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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二、行政许可内容: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三、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资料编号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资料编号3、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资料编号4、近期彩色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 资料编号5、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七、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执业药师提交的《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执业单位名称”、“执业单位地址”与《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相同;“执业类别”与执业药师资格证相同; 3、《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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