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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骨头骨头
首页 > 医学类资格证 > 执业医师病历书写评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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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病历书写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病历必须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指定用其他颜色笔填写者除外),内容记述一律用汉字(计量单位、符号以及处方术语的拉丁词缩写等除外)。(2)各项记录必须按规定认真书写,要求内容完整、真实,语句简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字迹清楚,字不出格、跨行,不得随意删划和贴补。(3)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不得杜撰,避免错别字。(4)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编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书写。译名应以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英汉医学词汇》为准;疾病名称等个别名词尚无适当译名者,可写外文原名。药物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学分子式。(5)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如27)。必要时应加注时间,按照“小时分/上、下午”方式书写,或用Am代表上午,Pm代表下午,中午12为12N,午夜12时为12MN。(6)各项记录结束时必须签全名或盖规定印章,并做到清楚易认。(7)度量单位必须用法定计量单位。(8)实习医师、进修医师和住院医师书写的各项记录,必须经其上级医师审阅,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签名。修改和签名一律用红墨水笔。修改过多(每页5处以上)应及时重抄。(9)实习医师、进修医师或低年资(1~2年)住院医师书写住院病历,高年资住院医师(或以上医师)书写入院记录,一般应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危重抢救病人要求及时书写首次病程录,待情况许可时即刻完成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10)书写住院病历的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的基础上,对住院病历认真修改、签字以示负责后,可不必再写入院记录,但必须认真书写首次病程录。住院医师书写的入院记录由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者修改。上级医师修改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最迟在病人入后72小时内完成。法律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执业医师病历书写评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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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静好-静静

医生的临床能力,应包括未进行临床实践所必须的一般技能和为完成某种特定临床工作所必须的特殊技能。临床能力的评价应着重于非认知领域的行为是在系统观察的基础上对个人为完成临床实践所必需的能力进行测量。临床技能考试的范围如下:WHO专家委员会认为,医学教育中非认知领域的行为包括9项:采集病史,向病人提出各种问题的技能;进行体格检查的技能;使用各种实验室和医疗器械进行诊断和治疗技能;对患者进行观察和处理的技能;认识对病人应负的医疗责任;关心和考虑病人及家属;与同事有效的合作与共事能力;医疗上各种措施的应用及其限制性认识;调查研究和继续教育的愿望和能力;我国卫生部在1985年针对实习医生临床能力考核列出临床技能评价的项目共8项:采集和书写病史的能力实施全面体格检查的能力做出诊断的能力制定治疗计划的能力临床操作的能力言语表达能力自学能力工作态度综合以上,临床技能考试基本应包括以下四方面:采集病史,体格检查,接待病人,职业行为道德等;诊断性检查的应用及其结果的解释,如心电图、X线检查、超声检查等;病例分析及诊断技能;提出诊断计划、治疗决策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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