个股东,那么他也仅以其出资为限对药店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该药店是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企业,那么该药店的负责任也就是你所谓的法人,将对药店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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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定代表人不要求必须是执业药师,但是质量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执业药师是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工作内容有:1、指导并参加药品调配、制剂工作;2、负责药品检验鉴定和药检仪器的使用保养;3、参加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法律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执业单位同意;(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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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环球网校为你解答:法人不一定就一定必须是执业药师,可以聘请相关的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相关的职务即可。药品零售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药师(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要在营业时间内配备1名以上经注册的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负责审核或调配处方。有中药饮片需配备经注册的中药师。而从事药品保管、验收、养护、营业等人员应取得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从业人员的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希望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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