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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助理医师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察临床类、口腔类、公卫类、中医类四部分。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执业助理医师技能考试内容为:一、临床类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动手操作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职业素质、病史采集、病例分析、体格检查、基本操作和辅助检查六部分。二、口腔类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动手操作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病史采集与病理分析、口腔检查基本技能、基本操作技能、基本急救技术、基本诊断技术和辅助检查的结果判读、医德医风实例考核六部分。三、公卫类1、临床基本技能掌握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和现场急救的技能,并具有根据病史、体检、辅助检查、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与初步诊断的能力。2、公共卫生调查与分析能力具备公共卫生现场调查、现场样品采集与检测项目确定、检测结果判定、调查结果综合分析和报告撰写等能力。3、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具备传染病疫情和其他公共卫生问题的现场处置能力。四、中医类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动手操作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中医辨证论治、中医技术操作技能、中医常见病证以及部分西医临床技能操作能力测试等内容。扩展资料: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特殊规定:一、成教学历报考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二、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三、试用期证明有效期。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当年有效。再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需重新在试用机构试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证明。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执业医师技能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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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临床实践技能考试还是分三部分,第一站为病史采集和病历分析,第二站为操作,第三站为听诊、心电图、X线及今年新增加的CT、B超和实验室检查等。考题是从有限的题库中组合,考题重复率较高。100道病史采集、120道病例分析、30项基本操作、30项体格检查、24种心肺听诊、40张X线片、36张心电图、14道医德医风。抽题可能存在所谓“运气”,但指望运气是完全错误的。在这三站中,以第一站和第二站得分最为容易,这两站加起来就可达到及格,已足够通过考试,而最后一站内容杂,分值小,比较容易失分,下面一篇文章结合执业医师实践技能部分例题分别介绍一下三站考试的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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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执业助理医师技能考试大纲要求分以下几个内容:(一)病史采集包括主诉、病史采集与记录。测试项目(症状)17项。1.发热;2.疼痛:头痛、胸痛、腹痛、关节痛;3.水肿;4.呼吸困难;5.咳嗽与咳痰;6.咯血;7.恶心与呕吐;8.呕血9.便血;10.腹泻;11.黄疸;12.消瘦;13.心悸;14.惊厥;15.意识障碍:昏迷、嗜睡、狂躁、谵妄;16.少尿、多尿、血尿;17.休克(感染性、失血性、心源性、过敏性)。 (二)病例分析包括诊断、鉴别诊断及其依据、进一步检查项目及治疗原则。测试项目(病种)22项。 1.肺炎;2.结核病;3.高血压病;4.冠心病;5.消化性溃疡;6.消化性肿瘤;7.病毒性肝炎;8.急、慢性肾小球肾炎;9.泌尿系统感染;10.贫血;11.甲状腺功能亢进;12.糖尿病;13.一氧化碳中毒;14.细菌性痢疾;15.脑血管意外;16.农药中毒;17.胆囊结石、胆囊炎;18.急腹症(肠梗阻、消化道穿孔、胰腺炎);19、腹部闭合性损伤(肝、胆、脾、肠、肾破裂);20.异位妊娠;21.胸部闭合性损伤(肋骨骨折、血胸和气胸);22.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和大关节脱位。 (三) 体格检查测试项目20项。一般检查1.血压;2.眼:眼球运动、调节反射、对光反射(直、间接)、辐辏反射;3、浅表淋巴结;4.颈部(甲状腺、气管)。胸部5.胸部视诊:(1)胸部的体表标志:包括骨骼标志、垂直线标志、自然陷窝、肺和胸膜的界限;(2)胸壁、胸廓与乳房;(3)呼吸运动、呼吸频率、呼吸节律。6.胸部触诊:胸廓扩张度、语音震颤、胸膜摩擦感;7.胸部叩诊:听诊方法、肺界叩诊、肺底移动度;8.胸部听诊:听诊方法、正常呼吸音、异常呼吸音、罗音、胸膜摩擦音;9.心脏视诊:心前区隆起与凹陷、心尖搏动、心前区异常搏动; 10.心脏触诊:心尖搏动及心前区搏动、震颤、心包摩擦感;11.心脏叩诊:心界叩诊及锁骨中线测量;12.心脏听诊:心脏瓣膜听诊区、听诊顺序、听诊内容(心率、心律、心音、心音改变、额外心音、心脏杂音、心包摩擦音);13.外周血管检查:(1)脉搏:脉率、脉律;(2)血管杂音及射枪音:静脉杂音、动脉杂音、射枪音;(3)毛细血管搏动征与水冲脉。腹部14.腹部视诊:(1)腹部的体表标志及区分;(2)腹部外形;(3)呼吸运动;(4)腹壁静脉;(5)胃肠型和蠕动波。 15.腹部触诊:(1)腹部紧张度;(2)压痛及反跳痛;(3)肝脾触诊及测量方法;(4)腹部包块;(5)液波震颤;(6)振水音。16.腹部叩诊:(1)腹部叩诊音;(2)肝浊音界;(3)移动性浊音;(4)脊肋角叩击痛;(5)膀胱叩诊。17.腹部听诊(1)肠鸣音;(2)血管杂音。神经18.深反射(跟腱、肱二头肌、膝反射)、浅反射(腹壁反射);19.脑膜刺激征:颈项强直、Kernig征、Brudzinski征;20.锥体束病理反射(Babinski征、Oppenheim征、Gordon征、Chaddock征)。 (四)基本操作技能测试项目12项。 1.伤口换药;2.戴无菌手套;3.穿脱隔离衣;4.穿脱手术衣;5.吸氧术;6.导尿术;7.腹腔穿刺术;8.开放性伤口的止血包扎;9.脊柱损伤的搬运;10.人工呼吸;11.胸外心脏按压;12.简易呼吸器的使用。 (五)辅助检查结果判读 心电图测试项目5项。1.正常心电图;2.房性期前收缩;3.室性期前收缩;4.窦性心动过缓;5.心房纤颤。 X线片测试项目10项。1.正常胸部正位片;2.肺炎;3、气胸;4.胸腔积液;5.典型浸润型肺结核;6.心脏扩大:普大型或梨形、靴形;7.正常腹部平片;8.肠梗阻;9.消化道穿孔;10.肢体骨折正、侧位片。 实验室检查结果判读测试项目13项。1.血、尿、粪常规;2.痰液检验;3.血清钾;4.血清钠;5.血清氯;6.血清钙;7.血清无机磷;8.血清铁与总铁结合力;9.血糖;10.血、尿淀粉酶;11.肝功能;12.肾功能;13.脑脊液常规及生化检查。具体考试方法为抽签答题,也就是说考试的时候,每道题都编了一个号,由你自己随机抽一个题号。比如你抽到X光片分析,就给你一张X光片,让你分析并判断病情如果抽到穿脱手术衣,就给你一件手术衣,让你完成正规的全套穿脱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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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注册体检表的检查有:1、眼:裸眼视力、矫正视力、眼疾、色觉;2、耳鼻喉:听力、耳疾、鼻及鼻窦、嗅觉、咽、喉;3、口腔:黏膜、牙及牙龈、舌;4、内科:呼吸、脉搏、血压、发育及营养、神经及精神、肺及呼吸道、心脏及血管、肝、脾、双肾、腹部包块;5、外科:身高、体重、皮肤、淋巴结、头颈、甲状腺、脊柱、四肢、肛门;6、辅助检查:胸透、心电图、肝功能、乙肝两对半、血常规、尿常规、血型。扩展资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 受刑事处罚的;(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 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参考资料:汤阴县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考资料:重庆市酉阳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重庆市医师执业注册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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